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0-02-18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3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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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1-11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26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26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在11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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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8-30 |
标题 | 安居宝: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问询函【2017】第197号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7]第197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7】第19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该问询函后,认真核查并逐项落实,现就问询函的有关问题回复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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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8-29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7]第197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8月25日披露控股股东张波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部分董监高的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以下简称“本次减持计划”),公告显示张波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在未来六个月减持不超过2,500万股,占公司股本的4.60%;而你公司曾于6月5日以公告形式披露张波向公司全体员工号召增持公司股票并提供投资亏损补偿的倡议书(以下简称“兜底增持公告”)。我部关注到,张波提出本次减持计划与其在兜底增持公告中传达的信息存在明显背离,请你公司核实。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8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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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05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徐留胜)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徐留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徐留胜控制并使用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等手法操纵“天瑞仪器”等33只股票
二、徐留胜控制并使用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交易、拉抬股价等手法操纵“四维图新”等4只股票 |
批复内容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徐留胜违法所得37,017,025.78元,并处以74,034,051.56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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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9-09 |
标题 | 安居宝: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4]第34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8月26日,你公司直通披露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称将超募资金中的1.2亿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我部对你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中发现,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你公司曾使用自有资金累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1.44亿元。此情况与你公司在上述公告中披露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必要性不符。经我部提醒,你公司董事会于9月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批复内容 | 经核查,公司前12个月存在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且公司尚存在未到期的理财资金,为盘活现有存量资金,更有效率使用资金,公司决定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予以取消。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对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合理规划和使用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 |
处理人 | 深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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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7-01 |
标题 |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要前期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08]1号、财税[2012]27号、国税函[2009]3号、国税函[2009]2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企?/td> |
文件批号 | 穗国税东稽处[2014]57号 |
批复原因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对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存在问题。 |
批复内容 | 此次涉及的补税金额9,411,194.81元只影响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对2014年度当期净利润不产生影响;产生的滞纳金13,114.37元会影响公司2014年度当期损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重要前期差错更正出具了《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信会师报字【2014】第410272号),并出具了更正后的2013年度审计报告。 |
处理人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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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6-17 |
标题 |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08]1号、财税[2012]27号、国税函[2009]3号、国税函[2009]2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企?/td> |
文件批号 | 穗国税东稽处[2014]57号 |
批复原因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对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存在问题。 |
批复内容 |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的《处理决定书》,公司对《处理决定书》中提到的相关所得税进行调整以及补缴。
公司接受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出现《处理决定书》中提到的补税情形,主要是由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对穗开国税减【2010】年28号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做出纠正而造成,公司不存在主观偷漏税的情况。
《处理决定书》中涉及补缴的税款会影响公司未分配利润9,411,194.81元,产生的滞纳金13,114.37元会影响公司2014年度当期损益。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为准。 |
处理人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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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4-03-17 |
标题 | 安居宝: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4]第50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晚间预披露了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你公司提交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我所市场监察部对你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显示:
1、公司总经理“陈平”配偶“陈玉霞”账户2013年12月合计买入1.49万股。
2、期间,该股以机构投资者交易为主。个别买入账户期间交易品种单一,托管在万联证券广州农林下路部的“吴翔”净买入11万股,该账户今年2月20日至26日持续买入该股,公告后反复交易,近一年仅交易该股。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在认真自查并询问相关人员的基础上,就下述问题作出说明: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筹划过程,包括起始时间、参与筹划人及决策过程,相关信息的保密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信息泄露;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筹划期间,机构投资者到你公司调研情况及其他接触情况,是否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3、请你公司就“陈玉霞”的买入动机进行调查,并做出说明。
4、请你公司、董监高、主要股东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就是否与上述异常交易账户“吴翔”存在关联关系或代持股份情形进行自查,做出书面说明;
5、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情况予以说明。 |
处理人 | 深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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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12-15 |
标题 |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现场检查结果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12]37号 |
批复原因 | 一、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的问题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三、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
四、内幕信息管理存在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广东监管局此次现场检查发现公司的上述问题,对公司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及提高公司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公司将以此为契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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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10-23 |
标题 |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现场检查结果的整改方案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12]37号 |
