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科技(300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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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13 7:01:35
 
2023年4月13日

新元科技(300472)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新元科技(300472)最新利空

新元科技(300472)违规记录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2-21
标题关于对抚州市志榕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廖凤明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99号
批复原因抚州市志榕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廖凤明: 根据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于2022年9月23日、10月22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江西国联大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大成)持有新元科技8.63%股份,抚州市志榕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在2022年3月11日将所持国联大成70%股权转让给廖凤明,并于3月15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抚州市志榕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和廖凤明通过上述方式,间接持有新元科技股份的比例变动超过5%,但直到2022年10月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批复内容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9-30
标题关于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36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0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江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9-28
标题关于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35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0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江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24
标题新元科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25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5-13
标题关于对抚州格云思迈商业项目策划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西证监局[2022]9号
批复原因2022年3月3日,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披露的你企业股东权益变动书显示,你企业于2022年3月2日、3月3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减持新元科技226.41万股(占新元科技总股本的0.85%),195.73万股(占新元科技总股本的0.73%)。你企业持有新元科技股份比例由5.11%下降至3.52%。你企业在3月2日减持新元科技股票至持股比例下降至5%时,未及时通知新元科技并予以公告,也未停止交易新元科技股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14
标题关于对朱业胜、宁波世纪万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江西证监局[2022]7号
批复原因 经查,宁波世纪万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世纪万向)系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朱业胜的一致行动人。截止2021年9月26日,世纪万向持有新元科技2.67%,所持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和公司权益分派的股份,世纪万向和朱业胜合计持有新元科技总股本的9.38%。 ????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12月28日,世纪万向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新元科技股份合计270.7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5%,但世纪万向未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朱业胜、宁波世纪万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07
标题关于对抚州格云思迈商业项目策划中心(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28号
批复原因你企业于3月2日减持226.41万股新元科技股份,减持比例为0.85%,于3月3日减持195.73万股新元科技股份,减持比例为0.73%,你企业持股比例由5.11%下降至3.52%。你企业在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也未停止买卖新元科技股票。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企业: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05
标题关于对宁波世纪万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3号
批复原因宁波世纪万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企业: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13
标题关于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201号
批复原因2021年4月1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显示,公司与抚州高新区工业与科技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州高新”)签署《高密度存储设备及系统软件购销合同》,合同金额48,537.6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88.40%。你公司于11月23日晚间及11月24日晚间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的补充公告》显示,抚州高新于10月28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前述重大合同并归还预付款4,853.76万元及相应利息,公司于11月5日收到法院传票和应诉通知书。截至11月5日,你公司最近12个月内诉讼涉案金额累计7,117.87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0.21%。你公司未及时就前述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及诉讼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8.6.3条、第8.6.5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22
标题新元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西证监局[2021]13号
批复原因2021年4月29号,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7,050.82万元。公司年度净利润为负,但公司迟至2021年3月23日才发布《2020年度业绩预告》,未按规定在2021年1月31日前披露。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公司、朱业胜和张瑞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0-25
标题关于对上海汐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60号
批复原因上海汐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10月19日,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你公司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你公司担任管理人的系列基金于2021年10月18日买入5,199,681股新元科技股份,持股比例由3.3841%增加至5.3343%。你公司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也未停止买卖新元科技股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0-21
标题关于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42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0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江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9-07
标题关于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1年4月29日,新元科技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新元科技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7,050.82万元。新元科技未按规定在2021年1月31日前披露2020年年度业绩预告,直至3月23日才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一、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朱业胜、财务总监张瑞英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17
标题关于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2020年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23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8-25
标题新元科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0]第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7-09
标题关于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业胜、潘帮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江西证监局[2020]9号
