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科技(60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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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1 7:02:52
 
2023年6月21日

凯盛科技(600552)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凯盛科技(600552)最新利空

凯盛科技(600552)违规记录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9-11-08
标题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乔冠芳、宋江勇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td>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19]25号
批复原因根据《证券法》、《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业的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科技”或“公司”)2018年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审计报告文号:大信审字〔2019〕第2-00417号)及年报审计项目(审计报告文号:大信审字〔2019〕第2-00370号)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你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控控制审计方面 (一)计划工作执行不到位 (二)审计工作执行不到位 二、年报审计方面 (一)商誉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其他收益审计证据不充分 (三)货币资金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四)往来款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五)研发费用审计程序不到位 (六)其他审计程序不到位
批复内容 我局认定,你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乔冠芳、宋江勇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所执行事务合伙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及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于2019年11月22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24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郭亚军)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40号
批复原因郭亚军内幕交易“凯盛科技”的情况 (一)内幕信息传递情况 2016年8月6日(周六),汤义炜与汤李炜见面后,汤义炜本人从8月8日(周一)开始陆续买入“凯盛科技”。因汤义炜周一到周五需要上班,紧跟着的周六(8月13日)在南京与郭亚军见面。 2016年8月24日晚,汤义炜与汤李炜联系后10分钟,汤义炜主叫郭亚军。 (二)郭亚军控制使用“郭亚军”“李某梅”“南京伟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伟创)”证券账户 1. 当事人关于证券账户由郭亚军控制的陈述 郭亚军询问笔录称“这个账户(南京伟创)由我进行投资决策,交易时使用我尾号1666的手机号码进行下单交易”。“我个人的证券账户是我自己使用”“我爱人李某梅开立证券账户,这个账户也是我在使用,我爱人不懂证券”。 李某梅出具情况说明“该账户交由我爱人郭亚军实际控制使用”。 2. 证券账户资金来源 “郭亚军”证券账户2016年8月25日银证转入50万元,资金来自李某梅。 “李某梅”证券账户2016年8月15日、16日分别银证转入30万元和50万元,资金均来自李某梅本人。 “南京伟创”证券账户8月15日银证转入400万元,来自南京伟创银行账户。 3. 账户交易地址与郭亚军相关联 “郭亚军”证券账户、“李某梅”证券账户均由郭亚军控制使用,交易“凯盛科技”使用的是郭亚军尾号9756手机号以及郭亚军家中电脑。 南京伟创2016年初成立,其普通合伙人南京震坤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派郭亚军担任管理人代表。“南京伟创”证券账户由郭亚军实际控制使用,并使用尾号1666手机号码下单交易“凯盛科技”。 (三)郭亚军交易“凯盛科技”的情况 “郭亚军”证券账户2007年1月30日开立于招商证券南京中山南路证券营业部。“李某梅”证券账户2009年10月28日开立于招商证券南京中山南路证券营业部。“南京伟创”证券账户2016年6月13日开立于南京证券南京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郭亚军”证券账户2016年8月25日、26日累计买入“凯盛科技”53,000股,买入金额986,180元。2017年2月13日该账户将持有的53,000股“凯盛科技”全部卖出,成交金额为911,730元。 “李某梅”证券账户2016年8月15日、16日、18日、25日累计买入“凯盛科技”64,000股,买入金额1,186,455元,该账户曾于8月24日卖出“凯盛科技”10,000股,成交金额187,700元。2017年2月13日该账户将持有的54,000股“凯盛科技”全部卖出,成交金额为929,200元。 “南京伟创”证券账户2016年8月16日、17日、23日、25日累计买入“凯盛科技”230,000股,买入金额4,249,150元,该账户曾于8月24日卖出“凯盛科技”20,000股,成交金额375,400元。2017年2月13日该账户将持有的210,000股“凯盛科技”全部卖出,成交金额为3,615,000元。 郭亚军交易“凯盛科技”没有违法所得。 (四)郭亚军交易“凯盛科技”行为明显异常 1. “郭亚军”“李某梅”“南京伟创”证券账户均存在新转入资金,坚决买入“凯盛科技”的情况,特别是“南京伟创”证券账户,开户后至凯盛科技2016年9月8日停牌前,仅交易过“凯盛科技”“洛阳玻璃”。 2. 汤义炜向郭亚军传递内幕信息具有连贯性。 2016年8月6日(周六),汤义炜与汤李炜见面后,汤义炜本人从8月8日(周一)开始内幕交易“凯盛科技”。因汤义炜周一到周五需要上班,紧跟着的8月13日(周六)在南京与郭亚军见面。 郭亚军与汤义炜见面后,从8月15日(周一)开始操作“李某梅”“南京伟创”证券账户陆续转入资金并开始买入“凯盛科技”。其中,8月15日、16日郭亚军操作“李某梅”证券账户分别银证转入30万元、50万元,并陆续买入“凯盛科技”,买入品种单一。8月15日郭亚军操作“南京伟创”证券账户银证转入400万元,8月16日开始郭亚军使用该账户陆续买入“凯盛科技”,买入坚决。 8月24日晚,汤义炜与汤李炜联系后10分钟,汤义炜主叫郭亚军。郭亚军在8月25日不仅使用“李某梅”证券账户继续买入“凯盛科技”,同时使用郭亚军实名账户8月25日银证转入50万元,并于8月25日继续卖出持有的“大东海A”,于8月25日、26日买入“凯盛科技”98万余元。而且,郭亚军还操作“南京伟创”证券账户在8月25日卖出持有的“洛阳玻璃”,放量买入100,000股“凯盛科技”。 2016年9月8日,凯盛科技停牌后汤义炜继续与郭亚军通话联系。 3. “郭亚军”“李某梅”“南京伟创”证券账户与汤义炜控制的“汤某颖”证券账户交易模式吻合,均是从2016年8月25日开始放量买入,而且都是在8月25日卖出持有的“洛阳玻璃”而买入“凯盛科技”。 