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01-11 |
标题 | 利源精制: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3]16号 |
批复原因 | 一、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额、固定资产余额、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
三、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四、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一、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张莹莹,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王立国,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王建新,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宇,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罗颖俊,时任董事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时任独立董事王文生、段德炳、高原,时任监事会主席王素芬,时任监事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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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1-11 |
标题 | 利源精制: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2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3]16号 |
批复原因 | 一、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额、固定资产余额、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
三、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四、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三、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张莹莹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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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01 |
标题 |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张莹莹、罗颖俊、鲍长江:
经查,张莹莹作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精制)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规定的行为。
罗颖俊作为利源精制董事、副总经理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鲍长江作为利源精制监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本所拟对你们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并拟公开认定张莹莹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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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25 |
标题 | 关于对汪家胜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决[2022]1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在担任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的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尽职调查程序履行不到位,且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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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25 |
标题 | 关于对李珍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决[2022]1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在担任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的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尽职调查程序履行不到位,且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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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25 |
标题 | 关于对相晖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决[2022]20号 |
批复原因 | 相晖:
????经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在保荐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执业过程中,尽职调查未勤勉尽责,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且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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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25 |
标题 | 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决[2022]1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在保荐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执业过程中,尽职调查未勤勉尽责,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且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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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0-28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利源精制等16名责任人员)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吉林证监局[2022]2号 |
批复原因 | (一)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
(二)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额、固定资产余额、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
(三)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四)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一)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张莹莹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立国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建新、刘宇、罗颖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五)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王文生、段德炳、高原、王素芬、鲍长江
、吕秀云、徐申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王民已于2019年4月14日去世,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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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0-26 |
标题 | 利源精制: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处罚字[2022]2号 |
批复原因 | (一)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
(二)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额、固定资产余额、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
(三)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四)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一)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张莹莹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立国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建新、刘宇、罗颖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五)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王文生、段德炳、高原、王素芬、鲍长江
、吕秀云、徐申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王民已于2019年4月14日去世,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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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9-07 |
标题 | 利源精制: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处罚字[2022]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利源精制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
(二)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额、固定资产余额、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
(三) 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四)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货币资金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我局拟决定:
(一)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张莹莹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立国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建新、刘宇、罗颖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五)对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王文生、段德炳、高原、王素芬、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王民已于2019年4月14日去世,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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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5-19 |
标题 | *ST利源:关于独立董事非因本公司事项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安徽证监局[2022]2号 |
批复原因 | 吴吉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对吴吉林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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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04 |
标题 | 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16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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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9 |
标题 | 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89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预计实现营业收入3.5亿元至3.8亿元,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为3.3亿元至3.6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0亿元至-4.2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2亿元至-5.4亿元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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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7-27 |
标题 | 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7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7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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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02 |
标题 | 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28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在2021年6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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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05-27 |
标题 | *ST利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吉证调查字202100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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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13 |
标题 | 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7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吉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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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30 |
标题 | *ST利源: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信披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吉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利源精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二)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冻结情况
(三)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情况
(四)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轨道车辆整车样车试制进展情况
(五)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对外投资项目金额变化情况
(六)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主要资产被抵押查封情况 |
批复内容 | 1、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张永侠、王建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王立国、张莹莹、刘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4、对王素芬、胡国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王民已于2019年4月去世,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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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08 |
