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旭股份(60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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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8 7:03:27
 
2023年3月8日

爱旭股份(600732)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爱旭股份(600732)最新利空

爱旭股份(600732)违规记录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17
标题爱旭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2]286号、沪证监决[2022]287号、沪证监决[2022]288号、沪证监决[2022]289号
批复原因1.2022年1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约为-7,000万元至-1,000万元;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约为-20,000万元至-10,000万元。2022年4月22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约为-14,000万元至-8,000万元;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约为-29,500万元至-19,500万元。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报,实现归母净利润-12,555.51万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28,083.52万元。你公司未能就发放年终奖做出合理预期并审慎做出决策,存货跌价损失测算中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不合理,对限电影响造成损失的性质认定不准确,导致2022年1月29日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此外,你公司在2022年4月22日披露的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对补充计提存货跌价损失的原因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2.2021年4月20日,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富山爱旭),注册资本5亿元。截至2022年4月13日,你公司累计实缴投资金额为5.8亿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8%。但你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直到2022年8月22日,你公司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向珠海富山爱旭继续增资事宜,并于8月23日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陈刚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未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沈昱作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熊国辉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09
标题关于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2]286号
批复原因1.2022年1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约为-7,000万元至-1,000万元;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约为-20,000万元至-10,000万元。2022年4月22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约为-14,000万元至-8,000万元;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约为-29,500万元至-19,500万元。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报,实现归母净利润-12,555.51万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28,083.52万元。你公司未能就发放年终奖做出合理预期并审慎做出决策,存货跌价损失测算中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不合理,对限电影响造成损失的性质认定不准确,导致2022年1月29日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此外,你公司在2022年4月22日披露的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对补充计提存货跌价损失的原因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2021年4月20日,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富山爱旭),注册资本5亿元。截至2022年4月13日,你公司累计实缴投资金额为5.8亿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8%。但你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直到2022年8月22日,你公司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向珠海富山爱旭继续增资事宜,并于8月23日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09
标题关于对熊国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2]289号
批复原因1.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约为-7,000万元至-1,000万元;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约为-20,000万元至-10,000万元。2022年4月22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约为-14,000万元至-8,000万元;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约为-29,500万元至-19,500万元。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报,实现归母净利润-12,555.51万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28,083.52万元。公司未能就发放年终奖做出合理预期并审慎做出决策,存货跌价损失测算中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不合理,对限电影响造成损失的性质认定不准确,导致2022年1月29日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此外,公司在2022年4月22日披露的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对补充计提存货跌价损失的原因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2021年4月20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富山爱旭),注册资本5亿元。截至2022年4月13日,公司累计实缴投资金额为5.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10.8%。但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直到2022年8月22日,公司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向珠海富山爱旭继续增资事宜,并于8月23日对外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09
标题关于对陈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2]287号
批复原因1.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约为-7,000万元至-1,000万元;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约为-20,000万元至-10,000万元。2022年4月22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约为-14,000万元至-8,000万元;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约为-29,500万元至-19,500万元。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报,实现归母净利润-12,555.51万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28,083.52万元。 公司未能就发放年终奖做出合理预期并审慎做出决策,存货跌价损失测算中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不合理,对限电影响造成损失的性质认定不准确,导致2022年1月29日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此外,公司在2022年4月22日披露的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对补充计提存货跌价损失的原因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2021年4月20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富山爱旭),注册资本5亿元。截至2022年4月13日,公司累计实缴投资金额为5.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8%。但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直到2022年8月22日,公司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向珠海富山爱旭继续增资事宜,并于8月23日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09
标题关于对沈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2]288号
批复原因经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约为-7,000万元至-1,000万元;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约为-20,000万元至-10,000万元。2022年4月22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约为-14,000万元至-8,000万元;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约为-29,500万元至-19,500万元。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报,实现归母净利润-12,555.51万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28,083.52万元。 2.2021年4月20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富山爱旭),注册资本5亿元。截至2022年4月13日,公司累计实缴投资金额为5.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8%。但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直到2022年8月22日,公司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向珠海富山爱旭继续增资事宜,并于8月23日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11-07