4. 郭亚军买入“凯盛科技”的时间与内幕信息进展高度吻合。8月24日中午,解某青发邮件给汤李炜,内容为广发证券制作的凯盛科技收购浚鑫科技的方案以及洛阳玻璃的资本运作方案,当晚汤义炜与汤李炜联系后,主叫郭亚军,8月25日郭亚军大量买入“凯盛科技”。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郭亚军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24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汤李炜)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4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汤李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6年6月8日,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工程公司)领导班子会议提出根据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材集团)发展战略部署,剥离相关重资产,向轻资产公司转型,拟将持有的中建材浚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浚鑫科技)55%股份协议转让给凯盛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凯盛集团)。2016年6月30日,中国建材集团召开办公会及月度会,同意凯盛集团收购浚鑫科技55%股份。 2016年7月21日,凯盛集团总经理兼中建材工程公司董事长彭某、凯盛集团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汤李炜、凯盛集团投资发展部常务副总经理解某青等人在中建材工程公司上海办公地开会,会议提出凯盛集团没有足够的资金承接浚鑫科技,决定将浚鑫科技直接装入凯盛集团旗下的上市公司。会后,彭某安排助理通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邹某、张某华第二天去中建材工程公司上海办公地开会,讨论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科技)资本运作方案。 2016年7月22日,彭某、汤李炜、解某青、邹某、张某华等人开会讨论浚鑫科技装入凯盛科技的可行性,最后初步确定凯盛科技直接向浚鑫科技现有股东发行股份收购浚鑫科技。会后,张某华根据会议决定直接将方案修改为凯盛科技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浚鑫科技。 2016年8月21日,汤李炜接到通知次日到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蚌埠研究院)开会,商议浚鑫科技注入凯盛科技事项。 2016年8月22日,彭某、汤李炜、解某青等人在蚌埠研究院开会,研究凯盛科技收购浚鑫科技的方案,会议认为收购方案可行,要求认真、快速的完成相关工作。由解某青负责凯盛科技收购浚鑫科技的草案汇总工作。 2016年8月24日中午,解某青发邮件给汤李炜,内容为凯盛科技收购浚鑫科技的方案以及洛阳玻璃的资本运作方案。 2016年9月7日收盘后,凯盛科技发布公告自9月8日起停牌。 2016年11月8日,凯盛科技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2017年2月13日复牌,复牌当日收盘价为16.94元。 浚鑫科技2015年评估报告显示其总资产为5,367,647,925.79元,占凯盛科技经审计的2015年年报期末总资产的比例约为116.66%,凯盛科技收购浚鑫科技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6年11月8日凯盛科技公告的“凯盛科技收购浚鑫科技”的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7月21日,公开于2016年11月8日。汤李炜参加了2016年7月21日凯盛集团决定将浚鑫科技直接装入凯盛集团旗下上市公司的会议,知悉内幕信息并参与了后续相关工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汤李炜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况 汤李炜系郭玮的配偶,2016年7月21日知悉内幕信息。2016年8月21日,汤李炜接通知次日到蚌埠研究院开会,商议浚鑫科技注入凯盛科技事项,当日汤李炜、郭玮均在上海,8月22日,郭玮使用“吴某飞”证券账户开始内幕交易“凯盛科技”,买入47,300股,买入金额86万余元。9月6日、7日汤李炜与郭玮均在上海,郭玮于9月7日(凯盛科技停牌的前一日)又买入“凯盛科技”10,000股,买入金额179,000元。我会已同时对郭玮内幕交易“凯盛科技”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汤李炜与汤义炜系兄弟关系,2016年8月6日,汤李炜与汤义炜在宿州见面后,8月8日,汤义炜向“汤某颖”证券账户转入资金,开始内幕交易“凯盛科技”,8月8日至8月29日该账户累计买入“凯盛科技”62,400股,买入金额1,148,733元,其中9月1日该账户卖出1,200股,成交金额21,684元。2017年2月13日该账户将持有的61,200股“凯盛科技”全部卖出,成交金额为1,071,612元。我会已同时对汤义炜内幕交易“凯盛科技”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批复内容我会认为,汤李炜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与郭玮、汤义炜接触后,二人均内幕交易“凯盛科技”,汤李炜向郭玮、汤义炜泄露了内幕信息。汤李炜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汤李炜处以2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24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郭玮)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郭玮存在内幕交易“凯盛科技”的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郭玮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24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汤义炜)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汤义炜存在内幕交易“凯盛科技”的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汤义炜处以2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06
标题凯盛科技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357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5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已按照要求对上述内容作出回复说明,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31
标题凯盛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357号
