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瑞特装(300228)最新利空
富瑞特装(300228)违规记录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4-28 |
标题 | 富瑞特装: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75号 |
批复原因 |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2020年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75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回复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5 |
标题 | 关于对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2019年年度报告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33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6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13 |
标题 | 关于对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31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316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12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11 |
标题 | 关于对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6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对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9月14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20 |
标题 | 关于对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25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25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9 |
标题 | 关于对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01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0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5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违法 公告日期:2016-07-20 |
标题 | 富瑞特装:关于公司董事长误操作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邬品芳先生于2016年7月18日出现因误操作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问题发生后,邬品芳先生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司进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基本情况
邬品芳先生之子女于2016年7月18日误操作以邬品芳先生的账户在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9200股,成交价格19.59元/股。此前,邬品芳先生于2016年3月2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350 万股,减持价格22.63元/股(公司于2016年4月实施完毕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折算后邬品芳先生减持价格为14.14元/股)。
本次误操作行为发生后,邬品芳先生立即向董事会报告了相关情况,经公司董事会核查,此次股票交易行为属于六个月内的双向操作,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本次违规买卖股票的处理情况
1、《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经董事会核查,公司近期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违规买卖股票行为未发生在公司信息披露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邬品芳先生尚未因上述股票交易行为获益,因此暂无可没收收益,邬品芳先生本次违规购买之公司股票9200股在出售后所得收益(如有)将全部上缴公司。
2、公司内部对邬品芳先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实施通报批评并要求作出书面检讨,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3、对邬品芳先生本人处以自2016年7月份起停发6个月董事津贴的处罚。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
!利空数据来源:http://www.iwencai.com/unifiedwap/result?w=300228利空&querytype=&issugs
!违约数据来源:http://vip.stock.finance.sina.com.cn/corp/go.php/vGP_GetOutOfLine/stockid/300228.phtml
!本站仅仅做归类整理,方便网友查阅,并不做修改及判断,也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会对股价造成影响,更不能作为投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