标题 | 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38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7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吉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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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28 |
标题 | 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261号 |
批复原因 | *ST利源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26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4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信息技露义务,同时抄报吉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本所《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做好2019年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20】275号),确因疫情影响客观上无法按期开展审计工作及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方可依据通知规定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我部将加强对上市公司延期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事项的监管,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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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4-22 |
标题 | *ST利源: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处罚字[2020]1号 |
批复原因 | (一)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二)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冻结情况
(三)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情况
(四)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轨道车辆整车样车试制进展情况
(五)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对外投资项目金额变化情况
(六)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主要资产被抵押查封情况
我局认为,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被质押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王民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张莹莹,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王立国,董事、副总经理刘宇,董事王建新,监事长、法务部部长王素芬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民、张永侠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知悉其股份被质押的情况却隐瞒未及时告知利源精制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大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及被轮候冻结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1、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张永侠、王建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王立国、张莹莹、刘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4、对王素芬、胡国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王民已于2019年4月去世,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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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14 |
标题 | 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22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22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4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吉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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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3-31 |
标题 | 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9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9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4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吉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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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23 |
标题 | 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9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2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吉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09 |
标题 | 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17号 |
批复原因 | *ST利源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1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9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吉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0 |
标题 | 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23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2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5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吉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4-26 |
标题 | 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3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3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4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吉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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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3-20 |
标题 | 利源精制:收到深交所《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19]12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精制”)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8年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未及时修正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
三、银行账户被冻结未及时披露
四、主要资产被抵押查封未及时披露
五、重大债务逾期未及时披露
六、轨道车辆整车样车试制进展未及时披露
七、对外投资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八、未对2018年第三季度业绩预告进行修正
九、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利源精制股份被质押、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未及时披露
利源精制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沙雨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7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利源精制上述违规行为一、三、四、五、八、九负有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沙雨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03-19 |
标题 | 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精制”)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8年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未及时修正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
三、银行账户被冻结未及时披露
四、主要资产被抵押查封未及时披露
五、重大债务逾期未及时披露
六、轨道车辆整车样车试制进展未及时披露
七、对外投资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八、未对2018年第三季度业绩预告进行修正
九、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利源精制股份被质押、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未及时披露
利源精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7条、第7.6条、第9.2条、第9.3条、第10.2.3条、第11.11.3条、第11.11.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2.7条、第7.6条、第9.2条、第9.3条、第10.2.3条、第11.3.3条、第11.11.3条、第11.11.4条的规定。
利源精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7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7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的规定,对利源精制上述违规行为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负有重要责任。
利源精制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莹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7条、第3.1.5条、第3.1.6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利源精制上述违规行为二、七、十负有重要责任。
利源精制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立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7条、第3.1.5条、第3.2.2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7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利源精制上述违规行为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负有重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民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三、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莹莹,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立国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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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2-19 |
标题 | 利源精制:关于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吉调查字2019007号 |
批复原因 |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吉调查字201900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立案调查。 |
批复内容 | 被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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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31 |
标题 | 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94号 |
批复原因 |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8年净利润由亏损100,000万元至亏损150,000万元修正为亏损350,000万元至亏损480,000万元,你公司披露本次业绩修正的原因是销售额大幅减少、融资成本增加、诉讼产生或有事项、对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2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吉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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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11-12 |
标题 | 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决[2018]006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票质押情况
二、公司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票冻结情况
三、公司未及时披露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四、公司未及时披露到期重大债务违约情况
五、公司未及时披露轨道车辆整车样车试制进展情况
六、公司对外投资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八、公司未及时披露主要资产被抵押查封情况
九、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情况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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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10-12 |
标题 | 利源精制: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14号 |
批复原因 |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源精制”)于2018年9月7日收到贵所《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14号)。 |
批复内容 | 接到问询函后,公司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问询函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及落实,现就问询函所提问题披露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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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9-26 |