批复原因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5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4月6日之前,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2-11
标题凯盛科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暨股票复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150号
批复原因2017年2月7日,公司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15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现就公司对问询函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2-08
标题凯盛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暨继续停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150号
批复原因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15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之前对上述问题进行补充披露,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1-19
标题关于对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黄晓婷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7]000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4年8月11日,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科技或者公司)披露关于投资设立子公司兴建柔性镀膜生产线的公告,拟投资设立子公司兴建年产80万平方米电容式触摸屏柔性镀膜生产线,项目建设期为12个月;预计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平均销售收入13509.33万元,生产期内年平均税后利润1956.7万元。但截至2015年8月,前期披露的12个月建设期满后,公司未披露该项目相关进展公告,并直至2016年5月31日,才披露生产线正式投产。经监管问询后,公司于次日补充披露称,由于产品单价下降,该项目收益率和回收期与2014年8月投资时测算的数据相比,均有大幅下降。 此外,2016年5月31日,公司还发布公告,披露子公司下一步还将研发柔性OLED显示封装技术,进一步拓展高端应用领域。经监管问询后,公司于次日补充披露称, OLED技术难度大、投资规模大,产业化还需一定的时间,尤其柔性OLED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内的人才和技术都很不足。 上述项目延期投产、项目收益率下降、后续投资风险等情况,涉及公司重要投资情况的重大进展和风险揭示,属于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是影响公司股价的重要信息。但公司未及时披露项目延期信息,且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对项目盈利能力下降、后续OLED技术研发存在的风险揭示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6条、第2.7条、第7.5条等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黄晓婷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均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秘书黄晓婷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2
标题凯盛科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暨股票复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577号
批复原因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项目投产等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77号),要求公司对子公司项目投产等事项进行核实并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对以上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书面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1
标题凯盛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577号
批复原因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项目投产等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77号),要求公司对子公司项目投产等事项进行核实并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请公司于2016年6月2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公司将对上述事项进行认真核查,争取尽快完成核查及回复,并将及时披露问询函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3-17
标题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财务报告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186号
批复原因近日,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186号)。函中指出: 一、关于行业趋势和风险披露 1、产能利用率。年报显示,近两年公司处于产能扩张阶段,触摸屏项目、减薄项目等均有扩产,请量化分析目前公司各业务板块的产能、产量和产能利用率。 2、信用风险。本期公司的信用销售占比扩大、应收账款周转率降低,请结合公司销售模式补充分析披露公司信用销售风险及控制措施;并请按照《财务报告规定》第八节的要求,在报表附注中披露金融工具的相关信用风险。 3、分部情况。请以数据列表的方式分析公司现有业务各板块的近三年发展趋势,包括但不限于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等。 4、技术替代风险。年报显示,随着近两年陶瓷墨水新技术的发展,对电熔氧化锆行业整体需求产生侵蚀。请以浅显易懂的语言说明两者技术上的关联性和因果性,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就相关的经营风险、技术替代风险作出提示,并披露公司的应对措施。 5、价格波动风险。公司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公司披露主要归因于产品价格下降,请以列表方式分析不同业务和产品的价格变动趋势,并说明产品单价下降的主要驱动因素,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二、关于在建项目的竞争优势和发展战略 1、竞争优势。