批复原因我局在监管中关注到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9月11日新元科技与时任副总经理张亮共同出资成立中能智矿(北京)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认缴3250万元。2019年11月20日和2019年11月25日公司先后与关联方安徽省克林泰迩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林泰迩)签订供货与服务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6840万元(含税)和4930万元(含税),分别占上市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03%和4.34%。2019年5月8日公司下属子公司清投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投智能)与无锡市江南橡塑机械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中能智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清投智能认缴3050万元,投资比例为61%。2020年3月18日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张亮从无锡市江南橡塑机械有限公司受让中能智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39%的股份,认缴金额为1950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公司迟至2020年4月21日公告披露,并经2020年4月20日2020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以及2020年4月30日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新元科技、朱业胜、潘帮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28
标题关于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82号
批复原因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0日,你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2019年9月11日,你公司与副总经理张亮共同出资成立中能智矿(北京)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认缴注册资本3,250万元;2019年11月20日、11月25日,公司先后向关联方安徽省克林泰迩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产品6,840万元、4,930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03%、4.34%;2019年5月8日,无锡市江南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塑机械)与公司控股子公司清投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中能智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矿科技),2020年3月18日,副总经理张亮受让橡塑机械对智矿科技39%的认缴出资权,金额为1,950万元,公司放弃优先受让权。你公司对前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4月20日才对外披露。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10.2.4条、第10.2.5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8
标题新元科技:关于延期披露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8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要求公司对问询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5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进行报送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1-20
标题关于对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19]125号
批复原因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6月至11月,你公司(75466110-4)控股子公司清投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投智能)与公司董事王展控制的雪乐山(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乐山)签订了9份销售合同,构成关联交易,合同金额合计1,641.08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99%;2019年6月,清投智能与雪乐山签订1份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750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66%。你公司未及时审议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直至2019年4月22日、2019年7月22日才分别对上述关联交易补充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批复内容我局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2-06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王展、朱业胜、潘帮南)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19]139号
批复原因王展、朱业胜、潘帮南:   经查,2018年6月至11月,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清投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投智能)与公司董事王展控制的雪乐山(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乐山)签订了9份销售合同,构成关联交易,合同金额合计1,641.08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99%;2019年6月,清投智能与雪乐山签订1份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750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66%;公司直至2019年4月22日、2019年7月22日才分别对上述关联交易补充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批复内容王展作为公司董事、清投智能负责人,未及时报告上述关联交易情况;朱业胜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潘帮南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未及时审议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负主要责任。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二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们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2-06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王展)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19]138号
批复原因王展:   经查,你作为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董事,于2019年1月30日披露减持计划,拟减持新元科技股票不超过2,265,773股;于2019年3月6日卖出新元科技股票342,700股,卖出均价20.76元/股;于3月7日误操作买入新元科技股票319,300股,买入均价22.40元/股。
批复内容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鉴于你非主观故意、未实际获利,根据相关规定,我局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违规交易。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8-15
标题关于对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王展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证券法》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11号
批复原因王展:你作为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董事,于2019年1月30日披露减持计划,拟减持新元科技股份不超过2,265,773股。3月6日,你卖出新元科技股份342,700股,卖出均价为20.756元/股,合计711.31万元;3月7日,你由于操作失误买入新元科技股票319,300股,买入均价为22.395元/股,合计715.07万元,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11条、第3.1.12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6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7-23
标题关于对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00号
批复原因2018年6月至11月,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清投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投智能”)与关联方雪乐山(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乐山”)签订9份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合计1,641.08万元,占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99%。2019年6月,清投智能与雪乐山签订1份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750万元,占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66%。你公司直至2019年4月22日、2019年7月22日才分别对上述关联交易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10.2.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5-27
标题关于对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193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19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5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4-11
标题新元科技:关于董事误操作造成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9年3月6日王展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42,700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2586%,成交均价为20.756元/股,成交金额为7,113,081.2元。2019年3月7日王展先生在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操作时,由于操作失误,将一笔“卖出”指令误操作成“买入”,错误委托买入公司股票319,300股,买入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0.2409%。成交均价为22.395元/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为7,150,723.5元。
