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7-06 |
标题 | 尖峰集团关于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东环责停[2018]04号 |
批复原因 | 经我局调查,发现安徽新北卡化学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年产500吨啶虫脒项目在生产,201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罐出气管道阀门呈关闭状态,罐内废气从排污管口、活性炭更换进出口等溢出,现场气味较重。”以上事实,经我局2018年6月22日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实施停产整治。 |
处理人 | 东至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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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08-12 |
标题 | 尖峰集团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54号 |
批复原因 | 张峰亮,你于2017年7月17日买入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200股,后于2017年7月18日卖出公司股票500股。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你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又卖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此外,你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卖出公司股票500股,也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你及时采取措施自查自纠,未造成严重影响,且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7月21日就此次事件发布致歉公告,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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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07-21 |
标题 | 尖峰集团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张峰亮先生于2014年11月12日被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至今。张峰亮先生长期在外地工作,其股票账户交由家属管理,其家属在张峰亮先生本人未知情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17日买入公司股票2,200股,成交均价16.61元/股,成交金额36,542元;2017年7月18日,合计卖出公司股票500股,成交均价17.392元/股,成交金额8,696元,获得收益391.00元;截至目前张峰亮先生持有股数为1,700股。由于公司在2017年7月18日披露2017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短线交易和敏感期买卖。 |
批复内容 | 张峰亮先生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疏于对家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规则的有效转达与传递,以至于其证券账户发生了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张峰亮先生的违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公司对张峰亮先生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要求其认真学习《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要求其严格执行。
2、张峰亮先生本次违规交易形成收益391.00元,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向其收缴违规收益,并处以交易所得三倍(1173元)罚款以小惩大诫。
3、张峰亮先生本人对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承诺收回其账户并约束其家属股票交易行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4、对剩余的1700股公司股票,董事会要求其在本公司任职期内不准减持。
5、公司董事会将此事项通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内部对张峰亮先生进行了通报批评处理,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此为戒,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证券账户的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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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10-21 |
标题 |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巡检问题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浙证监上市字[2009]116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治理方面
(一)规章制度
(二)“三会”运作方面
二、财务核算方面
公司2008年年报披露的对浙江金华南方尖峰水泥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收益与南方尖峰经审定后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存在差异623059.99元,占公司2008年度合并净利润的1.90%。
三、其他
1、《通知》指出:按照你公司与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1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第五章14.4条的规定,公司和子公司尖峰水泥应于2008年解除为浙江尖峰登城水泥有限公司借款提供的担保,但至今仍未解除,存在潜在经营风险。
2、《通知》指出: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较多,且多数投资项目(主要为参股公司)效益不佳,个别项目甚至已资不抵债,如尖峰陶瓷等,需进一步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上市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投资收益最大化。
3、《通知》指出:未将其披露为关联方。
4、《通知》指出:重要资产产权证书尚未办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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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此次对公司的巡检工作是对公司治理的一次全面指导和促进,积极推动了公司的规范运作,本公司将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大财务规范管理的力度,规范运作,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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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29 |
标题 |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浙证监上市字[2007]120号 |
批复原因 | 问题1、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并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内部审计的监督指导,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
问题2、公司应针对公司实际,结合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审计师的评价、建议,对公司财务管理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问题3、公司应积极探索薪酬福利、股权等多种激励方式,选择适合公司的激励模式,并发挥激励机制的最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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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通过本次治理专项活动,公司全面检查了"三会"运作情况、公司内控制度等,查找出了公司治理需要进一步规范的地方和不足,并进行了相应的改进,公司有关人员通过学习公司治理文件和参与治理的具体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对公司规范治理重要性的认识。公司通过此次整改,进行查漏补缺,加强了公司制度的建设,对推动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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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12-14 |
标题 |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巡检问题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章程》 |
文件批号 | 浙证监上市字[2004]96号 |
批复原因 | “三会”运作、资产完整性、信息批露、募集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及会计处理方面存在问题 |
批复内容 | 浙江证监局于2004年10月18日至10月22日对我公司进行了的巡查,并于2004年11月25日发出了浙证监上市字[2004]96号《关于要求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巡检问题限期整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接到“通知”后,公司及时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及相关部门认真学习《通知》的各项内容,公司十分感谢浙江证监局对公司的巡检,将以本次巡检为契机,继续规范运作,加强内部控制。本次巡检对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规范公司经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等方面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公司于2004年12月10日以传真表决方式召开了五届十七次董事会,通过了《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巡检问题的整改报告》,现将整改措施报告如下。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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