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油泵(60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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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1 7:05:50
 
2023年5月11日

湘油泵(603319)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湘油泵(603319)最新利空

湘油泵(603319)违规记录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22
标题湘油泵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衡阳海关处罚(衡关简违字〔2020〕0005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文件批号衡关简违字[2020]0005号
批复原因发行人在2018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存在少报、漏报境外运输及相关费用的情形,致使少缴关税约1.50万元、少缴增值税约2.66万元
批复内容对发行人处以1.302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衡阳海关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22
标题湘油泵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衡阳海关处罚(衡关查/违字〔2022〕0005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文件批号衡关查/违字[2022]0005号
批复原因发行人在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期间进出口活动13票内销报关单申报存在错误,致使少缴税款0.8万元、滞纳金约0.12万元
批复内容对发行人处以0.641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衡阳海关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17
标题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湘军予以口头警示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2020年2月11日、2020年5月6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公告并进行开闸操作;(2)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约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未及时对2019年度权益分派操作闭环进行确认。
批复内容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湘军予以口头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17
标题关于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64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审慎评估资信情况和质押风险,控制股票质押增量、化解存量。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18
标题湘油泵:关于对《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544号
批复原因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544号)
批复内容日前,公司已就《监管工作函》关注的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落实,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年审会计师”)对相关问题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12-30
标题湘油泵:关于对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袁春华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3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袁春华于2014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11日担任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截至2020年8月30日,袁春华持有公司股份2,240,5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4%,均为公司IPO前取得。2020年8月31日至9月1日,袁春华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70,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5%,合计金额1,451.19万元。2020年9月3日,公司披露袁春华上述股份减持情况的公告。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袁春华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10-22
标题关于公司原董事袁春华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湖南证监局[2020]42号
批复原因“袁春华:经查,你于2020年8月31日、9月1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卖出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油泵”)股票370,100股,累计减持14,511,913.20元。你作为湘油泵董事,未按规定在首次减持行为发生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此外,你未将减持事项准确、完整、及时地告知湘油泵,造成湘油泵9月2日《关于董事违规减持本公司股票及致歉公告》出现遗漏。
批复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釆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09-02
标题湘油泵关于董事违规减持本公司股份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袁春华先生于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分别为111,100股、259,000股,累计370,1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5%。交易均价为39.21元/股,累计减持金额为14,511,913.20元。截至2020年9月1日收盘时,袁春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870,4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8%,均为非限售流通股。 袁春华先生上述减持行为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相关减持计划公告,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批复内容1、公司获知上述违规减持行为后,要求相关人员定期学习《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2、袁春华先生已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进行了深刻反省,承诺今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谨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3、公司董事会将本事项通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内部对袁春华先生进行了通报批评处理,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此为戒,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证券账户的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21
标题湘油泵受到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东)安监管罚[2018]F0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文件批号(东)安监管罚[2018]F01号
批复原因2018年1月9日公司铸造车间维修工张正国在维修射芯机过程中违反安全作业规程,在现场无监护人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未关闭电源的射芯机运行轨道范围内进行维修作业的不安全行为,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公司存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系统性和针对性不强、安全生产现场劳动组织不合理、重点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第33条、38条第1款、第41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给予公司罚款20万元的处罚。
处理人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21
标题嘉力机械受到衡山县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文件批号山公(消)行罚决字[2017]0031号
批复原因嘉力机械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室内消火栓系统损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给予嘉力机械罚款2万元的处罚。
处理人衡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21
标题东创智能受到长沙县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长县国税简罚[2018]2758号
批复原因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增值税(通用设备)未按期进行申报
批复内容罚款200元
处理人长沙县国家税务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0-11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市裕鼎投资有限公司、江瑜、胡菊华、吴惠玲)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9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控制账户情况 二、裕鼎公司通过多种手段操纵“湘油泵”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 (三)涨停板虚假申报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裕鼎公司违法所得13,764,541.57元,并处以41,293,624.71元的罚款; 二、对江瑜给予警告,并处以600,000元的罚款; 三、对胡菊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0元的罚款; 四、对吴惠玲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8-09
标题湘油泵关于公司董事窗口期购买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董事长许仲秋先生在国外出差期间将其股票账户委托配偶管理,其配偶因操作失误于2018年8月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200 股,交易价格为23.24 元/股,合计成交金额为4,648.00 元。截至本公告日,许仲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772,9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3%。 由于公司将在2018年8月21日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上述交易行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2010年7月26日 上证公字〔2010〕46号)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十日内”,但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许仲秋先生违规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本次交易时点无影响公司股价波动的敏感信息。 2、本次交易行为系许仲秋先生配偶操作失误造成,许仲秋先生将加强股票账户管理,并就本次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许仲秋先生承诺,对于本次交易买入的200股公司股票自本公告之日起锁定十二个月,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再发生类似事项。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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