标题爱旭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义乌奇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义乌奇光”)在实施减持计划过程中,由于误操作买入公司股份11,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出现短线交易情形。
批复内容此次交易行为系股东义乌奇光误操作所致,股东义乌奇光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义乌奇光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持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过程中谨慎操作,加强证券账户管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6-09
标题爱旭股份:关于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2]007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2年1月29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旭股份或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7,000万元至-1,000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20,000万元至-10,000万元。公司业绩预亏主要原因系上游原材料特别是硅料、硅片等价格持续上涨,造成电池片销售毛利率下降,受疫情影响,终端需求受到抑制,公司平均产能利用率降低。公告同时披露,本期业绩预告相关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2022年4月22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4,000万元至-8,000万元,预计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29,500万元至-19,500万元。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一是公司期末库存电池片产品2022年1月销售价格下降,出于审慎性原则,补提存货跌价金额约2,500万元;二是补充发放年终奖金额约3,200万元;三是2021年公司生产受限电影响造成损失金额约2,100万元,前期归类为“非经常性损益”,后调整为“经常性损益”。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报,实现归母净利润-12,555.51万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28,083.52万元。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但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归母净利润及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的差异幅度分别为79.36%、40.42%,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公司迟至2022年4月22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批复内容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刚、时任财务总监熊国辉、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徐莉萍、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沈昱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31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28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监局[2021]28号
批复原因吴某敏、吴某瑶内幕交易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一、针对吴某敏、吴某瑶使用“李某球”、“黎某贞”、“邓某龙”账户内幕交易“ST新梅”的行为,没收吴某敏、吴某瑶违法所得246,377.94元,并处以739,133.82元的罚款。二、针对吴某瑶使用“吴某瑶”账户内幕交易“ST新梅”的行为,没收吴某瑶违法所得33,531.07元,并处以100,593.21元的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14
标题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就媒体报道相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14
标题爱旭股份: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42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1年5月24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4-19
标题广东爱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行政处罚(三建罚[2019]33号)
相关法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三建罚[2019]33号
批复原因爱旭科技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位于佛山三水工业园区C区53号光伏发电厂房1、光伏发电厂房2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在2019年3月动工,在2019年4月完成,工程合同价款是4,350,160.97元)。
批复内容对建设单位爱旭科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3,501.61元。
处理人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1-22
标题关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意见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16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预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9年1月29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10
标题ST新梅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032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9年1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组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032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批复内容你公司及财务顾问应勤勉尽责, 切实落实上述事项并及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1-09
标题ST新梅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031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9年1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03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9年1月15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11-29
标题广东爱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佛环违改字[2017]86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佛环违改字[2017]86号
批复原因2017年11月27日,佛山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爱旭科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爱旭科技废气喷淋水配药处围堰破损,且设有3个外排孔,外排孔处有水迹流入雨水管网,现场测试雨水井内的水呈强碱性。
批复内容责令爱旭科技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对废气喷淋水配药处进行围堰,封闭外排孔。
处理人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1-11
标题关于对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何婧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6]008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梅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不审慎,风险揭示不充分 二、未及时披露股份回购协议变动情况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时任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何婧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11-10
标题关于对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5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梅或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不审慎,风险揭示不充分 二、未及时披露股份回购协议变动情况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不审慎,相关风险揭示不充分,且未及时披露股份回购协议变动情况,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第7.5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张静静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张静静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6-11-10
