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31 |
标题 | 关于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4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2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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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8-31 |
标题 | 科恒股份:关于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唐秀雷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5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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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9-15 |
标题 | 关于对王恩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1]74号 |
批复原因 | 王恩平:
经查,你于2021年4月起至今任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恒股份)独立董事。2021年6月4日,你的配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科恒股份股票1,200股,买入均价16.92元/股,成交金额20,304元;7月9日卖出科恒股份股票1,200股,成交均价19.36元/股,成交金额23,232元。你作为科恒股份的独立董事,你的配偶将持有的科恒股份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有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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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7-15 |
标题 | 科恒股份: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获悉,独立董事王恩平先生的配偶胡海燕女士买入公司股票后在六个月内卖出。《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其买卖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公司在知悉上述事实后,立即与王恩平进行了核实,王恩平先生向公司出具了《关于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经核查,胡海燕女士关于公司股票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2021年6月4日,竞价交易买入1,200股,购买价16.92元/股;2021年7月9日,竞价交易卖出1,200股,卖出价19.36元/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胡海燕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已再次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身及其亲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谨慎操作,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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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17 |
标题 | 科恒股份:关于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48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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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03 |
标题 | 关于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8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2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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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02 |
标题 | 关于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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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12-24 |
标题 |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钟宇、邓庆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td>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0]176号 |
批复原因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钟宇、邓庆慧: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等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恒股份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信所)执业的科恒股份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立信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四、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五、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六、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七、其他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立信所和钟宇、邓庆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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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12-23 |
标题 | 科恒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77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恒股份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
二、应收账款减值计提不充分。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核算不准确。
四、收入确认跨期。
五、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不及时。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科恒股份和万国江、唐秀雷、李树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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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1 |
标题 | 关于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8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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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3-12 |
标题 | 关于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5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5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3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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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7 |
标题 | 科恒股份:关于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64号 |
批复原因 |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64号《关于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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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5-15 |
标题 | 深圳星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粤0305执1385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19]粤0305执1385号 |
批复原因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批复内容 |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
处理人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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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13 |
标题 | 关于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16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16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4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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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3-19 |
标题 | 关于对科恒股份的许可类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11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科恒股份的许可类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1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3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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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0-20 |
标题 | 关于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220号 |
批复原因 |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10月1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显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能科技”)与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智能”)签署了大幅变更前期采购合同的两份《商谈备忘录》(以下分别简称《备忘录1》、《备忘录2》)。根据《商谈备忘录》,浩能科技同意大幅降低前期采购合同的产品价格。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相关方就以下事项进行核实、说明,并于10月24日前将书面说明材料提交我部,涉及须披露的事项请先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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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13 |
标题 | 广东证监局下发《关于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广东证监函[2018]974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函[2018]974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8月13日,广东证监局下发《关于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广东证监函[2018]974号),对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流程不规范、银行贷款办理流程不规范等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年报披露的会计政策与审计报告不一致、年报未披露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年报信息披露的债券信息不一致、年报信息披露的债券信息不一致等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物流运费、研发奖金等费用核算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部分费用报销不符合规定等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表示关注,要求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 |
批复内容 | 2018年9月7日,公司根据监管关注函的要求向广东证监局报送了《关于广东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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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21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5号(广东新价值投资有限公司、钱文彦、卢冬妮)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5号 |
