上海家化(6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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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7 7:06:37
 
2023年2月27日

上海家化(600315)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上海家化(600315)最新利空

三度换帅十年陨落,上海家化做错了什么?证券之星财经 2023-02-21
[利空风险类别:盈利能力下降或亏损]据证券之星财经报道,三度换帅十年陨落,上海家化做错了什么?……[查看详细>>>]
[快讯]上海家化163万限售股2月28日解禁中财网 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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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仔癀牙膏半月内两次被点名 代工厂苏州清馨曾飞行检查不合格凤凰网 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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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落总数超标 片仔癀牙膏半月内两次被点名中国消费者报 2023-02-06
[利空风险类别:关联企业出现问题]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菌落总数超标 片仔癀牙膏半月内两次被点名……[查看详细>>>]

上海家化(600315)违规记录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9
标题上海家化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定期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497号
批复原因2017年5月2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7】0497号《 关于对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相关要求,对于问询函所提的问题,公司现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3
标题上海家化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定期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497号
批复原因2017年5月2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7】0497号《关于对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前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5月9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7-07
标题上海家化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相关事项监管问询函的回复暨股票复牌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822号
批复原因2016年7月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拟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27),就公司与京东签订战略框架协议事项进行了披露。 同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相关事项的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82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2016年7月6日,你公司以直通方式披露了《拟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的公告》,称拟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开展大数据整合运用、物流体系和渠道等多方面的合作,共同打造销售领先平台、品牌建设领先平台和创新平台等。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公告》格式指引等有关规定,经对上述公告事后审核,现有以下事项需请你公司进行核实并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相关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积极认真的核查、分析和研究,现就相关问题回复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08
标题上海家化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报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75号
批复原因2016年3月2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0275号《关于对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本部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披露。 一、关于公司行业经营情况 二、关于公司的销售模式与渠道 三、关于公司的产品研发 四、其他
批复内容对于问询函所提问题,公司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24
标题上海家化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报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75号
批复原因2016年3月2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0275号《关于对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本部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披露。 一、关于公司行业经营情况 二、关于公司的销售模式与渠道 三、关于公司的产品研发 四、其他
批复内容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6-13
标题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2015]4号、沪调查通字2013-1-6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家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8年,上海家化时任董事长葛文耀安排上海家化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家化退管会)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吴江市黎里沪江日用化学品厂(以下简称沪江日化),同时约定成立沪江日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沪江日化管委会)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能。在2009年2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上海家化时任副总经理宣平同时兼任沪江日化管委会成员,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0.1.3条第(三)项和第10.1.5条第(二)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0.1.3条第(三)项和第10.1.5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在上述期间构成关联关系。 经查,2009年3月至12月,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之间发生的采购、销售及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达2.81亿元,占上海家化当年年末净资产的25.64%(其中3月至6月,合计达4272万元,占比3.90%);2010年,合计达4.27亿元,占比32.38%(其中1月至6月,合计达1.89亿元,占比14.36%);2011年,合计达5.4亿元,占比36.12%(其中1月至6月,合计达2.46亿元,占比16.41%); 2012年,合计达5.54亿元,占比31.52%(其中1月至6月,合计达2.50亿元,占比14.19%)。上述采购、销售及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金额已分别达到2009年至2012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标准,但上海家化对于与沪江日化构成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均未予以披露。 以上事实,有上海家化及沪江日化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涉案主体及相关人员、机构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陈述材料;本案涉及的上海家化退管会等投资主体投资沪江日化情况的相关材料、委托投资协议;沪江日化管委会会议纪要;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2009年至2012年购销情况的相关材料;上海家化2009年至2012年年度报告及相关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年度报告签字页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 对上海家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 对葛文耀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三、 对宣平、曲建宁、丁逸菁、吴英华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 对冯珺、管一民、张纯、朱倚江、刘镫中、胡大辉、王茁、方骅、童恺、周勤业、苏勇、汪建宁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2-17
标题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调查通字2013-1-64号、沪证监处罚字[2014]1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家化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08年,上海家化时任董事长葛文耀安排上海家化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退管会”)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吴江市黎里沪江日用化学品厂(以下简称“沪江日化”),同时成立沪江日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沪江日化管委会”)实际管理沪江日化。在2009年2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上海家化时任副总经理宣平同时兼任沪江日化管委会成员,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在上述期间构成关联关系。 经查,2009年3月至12月,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之间发生的采购、销售及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达2.81亿元,占上海家化当年净资产的25.64%(其中3月至6月,合计达4272万元,占比3.90%);2010年,合计达4.27亿元,占比32.38%(其中1月至6月,合计达1.89亿元,占比14.36%);2011年,合计达5.4亿元,占比36.12%(其中1月至6月,合计达2.46亿元,占比16.41%);2012年,合计达5.54亿元,占比31.52%(其中1月至6月,合计达2.50亿元,占比14.19%)。上述采购、销售及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金额已分别达到2009年至2012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标准,但上海家化对于与沪江日化构成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均未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目前该案处在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过程中。 如公司因该立案稽查事项最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暂停上市。若公司所涉及的立案调查事项最终并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欺诈发行行为,则公司不会触及《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12-24