标题关于对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5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梅或公司)相关股东在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违规行为: 一、隐瞒一致行动关系 二、增持公司股份达到5%和10%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增持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时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上海开南、胡飞等15名法人、自然人股东及其证券账户的实际控制人王斌忠存在隐瞒一致行动关系及违规增持等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22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ST新梅股东上海开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腾京投资管理咨询中心、上海升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中心、兰州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州鸿祥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甘肃力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嘉池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胡飞、唐才英、谢玮、谢志莹、何国良、聂红、程求义、黄长印及上述股东证券账户的实际控制人王斌忠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0-21
标题*ST新梅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212号
批复原因2016年10月19日,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号为上证公函【2016】2212号《关于对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新达浦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事项的二次问询函》(以下简称“《二次问询函》”)。
批复内容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已会同相关各方对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并就上述《二次问询函》进行了逐项回复说明,现给与具体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0-20
标题*ST新梅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212号
批复原因2016年10月19日,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号为上证公函【2016】2212号《关于对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新达浦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事项的二次问询函》(以下简称“《二次问询函》”)。 2016年10月10日,上海新达浦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达浦宏”)与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开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科投”)、上海浦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本次权益变动后,新达浦宏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22.05%。10月13日,新达浦宏披露了增持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0月18日,公司披露《关于对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新达浦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现有如下问题需你公司向新达浦宏核实后补充披露并回复我部。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现将《二次问询函》的内容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0-18
标题*ST新梅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九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公告》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197号
批复原因2016年10月13日,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号为上证公函【2016】2197号《关于对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新达浦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要求,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会同相关各方对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并就上述《问询函》进行了逐项回复说明。具体情况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0-14
标题*ST新梅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九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公告》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197号
批复原因2016年10月13日,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号为上证公函【2016】2197号《关于对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新达浦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于2016年10月18日之前落实前述要求,并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7-11
标题*ST新梅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6]43号
批复原因2016年7月8日,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编号为沪证监决【2016】43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该《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喀什中盛创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中盛”)于2012年与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仁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辅仁集团持有的河南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河酒业”)5%的股份。根据该《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如果宋河酒业在相关股份转让完成三年内(2015年12月18日前)未能完成公开发行上市,喀什中盛有权要求辅仁集团回购该5%股份,回购价格为转让价格(1.35亿元)及每年12%的固定利息。2013年,喀什中盛成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你公司2013年6月8日公告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补充公告》对回购事项进行了披露。2014年12月,喀什中盛与辅仁集团、河南辅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仁控股”)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原《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由辅仁集团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义务等)以及享有的全部权利转由辅仁控股承担与享受,辅仁集团同意就上述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辅仁集团成为辅仁控股全资子公司后,辅仁集团上述全部义务的连带责任自动解除。 2015 年 12 月 31 日,辅仁集团成为辅仁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对上述《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情况,你公司未能及时披露,直到2016年4月1日公告的《涉及仲裁公告》才披露相关事项。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17
标题*ST新梅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751号
批复原因2016年6月13日,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号为上证公函【2016】0751号《关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选任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号为上证公函【2016】0751号《关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选任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会同相关各方对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并就上述《问询函》进行了逐项回复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14
标题*ST新梅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董事选任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751号
批复原因2016年6月13日,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号为上证公函【2016】0751号《关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选任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6月16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披露。请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此外,公司股票自2016年4月8日起已暂停上市,各方对公司能否恢复上市以及股权纠纷的后续进展等事项高度关注,部分股东已通过不同的渠道主张权利、表达诉求。请公司审慎对待中小投资者诉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函件要求,公司正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准备答复工作,将尽快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07