年报显示,公司2014年新建投产超细氧化锆、柔性镀膜、钛酸钡等项目,请结合新投产业务的行业趋势和上下游产业链情况,分析公司新建项目在技术上和产业发展上的竞争优势。 2、产能消化风险。年报显示,公司2014年产品需求下滑,请结合公司新建投产的三大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在市场需求、竞争格局方面的异同,说明公司继续新增产能的合理性、未来消化产能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三、关于财务信息披露 1、应收账款。2015年1月7日公司了解到,客户惠州市创仕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处于停产状态,公司已经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紧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公司将上述情况披露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请说明未将该事项列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原因;并请公司说明对此客户的应收账款计提50%坏账准备的充分性,并披露截至目前该公司是否恢复生产以及相关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2、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附注显示,公司应收上海云天玻璃有限公司款项性质为预付货款,账龄达3至4年,请说明应收货款是否属于工程款、购买设备款等非流动资产性质,并说明货物长期未达的原因。 3、关联关系。请公司补充披露应收票据、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前五名的欠款单位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上市规则规范的关联关系。如果存在关联关系且相关交易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请说明相关的决策披露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就审核意见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3-09-05
标题关于给予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关长文等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董事长关长文、总经理兼前财务总监陈阿琴和副总经理王永和在未经公司董事会等公司决策机关审议的情况下,分别于2013年4月19日使用公司募集资金3亿元,购买中国农业银行蚌埠科宛支行的保本理财产品,并于2013年4月23日使用公司募集资金2.8亿元,购买中信银行蚌埠工农路支行保本理财产品。
批复内容公司前董事长关长文、总经理兼前财务总监陈阿琴和副总经理王永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第4条、第14条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第17.4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关长文、总经理兼前财务总监陈阿琴和副总经理王永和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6-29
标题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文件批号安徽监管局[2013]2号
批复原因公司用总额5.8亿元的募集资金分别于2013年4月15日、4月23日签约购买两种银行理财产品,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事前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接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本着认真整改、规范运作的态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针对《决定书》提出的问题进行逐项核查分析,并制定了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截止目前,相关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并将有关整改情况报告进行了公告。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06-15
标题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安徽监管局针对个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13]3号、安徽证监局[2013]4号
批复原因公司用总额5.8亿元的募集资金分别于2013年4月15日、4月23日签约购买两种理财产品,未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长关长文在上述违规行为中,擅自要求和批准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并且不履行董事重大事件报告义务,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安徽监管局决定:认定关长文为不适当人选,在公司做出免除其董事长、董事职务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陈阿琴签批购买了4月15日的理财产品,副总经理王永和签批购买了4月23日的理财产品,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同时对知悉的重大事件没有履行向董事会报告义务,对陈阿琴、王永和予以警示,提醒陈阿琴、王永和切实履行上市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的应尽义务,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违规行为。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6-04
标题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13]2号