标题 | 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4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对上述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在2018年10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吉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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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14 |
标题 | 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292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于2018年2月24日披露《关于公司董事长拟增持股份的公告》,董事长王民计划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10,000万元。但截至目前,公司董事长仍未进行增持。2018年8月14日,你公司披露为解决公司流动资金不足的困境,公司和控股股东正在积极寻求通过股权重组等方式,引入具有国有背景或者具备更强资金实力的股东为公司提供有力支持,根据现行规定,王民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及控股股东,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的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8年8月18日前将有关书面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吉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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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02 |
标题 | 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277号 |
批复原因 |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报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8年半年度净利润由31,307万元至36,003万元修正为亏损7,500万元至亏损10,000万元。同日,你公司披露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共20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导致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紧张,已对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造成一定的影响。
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高度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请你公司律师对上述问题2、4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在2018年8月7日前将有关书面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吉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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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01 |
标题 | 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273号 |
批复原因 |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质押、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你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接近全部质押,并已全部被法院司法冻结和轮候冻结。
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对下述事项认真自查并作出书面说明:
1、请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被质押(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公告格式》,对上述质押、冻结事项进行补充披露,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开始日期、质押到期日、质权人、用途、冻结日期、冻结期限、冻结申请人等;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具体原因,累计司法轮候冻结数量,是否涉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你公司互相提供担保的情形,如是,请说明相关债务清偿风险及你公司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3、你公司控制权是否存在发生变更的风险,如是,请说明控股股东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4、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8年8月4日前将有关书面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吉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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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24 |
标题 | 利源精制: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366号 |
批复原因 |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收到贵所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366号《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接到问询函后,公司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问询函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及落实,现就贵所关注问题向贵所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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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07-15 |
标题 | 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6]7号、中国证监会[2016]87号 |
批复原因 | 1宗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及操纵市场案中,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朱炜明担任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龙华西路营业部经纪人,其控制使用其亲属证券账户买卖“海螺型材”、“神剑股份”等共计132只股票,盈利约为452万元。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25日期间,朱炜明在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栏目中通过明示股票名称或描述股票特征的方法,公开评价、推介“利源精制”、“万马股份”等10只股票,并在公开荐股前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卖出,获利约为43万元。朱炜明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其中,其对“利源精制”等10支股票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卖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4)项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证券法》第199条、第203条、第233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朱炜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朱炜明违法所得约452万元,并处以约1358万元罚款,同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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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09-17 |
标题 | 利源精制: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3]79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对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审查后,于2013年9月17日出具了《关于对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3]79号)(以下简称“《关注函二》”),对公司存在问题表示关注,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问题的再次发生。公司接到关注函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了整改和落实。
《关注函二》指出:“你公司于2013年1-6月共收到项目用地土地补偿款33,161,787元,按50年期限分期转入各期收益,2013年1-6月转入营业外收入277,896.94元。但你公司对于上述事项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1条与11.11.3条的规定,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公司截至2013年6月共收到土地补偿款33,161,787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不足1%,并且均为与资产相关的财政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在土地使用年限内分期计入各期收益,2013年1-6月转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净利润的0.2%,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不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司在收到政府补助时未进行披露,而是在定期报告中进行了说明。
根据关注函提出要求,公司组织财务、证券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了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公司的保荐机构也对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财务负责人进行了培训,提高了信息披露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截至目前,未出现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的情形。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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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3-08-13 |
标题 | 利源精制: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td>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决[2013]6号 |
批复原因 | 吉林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检查办法》有关规定,于2013年7月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3年8月13日出具《关于对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13]6号),对公司存在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要求公司针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13年9月底前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
2、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3、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
4、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监管文件要求,对所列整改问题进行了逐一落实。按照吉林证监局要求,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吉林证监局于2014年1月22日出具了《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问题整改情况验收意见的函》,认为:“经验收,你公司已完善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修订了公司章程,签订了保密协议,规范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建立了研发支出会计核算制度并妥善处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问题,基本完成了整改工作。”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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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07-17 |
标题 | 利源精制: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3]60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对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审查后,于2013年7月17日出具了《关于对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3]6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一》”),对公司相关问题表示关注,并要求公司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3年7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交所中小企业公司管理部,同时抄报吉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关注函一》的要求,对所列关注问题进行了逐一落实,并于2013年7月22日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深交所进行汇报,同时抄送了吉林证监局。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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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12-07 |
标题 | 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函[2011]9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存在问题下列问题:
1、公司制度方面
2、募集资金使用方面
3、信息披露质量方面
4、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 |
批复内容 |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规范运作提供了良好契机,今后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结合监管机构和广大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不断的进行自查和提高,认真做好公司治理工作,完善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构筑公司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实现公司稳健经营。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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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7-15 |
标题 | 利源精制: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函[2011]90号、吉证监函[2011]91号 |
批复原因 | 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简称“吉林证监局”)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根据《上市公司检查办法》有关规定,于2011年6月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1年7月15日出具《关于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治理问题整改意见函》(吉证监决[2011]90号)和《风险警示函》(吉证监决[2011]91号),对公司存在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要求公司针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11年8月15日前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上述监管文件的要求,对所列整改问题进行了逐一落实。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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