标题*ST新梅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405号
批复原因2016年4月21日,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号为上证公函【2016】0405号《关于对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从房地产经营、财务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号为上证公函【2016】0405号《关于对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会同相关各方对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并就上述《问询函》进行了逐项回复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29
标题*ST新梅关于延期披露《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405号
批复原因2016年4月21日,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号为上证公函【2016】0405号《关于对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从房地产经营、财务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有关信息。
批复内容本公司正在积极会同相关各方对《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落实。公司将在收到相关中介机构书面回复意见后尽快就《问询函》进行回复并及时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22
标题*ST新梅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405号
批复原因2016年4月21日,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号为上证公函【2016】0405号《关于对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从房地产经营、财务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根据上述函件要求,公司正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准备答复工作,将尽快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16
标题*ST新梅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357号
批复原因2016年4月12日,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转型等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转型等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57号)的要求,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已经会同相关各方对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并就上述《问询函》进行了逐项回复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14
标题*ST新梅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357号
批复原因2016年4月12日,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转型等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于2016年4月15日之前落实前述要求,并予以披露。 根据上述函件要求,公司与相关各方正在积极准备答复工作,将尽快对上述事项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26
标题广东爱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刚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市中心支局行政处罚(佛汇处[2016]3号)
相关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件批号佛汇处[2016]3号
批复原因旭科技的实际控制人陈刚于2014年通过境外公司对广东保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保威”)间接出资1,296,034.14美元(即8,047,508.31元人民币),未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属于未按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行为。
批复内容对陈刚处罚款人民币16.09万元,并责令其改正。
处理人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市中心支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05
标题*ST新梅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2030号
批复原因2015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 (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的内容公告如下: “经审阅你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请你公司就如下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一、关于本次重组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 二、关于标的资产的行业及财务状况 三、交易作价及预估合理性 四、其他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2030号)的要求,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梅”、“上市公司”或“公司”)已经会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对预案等文件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并就上述《问询函》进行了逐项回复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12-29
标题*ST新梅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回复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信息披露,公司及股东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对公司股东兰州鸿祥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开南账户组”)是否具备股东资格及相关权利提起诉讼,目前相关诉讼尚处于审理中。近期,你公司披露了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你公司在公告中称,“根据法院《工作记录》中记载的情况,宁波证监局并不认可王斌忠和‘开南账户组’所谓的已经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观点”。 请说明上述公告披露内容是否属于法院审理认定事实,法院是否已出具相关司法裁定文书,你公司是否存在以主观判断片面摘录法院庭审辩论内容的情况。 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庭审质证作为一项法定诉讼程序,可能需要涉及多份证据材料,单份证据的质证过程对最终判决认定的影响尚有重大不确定性。请说明你公司披露的本次质证情况,是否明确属于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要求披露的诉讼进展,是否与你公司前期对该诉讼事项的披露范围保持一致,是否存在选择性披露的情况。 三、你公司表示,本次公告披露是依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至宁波证监局调查并取得的《工作记录》和相关案卷摘抄记录,请说明你公司公告披露上述材料,是否超出法院授权范围,是否违反法院相关要求。 四、请说明上述诉讼进展公告是否经全体董事确认后发布。如是,请提供相关董事的签字确认文件。
批复内容本公司对该函件予以了及时回复,现将回复情况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12-28
标题*ST新梅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信息披露,公司及股东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对公司股东兰州鸿祥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开南账户组”)是否具备股东资格及相关权利提起诉讼,目前相关诉讼尚处于审理中。近期,你公司披露了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你公司在公告中称,“根据法院《工作记录》中记载的情况,宁波证监局并不认可王斌忠和‘开南账户组’所谓的已经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观点”。 请说明上述公告披露内容是否属于法院审理认定事实,法院是否已出具相关司法裁定文书,你公司是否存在以主观判断片面摘录法院庭审辩论内容的情况。 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庭审质证作为一项法定诉讼程序,可能需要涉及多份证据材料,单份证据的质证过程对最终判决认定的影响尚有重大不确定性。请说明你公司披露的本次质证情况,是否明确属于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要求披露的诉讼进展,是否与你公司前期对该诉讼事项的披露范围保持一致,是否存在选择性披露的情况。 三、你公司表示,本次公告披露是依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至宁波证监局调查并取得的《工作记录》和相关案卷摘抄记录,请说明你公司公告披露上述材料,是否超出法院授权范围,是否违反法院相关要求。 四、请说明上述诉讼进展公告是否经全体董事确认后发布。如是,请提供相关董事的签字确认文件。
批复内容希望你公司和全体董事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及时向我部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23
标题*ST新梅关于延期披露《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2030号
批复原因2015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 (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的内容公告如下: “经审阅你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请你公司就如下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一、关于本次重组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 二、关于标的资产的行业及财务状况 三、交易作价及预估合理性 四、其他
