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晨科技(30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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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7 7:05:08
 
2023年2月27日

新晨科技(300542)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新晨科技(300542)最新利空

新晨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深交所股票 2023-02-22
[利空风险类别:减持套现]据深交所股票报道,新晨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查看详细>>>]
新晨科技:公司股东减持均系个人资金需求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 2023-02-17
[利空风险类别:减持套现]据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报道,新晨科技:公司股东减持均系个人资金需求……[查看详细>>>]
(官方问答平台)新晨科技:公司股东减持均系个人资金需求,公司经营管理一切正常……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 2023-02-17
[利空风险类别:减持套现]据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报道,(官方问答平台)新晨科技:公司股东减持均系个人资金需求,公司经营管理一切正常…………[查看详细>>>]
新晨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蒋琳华减持1%公司股份界面 2023-02-16
[利空风险类别:减持套现]据界面报道,新晨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蒋琳华减持1%公司股份……[查看详细>>>]
新晨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深交所股票 2023-02-16
[利空风险类别:股份减持]据深交所股票报道,新晨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查看详细>>>]
新晨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深交所股票 2023-02-16
[利空风险类别:减持套现]据深交所股票报道,新晨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查看详细>>>]
新晨科技股东蒋琳华累计减持股份比例已达到1%智通财经 2023-02-16
[利空风险类别:减持套现]据智通财经报道,新晨科技股东蒋琳华累计减持股份比例已达到1%……[查看详细>>>]
新晨科技(300542.SZ):蒋琳华于2月15日以大宗交易减持30.39万股格隆汇 2023-02-16
[利空风险类别:减持套现]据格隆汇报道,新晨科技(300542.SZ):蒋琳华于2月15日以大宗交易减持30.39万股……[查看详细>>>]
新晨科技(300542.SZ)股东蒋琳华累计减持股份比例已达到1%智通财经 2023-02-16
[利空风险类别:减持套现]据智通财经报道,新晨科技(300542.SZ)股东蒋琳华累计减持股份比例已达到1%……[查看详细>>>]
新晨科技(300542.SZ):董事杨汉杰已减持11.6471万股腾讯网-格隆汇 2023-02-08
[利空风险类别:减持套现]据腾讯网-格隆汇报道,新晨科技(300542.SZ):董事杨汉杰已减持11.6471万股……[查看详细>>>]
新晨科技:关于董事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深交所股票 2023-02-07
[利空风险类别:减持套现]据深交所股票报道,新晨科技:关于董事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查看详细>>>]
新晨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深交所股票 2023-02-07
[利空风险类别:股份减持]据深交所股票报道,新晨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查看详细>>>]
新晨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深交所股票 2023-02-07
[利空风险类别:减持套现]据深交所股票报道,新晨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查看详细>>>]
[快讯]新晨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 2023-02-07
[利空风险类别:减持套现]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报道,[快讯]新晨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查看详细>>>]

新晨科技(300542)违规记录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25
标题关于对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36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9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03
标题关于对新晨科技5%以上股东徐连平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号。
批复内容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发出监管函予以警示,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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