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万林(60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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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9 7:03:26
 
2023年3月29日

ST万林(603117)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ST万林(603117)最新利空

ST万林(603117)违规记录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31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3]6号
批复原因2021年3月16日,你堂妹陈明与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万林)原控股股东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沪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6元购买上海沪瑞持有的ST万林4,400万股股票(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89%),交易总价为2.64亿元。经查,你与陈明签订有代持股协议,你为上述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但ST万林相关公告中,均将陈明作为前述股份的持有者在股东情况部分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31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黄保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3]10号
批复原因经查,2019年11月21日,你、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沪瑞)与樊继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万林或公司)137,045,057股股份,占ST万林总股本的21.31%。但你作为该协议的当事人之一、上海沪瑞持股80%的股东、公司的实控人,参与主导了上述交易,未能将相关事项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7月6日、2021年3月16日、2021年4月28日签订后续具体协议时,公司才披露相关股权转让事项。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31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樊继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3]11号
批复原因樊继波:经查,2019年11月21日,你与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黄保忠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万林或公司)137,045,057股股份,占ST万林总股本的21.31%。但你作为ST万林收购人。未在该协议签订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也未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2020年7月6日、2021年3月16日、2021年4月28日签订后续具体协议时,公司才披露相关股权转让事项及权益变动报告书。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31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樊继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江苏证监局[2023]14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3]14号
批复原因樊继波:2021年3月16日,陈明与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万林或公司)原控股股东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沪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6元购买上海沪瑞持有的ST万林4.400万股股票(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89%),交易总价为2.64亿元。经查,上述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为陈明堂兄陈浩,你作为公司董事长,知悉并参与了该股权转让事项,但未能及时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真实情况,导致公司在关于权益变动事项临时公告及后续定期报告中,均将陈明作为股权收购方及前十大股东予以披露,而未说明股权代持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1-31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3]13号
批复原因2021年3月16日,陈明与你公司原控股股东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沪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6元购买上海沪瑞持有的ST万林4400万股股票(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89%),交易总价为2.64亿元。经查,上述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为陈明堂兄陈浩,且你公司自上述股权权益变动时即知悉此事,但你公司在关于权益变动事项临时公告及后续定期报告中,均将陈明作为股权收购方及前十大股东予以披露,而未说明股权代持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1-30
标题ST万林: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3]13号
批复原因2021年3月16日,陈明与你公司原控股股东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沪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6元购买上海沪瑞持有的ST万林4400万股股票(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89%),交易总价为2.64亿元。经查,上述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为陈明堂兄陈浩,且你公司自上述股权权益变动时即知悉此事,但你公司在关于权益变动事项临时公告及后续定期报告中,均将陈明作为股权收购方及前十大股东予以披露,而未说明股权代持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30
标题ST万林: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樊继波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11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3]11号
批复原因樊继波:经查,2019年11月21日,你与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黄保忠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万林或公司)137,045,057股股份,占ST万林总股本的21.31%。但你作为ST万林收购人。未在该协议签订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也未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2020年7月6日、2021年3月16日、2021年4月28日签订后续具体协议时,公司才披露相关股权转让事项及权益变动报告书。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30
标题ST万林: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樊继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3]14号
批复原因樊继波:2021年3月16日,陈明与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万林或公司)原控股股东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沪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6元购买上海沪瑞持有的ST万林4.400万股股票(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89%),交易总价为2.64亿元。经查,上述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为陈明堂兄陈浩,你作为公司董事长,知悉并参与了该股权转让事项,但未能及时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真实情况,导致公司在关于权益变动事项临时公告及后续定期报告中,均将陈明作为股权收购方及前十大股东予以披露,而未说明股权代持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30
标题ST万林: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黄保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巿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3]10号
批复原因黄保忠:经查,2019年11月21日,你、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沪瑞)与樊继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万林或公司)137,045,057股股份,占ST万林总股本的21.31%。但你作为该协议的当事人之一、上海沪瑞持股80%的股东、公司的实控人,参与主导了上述交易,未能将相关事项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7月6日、2021年3月16日、2021年4月28日签订后续具体协议时,公司才披露相关股权转让事项。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1-23
标题ST万林: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核查以下事项:一是2021年期间四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超过12个月;二是相关补流资金的用途。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工作函后高度重视,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现就工作函相关要求回复公告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9-07
标题ST万林:关于对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证券法(2019年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2]0127号
批复原因一、时任独立董事未按规定在年报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未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充分履职保障 二、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
批复内容对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樊继波,时任总经理郝剑斌,时任财务总监于劲松,时任董事会秘书吴江渝,时任独立董事赵一飞、孙爱丽、倪龚炜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5-28
标题ST万林: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2]61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2年1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净利润为-1.45亿元至-1.2亿元。2022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83亿元,并于同日披露《关于2021年度业绩预告的更正公告》。你公司业绩预告中披露的数据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29
标题万林物流: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29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披露,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02
标题万林股份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暨股票复牌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196号
批复原因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发布了《收购资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05),披露了公司拟购买4家登记并设立于非洲加蓬共和国的林业公司的控股权。当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资产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196号),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一步核实,进行回复并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具体情况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2-24
标题万林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196号
批复原因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资产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19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3月2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违法  公告日期:2016-04-14
标题万林股份关于公司监事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监事孙跃峰先生的股票账户于 2015年8月21日、9 月2日分别以25.70元/股和20.97元/股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300股,并于2015年8月31日、9月7日分别以26.60元/股和21.85元/股的价格卖出上述公司股票。上述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上述两笔短线交易分别产生收益270元和264元,共计产生收益534元。 根据孙跃峰先生提交的《关于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孙跃峰先生的妻子误操作所致,孙跃峰先生本人并不知情,故也未及时报告公司。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故上述短线交易共计产生收益534元须归还给公司所有。 孙跃峰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股票违规交易行为向公司和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上述短线交易的全部收益交还公司。同时孙跃峰先生郑重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学习并做好对亲属的教育工作,加强账户管理,审慎操作,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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