批复内容由于公司收到《问询函》的时间较晚,且回复的部分涉密内容还需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信息披露豁免,预计无法在12月22日之前完成回复,故公司申请延期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22
标题*ST新梅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2030号
批复原因2015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 (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的内容公告如下: “经审阅你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请你公司就如下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一、关于本次重组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 二、关于标的资产的行业及财务状况 三、交易作价及预估合理性 四、其他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5年12月22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对预案做相应补充,并进行披露。 根据上述函件要求,公司与相关各方及中介机构正在积极准备答复工作,将尽快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8-04
标题*ST新梅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5年7月21日收到上海证监局对本公司反映意见的《答复函》。 《答复函》指出“已要求相关方合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我局关注到你公司相关股东已就争议事项提起诉讼”。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现依法要求开南账户组在完成信息披露义务和取得法定收购资格之前,终止开南账户组提出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有程序。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向监管机构报告上述情况。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7-28
标题*ST新梅澄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5年7月21日收到上海证监局对本公司反映意见的《答复函》。 《答复函》指出“已要求相关方合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我局关注到你公司相关股东已就争议事项提起诉讼”。
批复内容本公司已经将2015年7月21日收到的上海证监局对本公司反映意见的《答复函》反馈给开南账户组。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3-21
标题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注到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关于支付2013年年报审计费用及聘任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将于2015年3月23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聘任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及《关于聘任公司201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立即立案稽查。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将继续关注公司年度报告工作进展,并视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2-04
标题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督促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聘任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监管工作函》,内容为:“你公司已预约于2015年4月21日披露2014年年报。我部注意到自你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否决《关于支付2013年年报审计费用及聘任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以来,截至2015年2月2日,你公司尚未聘请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我部提醒你公司和全体董事,应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做好2014年度年报编制的相关准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尽快确定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本公司非常重视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聘任事宜,自有关议案在2013年度股东大会上被否决后,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并于2015年1月2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1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拟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详见公司临2014-37号公告及临2015-002号公告)。此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也已对2014年度财务审计的相关工作进程进行了安排,公司将按照计划在审计机构正式进场前尽快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1-20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斌忠)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王斌忠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3年7月至11月,王斌忠实际控制上海开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开南)、上海腾京投资管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腾京)、上海升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升创)、兰州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瑞邦)、兰州鸿祥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鸿祥)、甘肃力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力行)、上海嘉池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嘉池丰)、胡飞、唐才英、谢玮、谢志莹、何国良、聂红、程求义、黄长印等15个证券帐户(以下简称上海开南账户组)进行证券投资。自2013年7月18日起,兰州瑞邦账户开始买入上市公司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梅)股票后,上海开南账户组持续不断买卖上海新梅股票。 截至2013年10月23日,上海开南账户组合计持有上海新梅股票24,682,975股,占上海新梅全部已发行股份446,383,080股的5.53%,首次超过5%;截至2013年11月1日,该账户组合计持有上海新梅全部已发行股份的10.02%;截至2013年11月27日,该账户组合计持有上海新梅全部已发行股份的14.86%,其中,上海开南单个账户持有上海新梅全部已发行股份的5%,上海嘉池丰账户已不再持有上海新梅股票。 上述事实发生之后,上海开南账户组在2014年6月13日前,未披露该账户组受同一人控制或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该账户组在2013年10月23日合计持有上海新梅股票首次超过5%以及在2013年11月1日合计持有上海新梅股票10.02%时,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超比例持股情况进行及时报告和公告。 王斌忠能够对上海开南账户组进行控制、管理和使用,对该账户组享有收益权益并承担相应风险,是上海开南账户组的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账户开户资料、交易资料、证券营业部情况说明、银行资金划转凭证、当事人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 我局认为,王斌忠作为上海开南账户组的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账户组合计持有上海新梅股票分别达到5%及10%时,未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王斌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王斌忠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1-12
标题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规则》
文件批号甬证监处罚字[2015]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王斌忠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3年7月至11月,王斌忠实际控制上海开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开南)、上海腾京投资管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腾京)、上海升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升创)、兰州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瑞邦)、兰州鸿祥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鸿祥)、甘肃力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力行)、上海嘉池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嘉池丰)、胡飞、唐才英、谢玮、谢志莹、何国良、聂红、程求义、黄长印等15个证券帐户(以下简称上海开南账户组)进行证券投资。自2013年7月18日起,兰州瑞邦账户开始买入上市公司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梅)股票后,上海开南账户组持续不断买卖上海新梅股票。 截至2013年10月23日,上海开南账户组合计持有上海新梅股票24,682,975股,占上海新梅全部已发行股份446,383,080股的5.53%,首次超过5%;截至2013年11月1日,该账户组合计持有上海新梅全部已发行股份的10.02%;截至2013年11月27日,该账户组合计持有上海新梅全部已发行股份的14.86%,其中,上海开南单个账户持有上海新梅全部已发行股份的5%,上海嘉池丰账户已不再持有上海新梅股票。 上述事实发生之后,上海开南账户组在2014年6月13日前,未披露该账户组受同一人控制或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该账户组在2013年10月23日合计持有上海新梅股票首次超过5%以及在2013年11月1日合计持有上海新梅股票10.02%时,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超比例持股情况进行及时报告和公告。 王斌忠能够对上海开南账户组进行控制、管理和使用,对该账户组享有收益权益并承担相应风险,是上海开南账户组的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账户开户资料、交易资料、证券营业部情况说明、银行资金划转凭证、当事人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
