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24 |
标题 | 关于对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53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2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天津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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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11 |
标题 | 关于对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34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8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天津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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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05 |
标题 | 关于对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1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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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7-21 |
标题 | 关于对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30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7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天津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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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5-18 |
标题 | 关于对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22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5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天津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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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07 |
标题 | 关于对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2020年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16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天津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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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30 |
标题 | 关于对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7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于2021年1月5日前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天津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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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20 |
标题 | 关于对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1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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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11-11 |
标题 | 长荣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三季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三季报问询函[2020]第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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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16 |
标题 | 关于对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35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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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10 |
标题 | 关于对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34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7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天津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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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7 |
标题 | 关于对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2019年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35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充分提示风险,在6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天津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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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2-03 |
标题 | 关于对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9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于2020年2月5日前将有关书面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天津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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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3-08 |
标题 | 关于对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5号 |
批复原因 | 长荣股份收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3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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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2-01 |
标题 | 关于对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1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关于对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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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3-08 |
标题 | 关于对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王建军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10号 |
批复原因 | 王建军:
你作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于2018年3月1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120万股,减持后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4.939%(本次减持前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5.215%)。你在减持至持有公司股份5%时,没有及时停止继续减持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11.8.1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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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11-11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任良成)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6]121号 |
批复原因 | 在2014年8月25日至9月2日期间操纵“长荣股份”,盈利-978,931.16元;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任良成违法所得99,994,704.47元,并处以199,989,408.94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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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04-09 |
标题 | 关于对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莉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李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7月3日至11月7日期间,李莉通过大宗交易先后四次减持公司股份,累计达15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8.8%。李莉在2014年11月6日减持达到5%时未按相关规定在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前停止减持公司股份,其减持超过5%的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3.8%,涉及金额约2.07亿元。 |
批复内容 | 李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1.8.1条的规定。
鉴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李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李莉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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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01-16 |
标题 | 长荣股份:关于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处分告知函[2015]第17号 |
批复原因 | 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莉:
经查明,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于2014年11月6日减持4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35%,此前你已累计减持7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11%,本次减持后累计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46%。在减持达到5%时,你未在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前停止买卖。此后,你于11月7日再次减持4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35%。三次减持累计比例为8.81%,超出5%部分的比例达3.81%,涉及金额约2.07亿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1.8.1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6.2条的规定,本所拟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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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2-22 |
标题 | 长荣股份:关于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津证监上市字[2014]90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关于对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莉的监管关注函》(津证监上市字【2014】90号)。公司及时转交给相关责任人。
1、主要内容
李莉女士:
经查,你作为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195,以下简称“长荣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于2014年7月3日至2014年11月7日期间,在累计减持“长荣股份”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没有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卖出“长荣股份”的股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对此高度关注,立即对此事进行核查,了解了事情的起因和经过。在违规行为的处理上,考虑到你事前制定了减持计划,减持完成后即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没有主观恶意,并主动承诺一年内不再减持。同时,截至目前尚无相关负面报道,未在市场上造成不良影响,且平时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管工作。综合上述主客观因素,我局对你下发《监管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综合上述主客观因素,我局对你下发《监管关注函》,特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一、强化个人股份变动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违规事项的再次发生。
二、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章制度的学习、理解,提高守法合规意识。
三、就发生本次违规事项后的学习情况、整改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等形成专项报告,于2015年1月10日前报送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机构应进一步加大持续督导工作力度,督导持股5%以上股东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守法合规意识。 |
处理人 | 天津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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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4-19 |
标题 | 长荣股份:关于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1]第2号 |
批复原因 | 2011年4月19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秘李筠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1】第2号)。公司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
1、主要内容
2011年4月18日《中国证券报》刊登了题为《长荣股份首季度订单超过全面目标50%》的报道,称“今年一季度公司产品保持旺销,订货合同已逾全年产销目标的一半”。我部了解到,你公司董事会秘书李筠在与《中国证券报》记者沟通时,将上述未经公开的信息予以提前泄露。
李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7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在发现刊登上述报道后,与报道中的当事人董事会秘书李筠进行了核实,发现其在与《中国证券报》记者沟通时将未经公开的信息予以提前泄露,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董事会秘书李筠予以惩戒。公司会认真学习相关规章制度,按要求严格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相关公告已于2011年4月1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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