标题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调查通字2013-1-64号、沪证监处罚字[2014]1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家化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08年,上海家化时任董事长葛文耀安排上海家化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退管会”)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吴江市黎里沪江日用化学品厂(以下简称“沪江日化”),同时成立沪江日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沪江日化管委会”)实际管理沪江日化。在2009年2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上海家化时任副总经理宣平同时兼任沪江日化管委会成员,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在上述期间构成关联关系。 经查,2009年3月至12月,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之间发生的采购、销售及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达2.81亿元,占上海家化当年净资产的25.64%(其中3月至6月,合计达4272万元,占比3.90%);2010年,合计达4.27亿元,占比32.38%(其中1月至6月,合计达1.89亿元,占比14.36%);2011年,合计达5.4亿元,占比36.12%(其中1月至6月,合计达2.46亿元,占比16.41%);2012年,合计达5.54亿元,占比31.52%(其中1月至6月,合计达2.50亿元,占比14.19%)。上述采购、销售及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金额已分别达到2009年至2012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标准,但上海家化对于与沪江日化构成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均未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拟做出如下决定: 1.对上海家化予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葛文耀予以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3.对宣平、曲建宁、丁逸菁、吴英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4.对冯珺、管一民、张纯、童恺、周勤业、苏勇、朱倚江、刘镫中、胡大辉、汪建宁、黄阅、王茁、方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之规定,就上海证监局拟实施的处罚决定,公司及相关人员均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上海家化、葛文耀、宣平、曲建宁、丁逸菁、吴英华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司及相关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上海证监局复核成立的,上海证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公司及相关人员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上海证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12-15
标题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调查通字2013-1-64号、沪证监决[2013]49号
批复原因沪调查通字2013-1-64号指出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沪证监决[2013]49号指出公司与吴江市黎里沪江日用化学品厂发生采购销售、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中存在未及时披露等问题。
批复内容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书相关要求,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召开五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并于2013年12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 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调查结论。 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三十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6-13
标题关于对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谢文坚、董事会秘书冯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4]004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或“公司”)针对媒体报道的“上海家化股东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将在最近一年中对其套现”事项,于5月23日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声明,称主要股东平安信托没有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主要股东的减持计划属于市场敏感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早于指定媒体在其网站上披露上述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14条、第11.5.5条有关规定。另经查明,董事长谢文坚、董事会秘书冯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我部对此予以关注。
批复内容希望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积极整改,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工作。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5-15
标题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的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0433号
批复原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函中提到公司披露了事后审核类公告《五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显示,公司董事王茁对其中两项议案投反对票。我部事后审核发现,该公告未按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8.1.4条规定披露董事反对的理由。现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的规定,就相关披露事项向公司要求如下: 一、请公司核实董事王茁的反对理由,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8.1.4条的规定对外披露; 二、请公司核实并披露公司五届十五次董事会的会议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后,公司对《五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补充披露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2-14
标题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3]49号
批复原因经查,2008年4月至2013年7月,公司与吴江市黎里沪江日用化学品厂发生采购销售、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现公司在上述行为中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未在相应年度报告中对关联方沪江日化及与其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2、公司未对与沪江日化发生的采购销售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 3、2009年度公司未对与沪江日化发生的累计3000万元资金拆借关联交易进行临时公告披露
批复内容针对2013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3]49号),公司董事会组建了整改工作小组,自查了2008年至今与吴江市黎里沪江日用化学品厂(沪江日化)发生的关联交易,相关的整改报告已经公司五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12月18日公告。 鉴于前述2008年4月-2013年7月与沪江日化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业已发生,在2013年7月股份公司退管会全部退出沪江日化且沪江日化管理委员会解散后,前述关联因素已经消除,公司已对该等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自查并如实披露,还采取了完善关联交易管理的系列新举措,公司董事会对与沪江日化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予以确认,相关整改工作完成。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2-18
标题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2012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编报规则第15号一财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3]49号
批复原因经查,2008年4月至2013年7月,公司与吴江市黎里沪江日用化学品厂发生采购销售、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现公司在上述行为中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未在相应年度报告中对关联方沪江日化及与其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2、公司未对与沪江日化发生的采购销售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 3、2009年度公司未对与沪江日化发生的累计3000万元资金拆借关联交易进行临时公告披露
批复内容公司对于决定书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董事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立即组织公司相关人员组建整改工作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审计室负责人,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对各项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间做出详细的计划,并将具体的整改情况予以公告披露。 为了避免上述问题再次发生,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公司还采取了以下措施来提高关联交易管理水平:1.修订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提高管理人员对于关联交易的认识水平。3.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稽查  公告日期:2013-11-21
标题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调查通字2013-1-64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稽查,请予以配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1-21
标题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2012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编报规则第15号一财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3]49号
批复原因经查,2008年4月至2013年7月,公司与吴江市黎里沪江日用化学品厂发生采购销售、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现公司在上述行为中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未在相应年度报告中对关联方沪江日化及与其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2、公司未对与沪江日化发生的采购销售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 3、2009年度公司未对与沪江日化发生的累计3000万元资金拆借关联交易进行临时公告披露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整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自收到责令改正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9
标题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整改情况的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三会”运作方面 (2)内控制度方面
批复内容公司将不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设和内控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三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以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不断改进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准。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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