批复内容王斌忠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有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责令王斌忠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4-08-06
标题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近日收到北京正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正谋”)的来函,称该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在其官网(www.benchmodel.com.cn)上正式发布《致上海新梅股东倡议书》,呼吁上海新梅实际控制人与举牌方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修改公司章程;同时,自同日起,北京正谋正式开始对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授权委托书征集活动。
批复内容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本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向北京正谋去函,要求其对是否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上述授权委托书征集行为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说明,同时,本公司也对股东持股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向本公司法律顾问征询意见,具体情况为: 一、北京正谋书面回复称其是本公司股东,但未告之其具体持股数量; 二、经查阅2014年8月4日的本公司股东名册,未发现以北京正谋名义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 三、北京正谋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采取公开征集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的行为并无禁止性规定; 四、本公司法律顾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北京正谋向上海新梅全体股东征集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及提出议案的授权委托书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依据。
处理人其他机构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06-17
标题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事项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接本公司股东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函,兴盛集团于2014年4月初分别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了实名举报材料,对相关股东涉嫌在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隐瞒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存在严重虚假记载、误导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举报;2014年6月5日,相关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行为与兴盛集团举报其违法违规的事实基本相吻合
批复内容2014年6月10日,中国证监会已对相关股东涉嫌超比例持股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披露义务等违法违规事项正式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0-24
标题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责令改正事项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年报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3]24号
批复原因一、2012年年报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完整。 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颁发》等规定,上海证监局于2013年3月对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年报专项检查,并于6月20日下发了《关于对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3〕24号)。针对《决定》中所涉及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专门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进行了专题学习和讨论,并于2013年7月1日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了《有关责令改正事项的整改计划》。截止目前,公司的各项整改措施已落实完毕。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3-06-28
标题关于给予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兼原总经理张静静等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和遗漏 二、擅自修改议案内容,信息披露前后矛盾 三、未披露收购协议重要条款,信息披露存在遗漏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第2.7条和第9.13条等有关规定;董事长兼原总经理张静静、董事罗炜岚、董事王承宇、原董事张健、董事会秘书何婧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给予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给予公司董事长兼原总经理张静静、董事罗炜岚、董事王承宇、原董事张健、董事会秘书何婧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3-06-28
标题关于给予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你公司作为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梅”或上市公司)股东,于2012年11月10日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在未来12个月内无计划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海新梅中拥有权益的股份”。2013年2月5日,你公司在有关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有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的股份”。其后,你公司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共减持上海新梅股份6404.5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13%。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和第2.22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的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给予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6-27
标题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责令改正通知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年报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3]24号
批复原因一、2012年年报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完整。 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整改。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9
标题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整改情况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关于监事会与董事会合并召开问题:自整改报告公告后,公司未再发生监事会与董事会合并召开的情况,监事会均独立召集、召开会议;2、关于“三会”会议记过于简略问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已经添置了录音笔,保证了三会会议记录的准确、完整;3、关于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无记录问题:自2007年9月起,公司已安排专人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4、关于制度建设方面:公司已补充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公司于2008年3月设立了董事会审
批复内容公司通过电话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投资者交流会等形式与投资者沟通的同时,也积极利用网络平台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公司于2005年就完成了网站建设,并加强了网站的维护和更新,开辟了“投资者关系”专区,投资者可以及时方便地查阅公司的信息披露,并通过发送邮件的方式向公司提出建议和意见。多渠道沟通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迈出的重要一步,切实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一项贯穿整个公司运作的长期的系统工作,公司将在这方面不断努力。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2-12-21
标题《限期整改通知书》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办于2002年9月23日至9月27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2年11月29日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
处理人上海证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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