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大股份(3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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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2 7:03:06
 
2023年4月22日

同大股份(300321)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同大股份(300321)最新利空

同大股份(300321)违规记录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16
标题关于对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25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04
标题关于对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168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16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8
标题关于对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83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8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5-16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6号(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2015〕18号公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监管局[2016]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广州穗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从2014年5月至2015年9月,广州穗富实际控制并决策通过“粤财信托-穗富1号、2号、3号、7号”和“中融信托-穗富8号”等5个证券账户以及其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账户,大量交易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大股份)股票。2015年1月13日,广州穗富实际控制有关证券账户合计持有“同大股份”股票2,352,984股,占总股本5.3%,公开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5年2月5日,同大股份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披露收到广州穗富书面增持股份告知函,广州穗富实际控制有关证券账户增持“同大股份”股票达到2,818,984股,占总股本6.35%。 按照中国证监会〔2015〕18号公告规定,从2015年7月8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票。2015年7月10日,广州穗富以持股5%以上股东身份书面承诺6个月内不减持“同大股份”股票,同日,同大股份在公告中对有关承诺进行了披露。2015年9月7日起,广州穗富实际控制并决策通过“粤财信托-穗富1号、2号、3号、7号”和“中融信托-穗富8号”等5个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多次卖出“同大股份”股票,截至9月25日,累计卖出741,777股,金额3,617.6万元,占同大股份总股本的1.67%。 另查明,2015年1月22日,广州穗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上述违法事实,有广州穗富、同大股份相关说明、公告,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广州穗富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罚款; 二、对易向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元罚款;   三、对欧阳晓辉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5-11-17
标题关于对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截至2015年9月6日,广州穗富通过旗下25只信托产品合计持有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321,以下简称“同大股份”)股份3,031,084股,持股占比6.83%,为同大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9月7日至9月25日期间,广州穗富通过信托产品累计减持同大股份741,777股,减持比例为1.67%。广州穗富的减持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中有关“从即日(2015年7月8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规定。此外,广州穗富曾于7月10日出具了不减持“同大股份”股份的承诺函,广州穗富也违反了该承诺。 广州穗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11.11.1条的规定。广州穗富法定代表人伍新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广州穗富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新桥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2-16
标题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法》
文件批号山东证监局[2013]15号
批复原因2013年12月2日,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对公司下达的《关于对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3]15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存在问题。 二、财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核算不规范 (二)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控存在缺陷
批复内容收到《监管决定书》后公司及董事会高度重视,及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通报、传达。成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以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证券、财务、内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改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各部门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结合《公司法》、《证劵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认真的分析研究和诚恳的自我剖析,积极查找问题根源,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分门别类的制定了整改方案。现将本次《监管决定书》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报告。 通过本次整改进一步加强了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也将进一步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树立规范运作意识。有利于公司认真全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对不规范问题进行整改,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从而在未来发展中持续促进公司运作的规范化、保持公司稳定、健康地发展。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2-02
标题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法》
文件批号山东证监局[2013]15号
批复原因2013年12月2日,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对公司下达的《关于对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3]15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存在问题。 二、财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核算不规范 (二)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控存在缺陷
批复内容针对公司的上述行为,按照《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 公司应当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同时通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山东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具体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公司董事长是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整改工作应于2013年12月20日以前完成,山东证监局将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同时,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并将相关情况报送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此次对公司的检查结果并不代表对公司其他情况的实质性判断。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检查未发现为由免除法律责任。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04-22
标题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鲁证监函[2012]145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关注函》(鲁证监函[2012]145号)的监管意见,公司对同大股份办理的3000万元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现同大股份将该款项通过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科目处理,而未在短期借款科目中反应,使得2011年末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短期借款额同实际业务出现偏差,同时也影响到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筹资活动收到的现金以及资产总计和负债总计。
批复内容为准确反应该项业务的经济实质,公司对该差错进行了追述重述。对该事项的调整将增加2011年末短期借款30,000,000.00元,同时减少2011年末应付账款11,042,822.69元,增加2011年末预付账款18,957,177.31元。使2011年末资产总额增加18,957,177.31元、负债总额增加18,957,177.31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及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原报数据差30,000,000.00元。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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