批复内容针对本次误操作的处理情况如下: 1、公司向王展先生详细告知了法律、法规中关于短线交易股票的有关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同时,王展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就该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王展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在上述短线交易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票。今后会严格执行证券法以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东减持规定,谨慎操作,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根据2019年3月6日卖出成交均价(20.756元/股)以及3月7日买入成交均价(22.395元/股)进行计算,王展先生此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20.756元/股-22.395元/股)*319300股=-523332.7元,根据买卖成交价格情况,王展先生在本次交易中未获得收益。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2-18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周信钢)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19]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周信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周信钢实际控制“周信钢”“李某”“周某”“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睿金-汇赢通294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汇赢通294号)”“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睿进5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睿进5号)”等账户交易“新元科技” 1.“周信钢”账户。深圳证券账户号为005××××689、060××××297,银河证券资金账户号为211××××××606,国信证券资金账户号为470××××××098、470××××××718。 2.“李某”账户。深圳证券账户号为006××××757、060××××167,中信建投证券资金账户号为510××711、990××273。 3.“周某”账户。深圳证券账户号为010××××181、060××××947,国信证券资金账户号为470××××××097、470××××××888。 4.“汇赢通294号”账户。深圳证券账户号为089××××377,中信建投证券资金账户号为106××317。 5.“睿进5号”账户。深圳证券账户号为089××××906,中信建投证券资金账户号为108××163。 “周信钢”账户交易由周信钢本人决策、操作,“李某”账户交易主要由周信钢决策、操作。上述账户下单交易“新元科技”均由周信钢操作。周信钢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周信钢”“李某”账户资金来源均为夫妻共有资金。 周信钢与周某系父女关系。周信钢知悉“周某”账户号和密码,“周某”账户与“周信钢”“李某”账户交易“新元科技”的下单MAC地址、下单手机号高度重合。“周某”账户交易主要由周信钢操作、决策,账户资金来源为周信钢、李某赠与资金。“周某”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与周信钢、李某相关银行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且均发生在“周某”账户银证转账前后。 周信钢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汇通29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该信托计划的投资标的为汇赢通294号,其第13期信托单元规模为1.5亿元,周信钢认购金额为0.5亿元,银行认购1亿元。“汇赢通294号”账户交易由周信钢决策,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负责操作。 李某为睿进5号的委托人。睿进5号信托规模为6亿元,李某认购金额为2亿元,银行认购4亿元。“睿进5号”账户交易由周信钢决策,四川信托有限公司负责操作。 基于以上身份关系、资金关系、交易情况及其他关联情况认定,“周信钢”“李某”“周某”“汇赢通294号”“睿进5号”五个账户(以下简称“周信钢”账户组)由周信钢实际控制。 二、周信钢超比例持股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2016年2月29日,“周信钢”账户组持有“新元科技”3,323,408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为4.98%。2016年3月1日,周信钢通过“李某”账户继续交易“新元科技”,买入63,500股,卖出2,000股。由此,“周信钢”账户组持股数额由3,323,408股增至3,384,908股,持股比例由4.98%增至5.08%。“李某”账户于当日9时43分43秒买入2,100股“新元科技”成交时,“周信钢”账户组持股比例超过5%。 “周信钢”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周信钢未按法律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三、周信钢构成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行为 “周信钢”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周信钢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继续买卖“新元科技”。截至立案调查通知书出具日(2017年8月11日),限制转让期限内“周信钢”账户组累计买入“新元科技”2,925,623股,买入金额119,517,811.87元,卖出“新元科技”174,402股,卖出金额7,474,993.88元,共计持有“新元科技”7,884,833股,持股比例达7.88%。 以上事实,有“周信钢”账户组相关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资料、转账记录、信托合同、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周信钢控制“周信钢”账户组进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周信钢改正,对周信钢超比例持股未依法披露行为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周信钢超比例持股未依法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行为处以71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750万元。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20
标题关于对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251号
批复原因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9日,你公司公告股东张玉生、王际松、贾丽娟、李国兵、张德强、张继霞、于波等与常德沅澧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德产投”)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公司间接股东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汉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常德产投签订了《股份转让合作意向协议》。常德产投拟通过股权协议转让以及信托受益权转让等方式获得公司22.77%的表决权,本次交易全部完成后,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常德市财政局。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2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25
标题新元科技:关于子公司发生安全事故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昌)安监(事故)罚[2018]7-1号
批复原因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四方同兴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同兴”)于2018年6月8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1名员工受伤。公司立即将受伤员工送医救治,经全力抢救无效后死亡。
批复内容北京市昌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本次事故性质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并于近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昌)安监(事故)罚【2018】7-1号)。相关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子公司人民币贰拾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北京市昌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6-12
标题新元科技:关于子公司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四方同兴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同兴”)于2018年6月8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1名员工受伤。公司立即将受伤员工送医救治,经全力抢救无效后死亡。
批复内容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组织消防、医护人员施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司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紧急成立事故处置工作小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现场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并积极配合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对本次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同时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6
标题关于对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32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3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7-03-02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周信钢)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监管局[2017]35号
批复原因周信钢: 经查,你(320104********1219)作为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股东,于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8日之间,与一致行动人李欣女士、周晨女士、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睿金-汇赢通294号单一资金信托、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睿进5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新元科技股份2,921,823股,持有新元科技股份比例由4.9849%上升至7.8704%,在增持新元科技股份达到比例为5%时,你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义务,也未履行停止买卖新元科技股票的义务。
批复内容现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及监管谈话监管措施,要求你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依法合规进行信息披露及股票交易,同时,要求你就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出具书面整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责任人对存在问题的认识情况、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未整改问题的原因、后续整改计划、整改期限及相应负责人等,并于2017年3月9日14时到北京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于谈话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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