批复原因 | 截至2015年11月3日收市,广东新价值通过名下产品合计持有“科恒股份”股票4,869,687股,持股比例4.87%。2015年11月4日,广东新价值继续增持“科恒股份”股票,当天收市后合计持有5,696,531股,占科恒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7%。2015年11月5日,广东新价值签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广东新价值增持“科恒股份”达5%以后,违法增持的股份数为696,531股,违法增持金额为18,140,081.3元。
广东新价值限制期内买入股票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限制期内买卖股票的行为。对广东新价值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钱文彦,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卢冬妮。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广东新价值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9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钱文彦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卢冬妮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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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27 |
标题 | 关于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7]第237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问询函[2017]第237号,公司股票价格自2017年9月21日以来连续上涨,截至9月27日收盘累计涨幅为61%,与同期创业板综指偏离度较大。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9月29日前将书面说明回复我部。如存在需披露事项的,请在回复我部前予以披露或办理股票停牌。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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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12 |
标题 | 关于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50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9月5日,你公司披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我部对上述披露文件进行了形式审查,请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一、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浩能科技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二、关于标的公司财务经营数据及指标
三、关于标的公司销售模式
四、关于御鸿投资2017年8月增资事项涉及股份支付
五、其他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9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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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2 |
标题 | 关于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74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7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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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06-06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易向军、周岭松)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77号 |
批复原因 | 穗富投资控制使用账户组违法交易情况
账户组交易“科恒股份”的情况
8月5日14点59分12秒至59分40秒,账户组申报买入该股共计2笔,委托买入量为400,0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盘时段市场申买量的比例为39.93%,成交数量400,0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盘时段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100%,委托均价为27.72元,动用资金量为13,511,325.00元。
穗富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易向军、周岭松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穗富投资违法所得10,168,569.86元,并处以30,505,709.58元罚款;
二、对易向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周岭松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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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09 |
标题 | 科恒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27号 |
批复原因 |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恒股份”或“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披露了《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并于2016年5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27号)。 |
批复内容 |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恒股份”或“公司”)已经按照交易所要求对问询函所列出的问题做出了书面说明,回复内容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根据回函内容对草案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草案摘要进行相应变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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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5-10-23 |
标题 | 证监会拟对12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日前,证监会对“证监法网”第七批专项行动中的12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调查、审理完毕。该12宗案件已进入告知程序。
12宗操纵案件主要发生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包括5种类型:
第一类为3宗操纵ETF案件,包括济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100ETF案、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50ETF案、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涉嫌操纵50ETF案。
第二类为2宗利用融券机制操纵市场案件,包括陈某宇涉嫌操纵“西部证券”股票价格案、江某涉嫌操纵“国元证券”、“吉林敖东”股票价格案。
第三类为1宗境外企业利用QFII操纵B基金案件,系某境外企业涉嫌操纵“银华恒生H股B”价格案。
第四类为1宗特定时间段操纵案件,系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国光股份”、“国农科技”、“鸿特精密”、“金宇车城”、“科恒股份”、“万福生科”等6支股票价格案。
第五类为5宗采取混合方式操纵案件,包括肖某东涉嫌操纵“通光线缆”、“永贵电器”、“汉得信息”、“司尔特”、“力源信息”、“宜安科技”、“国祯环保”、“快乐购”、“云海金属”、“万邦达”、“凯发电气”、“卫士通”等12支股票价格案,吴某乐、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合谋操纵“特力A”、“得利斯”股票价格案,唐某涉嫌操纵“渤海活塞”股票价格案,彭某涉嫌操纵“美都能源”、“石英股份”等2支股票价格案,瞿某淑涉嫌操纵“恒源煤电”、“中科英华”、“东风汽车”、“安阳钢铁”等4支股票价格案。
这些案件具有四个特点:第一,参与主体种类多样,既有公司,也有个人;既有境内公司,也有境外公司。第二,部分操纵行为系不同市场主体合谋进行。第三,涉案金额巨大,手法新颖,当事人通过滥用交易规则,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影响市场机制和作用的正常发挥,对证券市场起到了助涨助跌的作用,加剧了股市的异常波动。第四,部分操纵案件还伴随信息披露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拟对上述违法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济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0,820,449.17元,并处以62,461,347.51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4,011,940.16元,并处以42,035,820.4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中一名责任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责令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违法所得855.87万元,并处以2,567.61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陈某宇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江某处以100万元罚款;没收某境外企业违法所得680,562.36元,并处以2,041,687.0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操纵市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168,569.86元,处以30,805,709.5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3万元罚款;对肖某东操纵市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2,229,148.71元,处以216,987,446.13元罚款;没收吴某乐的违法所得173,544,302.74元,并处以520,632,908.22元罚款,没收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147,415,733.94元,并处以442,247,201.82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唐某违法所得30,591,938.79元,并处以91,775,816.37元罚款;没收彭某违法所得727,735.78元,并处以2,183,207.34元罚款;没收瞿某淑违法所得31,162,865.22元,并处以93,488,595.66元罚款。上述12宗案件罚没款金额总计超过20亿元。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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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6-17 |
标题 |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函[2014]359号 |
批复原因 |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于2014年4月21日至4月25日对公司进行了年报现场检查,并指出公司相关问题。 |
批复内容 | 公司在收到监管关注函后高度重视,董事会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召开了专项整改工作会议,针对监管关注函所提的问题,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明确了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间,形成了整改方案及整改报告,现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整改方案进行了整改。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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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1-04 |
标题 |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2]34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2012年7月26日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上市后即出现2012年中期净利润同比下滑47.62%以及三季度净利润同比下滑69.52%的情况,且对你公司全年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你公司在7月5日获取核准文件时,中期报告财务数据已可获得,在中期报告业绩下降幅度较大的情况下,你公司在会后重大事项承诺中未如实说明,亦未在招股过程中及时地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
批复内容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提醒你公司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你公司应当在2013年1月30日前向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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