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9-14 |
标题 | 关于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6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2.请你公司充分说明在持有金河环保51%股权、已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情况下,继续以31,786.30万元现金收购金河环保少数股权的原因及必要性,该关联交易对你公司财务状况、资金周转情况及经营情况的具体影响,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是否存在向关联人输送利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08 |
标题 | 关于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1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24 |
标题 | 关于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38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1-15 |
标题 | 金河生物: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会主席张千岁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说明》,其女儿张瑞芳女士于2022年1月5日买入公司股票1,100股,2022年1月12日卖出公司股票1,100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张瑞芳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张千岁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24 |
标题 | 关于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40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以上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在2021年11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18 |
标题 | 金河生物: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0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4月4日,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0号)。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做了认真自查,现就问询函所提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22 |
标题 | 金河生物: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87号 |
批复原因 |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87号)。 |
批复内容 | 现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就相关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22 |
标题 | 金河生物: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70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4月18日,公司收到了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7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关注函》的要求,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对相关问题回复公告。 |
处理人 |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4-20 |
标题 | 关于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志军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7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于2016年2月4日上市,王志军承诺公司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同时,公司拟定于2016年4月25日披露2016年一季度报告。王志军在上述承诺不减持公司股票期限内及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于2016年4月15日卖出公司股票1,000股,交易金额25,930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4月20日出具《关于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志军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78号),对王志军的上述违规减持问题进行了监管关注。 |
批复内容 | 王志军已按承诺将减持收益上交公司。公司董事会已要求王志军今后认真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谨慎操作,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同时,已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通报,要求公司上述人员及其近亲属以此为戒,加强对《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恪尽职守,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7-07 |
标题 | 关于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293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7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下发《关于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293号),主要关注内容为“2015年6月2日,你公司因筹划资产收购事项申请股票停牌,迄今尚未申请股票复牌。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的上述事宜,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报送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的回函》。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4-04-29 |
标题 | 关于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吴明夏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深圳上[2014]14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董事吴明夏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初始预约披露时间为2014年3月20日,时任董事吴明夏于2014年3月3日卖出股票18.75万股,成交金额476.06万元。
本所认为,吴明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6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公司时任董事吴明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06-14 |
标题 | 关于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内证监函[2013]162号 |
批复原因 | 2013年6月14日,内蒙古证监局出具《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内证监函[2013]162号),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
批复内容 | 针对上述监管关注函提出的问题,公司积极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分析和讨论,根据相关规定对提出的问题制订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已逐项落实整改。 |
处理人 | 内蒙古证监局 |
|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2-04-25 |
标题 |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2]10号 |
批复原因 | 2012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2】10号,因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披露公司使用的一项专利已失效的事实,对金河生物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该专利名称为“链霉菌线性质粒中抗砷基因簇”,专利证书号为ZL200510030980.0;专利所有权人为上海交通大学。2010年6月30日,公司与上海交通大学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独占许可使用该项专利,许可有效期至2015年7月1日。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先披露时,该项专利因专利所有权人未及时缴纳专利费而失效,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未能对此情况予以披露。 |
批复内容 | 公司接受监管谈话措施后,高度重视工作失误带来的不利影响,设置专人跟踪专利缴费情况,不仅负责自身拥有的专利权的缴费情况,对许可使用的第三方专利也定期提醒专利权所有人及时缴费。自上述事件至今未再出现自有和许可专利权因未及时缴费而失效的情况。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