批复原因1、购买理财产品事项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2、购买理财产品事项未事前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以上问题,反映公司内控存在严重缺陷,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管理违规,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2号指引》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关于对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3]2号(以下简称《2号决定》)的要求,公司拟整改如下: 1、公司将尽快自查,针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审批授权、审批流程等环节,查找薄弱环节,再次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2、对于《2号决定》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已进行了整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以及保荐人已对该事项进行了补充确认,公司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公司还将尽快建立内部追责机制,对于上述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违规事项,公司将根据近期出台的《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3、公司已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梳理,计划制订及修订若干制度,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内部控制,通过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强化制度的执行力,从而提升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4、公司董秘办将督促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相关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内全面营造规范运作的意识,学习《内部责任追究制度》,了解违反规定将受到的处罚,从基础管理工作抓起,防范违规行为的发生。公司董秘办每个季度还将组织一期现场培训,并每个季度编辑一份证券市场违法违规事件的汇编资料,发放给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督促公司董、监、高人员切实履行应有的义务,勤勉尽责。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5-31
标题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13]2号
批复原因1、购买理财产品事项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2、购买理财产品事项未事前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以上问题,反映公司内控存在严重缺陷,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管理违规,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2号指引》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责令公司全面自查隐患,认真落实整改。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披露整改计划、一个月内予以改正并披露,且达到如下要求: 1、严格自查,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审批授权、审批流程等进行自查,查找薄弱环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2、及时整改,加大问责。对公司上述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及时启动内部追责机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3、强化执行,规范公司治理。结合内控建设,梳理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制度的执行力,提升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4、加强学习,切实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公司相关制度的学习,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应有的义务。 公司应当在整改完成后5日内,向安徽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安徽证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1-04-21
标题九龙山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平湖市农业经济局《责令停止用海行为通知书》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围行政处罚法》、《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
文件批号平农海处罚[2010]001号
批复原因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曾于2011年4月21日对开发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农海处罚[2010]001号),主要内容为: “当事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勤夫 地址: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7号 经查,你单位于2010年9月6日至2010年10月期间,在未取得海岛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实施平湖市九龙山西沙湾围堤与无居民岛小孟屿之间的填海连岛工程,占用海域面积1438.4㎡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并依据中国海监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海监字[2006]9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08-30
标题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证监局巡检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皖证监函字[2007]158号
批复原因在规范运作、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财务等方面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 公司将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及时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的规范性,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组织财务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06-10
标题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皖证监函字[2004]53号文《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文件批号皖证监函字[2004]53号、皖方兴字[2004]8号
批复原因公司章程需要修改;"三会"运作不规范;
批复内容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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