批复原因 | 一、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的问题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三、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
四、内幕信息管理存在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公司也希望通过此次整改,促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深刻的剖析和反思,针对提出的问题按照上述整改方案逐条认真整改,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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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10-23 |
标题 | 安居宝: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2]第31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省证监局于2012年9月3日至7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广东省证监局给公司的《现场检查结果告知书》,我部关注到你公司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未及时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你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原规划实施地点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起云路6号,实际实施地点为起云路8号,上述变更于2012年3月实际发生,你公司迟至2012年7月才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6.14条的规定。
二是三方监管协议签署不及时。你公司于2011年10月及2012年4月新设立两个募集资金专户,分别用于智能控制系统及安防线缆两个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资金于账户设立当月已到账,但三方监管协议分别于2012年1月及2012年8月才签署。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2.2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6.4条有关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
三是募集资金定期存款账户未纳入专户管理并予以披露。你公司在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另行开设定期存款账户,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但相关定期存款账户未纳入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也没有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2.2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6.3条的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情况予以说明。 |
处理人 | 深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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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2-04-18 |
标题 | 安居宝: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2]第26号 |
批复原因 | “4月9日,你公司与广东奥迪安监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迪安”)就平安城市建设方面的合作,签订了《合作意向书》。4月10日收市后,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我部关注到,4月10日,公司股价涨停,收盘涨幅为7.70%。
根据你公司提交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我所对你公司自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4月10日(以下简称“统计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发现江苏地区部分账户于公告前买入量较大,相关账户交易品种相似。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在认真自查并询问相关人员的基础上,就以下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1、你公司与奥迪安就平安城市建设方面的合作事项的筹划起始时间、参与筹划人、筹划地点及决策过程及就相关内幕信息已采取的信息保密措施和信息保密情况。
2、附表所列人员与你公司董监高、主要股东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代持股份情形,并请相关人员就此出具书面说明;
3、统计期间,你公司接待机构投资者的调研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
4、你公司就上述异常交易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情况予以说明。 |
处理人 | 深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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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2-04-16 |
标题 | 安居宝: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2]第54号 |
批复原因 | “我部在年报审查过程中关注到以下问题:
1、请补充说明占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主要产品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并分析其变动情况。
2、公司2011年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与2010年度相同,请结合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情况、2011年度对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等对公司现有的坏账计提政策尤其是大龄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政策是否合理进行说明。
3、公司2011年末存货达到5832.38万元,请说明存货的分类明细,以及结合主要原材料、产品的价格走势、一季度有关库存商品的销售情况等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合理性予以说明。”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情况予以说明。 |
处理人 | 深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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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2-02-15 |
标题 | 安居宝: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穗国税东稽处[2012]42号 |
批复原因 | 2012年2月15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向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穗国税东稽处﹝2012﹞42号),认定公司于2009年取得的2份价税共计14.8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的票货款不一致,开票方为深圳市森淼贸易有限公司,而收款方和供货方为深圳市美兰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且公司在将上述发票申请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21,504.28元; |
批复内容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据此决定对公司处以10,752.14元的罚款。2012年3月8日,公司补缴了该税款,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
处理人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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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2-01-09 |
标题 | 安居宝: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2]第2号 |
批复原因 | “我部关注到,1月5日你公司股价于上午涨停,收盘涨幅为6.42%。我部电话询问你公司,你公司回复称无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或重大事项的筹划。我部要求你公司于1月5日收市后进行了业绩预告,从数据看,你公司2011年度业绩与2010年业绩相比基本持平,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1月9日,你公司股价收盘涨停。自2011年12月16日至2012年1月9日,你公司股票股价涨幅已达到22.67%,同期创业板综指跌幅为8.18%,偏离30.85个百分点。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事项进行自查:
1、公司基本面是否已经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有关你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3、你公司董事会或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对年度业绩分派方案进行了讨论;
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在上述期间是否买卖公司股票;
5、机构投资者在上述期间对你公司的调研情况,你公司在接待机构投资者调研过程中是否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等;
6、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市场传闻、媒体报道等及其真实性;
7、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情况予以说明。 |
处理人 | 深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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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1-09-06 |
标题 | 安居宝: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1]第117号 |
批复原因 | “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扩产至122万台数字化安防产品项目、营销与服务体系扩建项目的进展是否达到计划进度或预期收益。对于与未达到计划进度的募投项目请说明出现异常的原因,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情况予以说明。 |
处理人 | 深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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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1-03-31 |
标题 | 安居宝: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1]第13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于2011年3月29日披露了2010年年度报告,并同时披露了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每10股转增15股,派现金红利8元(含税)。我部对此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进行认真自查,并就以下问题做出说明:
1、你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提出人、提出时间、提出及决策的流程、针对该信息采取的信息保密措施及该等措施的执行情况。
2、请你公司就上述内幕信息是否泄密进行自查。如存在泄密情况,请查明信息泄露人员及信息泄密范围,提供获取泄密信息的人员名单,并提出对信息泄密人员的处理措施。
3、请你公司提供知悉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其近亲属(含知情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等)名单、身份证号码及证券账户,并自查上述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情况予以说明。 |
处理人 | 深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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