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水务(601199)最新利空
江南水务(601199)违规记录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13 |
标题 | 江南水务:江南水务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2]4号 |
批复原因 | 一是股权转让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是未披露股权转让事项后续重要进展。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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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6-26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18]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周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年1月15日,江南水务总公司与三个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完成。2016年1月20日,江南水务财务部副经理王某(男)编制完成总公司与三个子公司的合并利润表,扣除江南水务总公司与子公司的内部交易,合并利润表全年净利润为269,921,583.95元,比2014年增长52.24%。2016年1月21日,王某(男)通过QQ将财务合并报表发给财务总监王某(女),王某(女)当天与董事长龚某某、总经理沙某某、董事会秘书朱某进行了沟通。2016年1月25日,证券事务代表陈某某和行政文员朱某某根据董事长的要求准备具体公告事宜。2016年1月29日,江南水务发布2015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5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50%-70%。
江南水务2016年1月29日发布的业绩预增公告所涉内容为公司业绩同比大幅增长且超过50%,对公司股价以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在未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2016年1月20日,江南水务总公司与三个子公司的合并利润表编制完成,内幕信息基本形成;2016年1月29日,江南水务发布业绩预增公告,内幕信息公开。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1月20日至28日。江南水务董事会秘书朱某、财务总监王某(女)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二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6年1月21日。
二、周琳内幕交易“江南水务”的情况
周琳因工作原因与江南水务龚某某、沙某某、朱某、王某(女)等人相识。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周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朱某、王某(女)于2016年1月21日、22日有频繁通话联络。
周琳名下有两个证券账户,其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以下简称“华泰证券账户”)于2007年12月28日开立,资金账号912****;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以下简称“南京证券账户”)于2016年1月22日开立,资金账号1190980*****。两个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操作人是周琳本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周琳使用上述两个账户于2016年1月22日至28日分5笔买入“江南水务”177.05万股,成交均价14.11元/股,成交金额2499.1万元,共盈利9,387,911元。
周琳华泰证券账户此前从未交易过任何股票,2016年1月22日转入1500万资金后即全仓买入“江南水务”,截至调查日,“江南水务”是该账户首次且唯一买入的股票。周琳南京证券账户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新开户,开户后于2016年1月25日转入1000万资金,随后首次交易即全仓买入“江南水务”。周琳开立账户、转入资金和买入股票等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具有金额巨大、全仓买入、股票单一等明显异常特征。周琳提出其买入“江南水务”的理由不能作为上述大额、异常买入的合理解释。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周琳违法所得9,387,911元,并处以18,775,822元罚款。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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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7-28 |
标题 | 江南水务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苏证监函[2015]30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江南水务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5]302号)(以下简称“监管关注函”)。相关情况如下:
1、监管关注函的主要内容
(1)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司2014年年报编制、审计及披露过程中,未将年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提前获悉公司财务数据的政府机关人员全部录入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2)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填写不规范。2012年至2014年,公司第二大股东江阴市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填写不完整,委托人未就议案作出同意、反对或弃权的选择。 |
批复内容 | 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1)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整改:公司组织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要求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和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办法,加强工作程序规范性,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等工作。
(2)关于“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填写不规范”的整改:根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对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是否完整严格检查,对授权不完整的委托书要求股东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作出同意、反对或弃权的选择,确保授权委托书填写完整。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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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2-12 |
标题 | 江南水务对《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苏地税稽罚[2015]15号、苏地税稽处[2015]16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2012年和2013年公司在税务方面存在的违规情况。 |
批复内容 | 根据无锡市江阴地方税务局2015年1月出具的《证明》:2011年以来发行人一直能按时申报缴纳各项地方税金及规费,能够遵守和执行国家与地方的税收法律、法规,未因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被江阴市地方税务局处罚。
根据无锡市江阴地方税务局2015年11月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收到江苏省地方税局稽查局处罚后,已经及时补缴了少缴税款,以及滞纳金和罚款,违法行为已经得到纠正,相关处罚已经执行完毕,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且发行人一直以来都能积极主动缴纳税款,系2012-2013年无锡A级纳税信用等级企业;无锡市江阴地方税务局认为发行人本次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处理人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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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10-31 |
标题 |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现场检查结果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文件批号 | 苏证监函[2012]435号 |
批复原因 | 一、“三会”规范运作方面
二、独立性方面
三、募集资金使用方面 |
批复内容 | 公司以本次现场检查和整改为契机,全面梳理公司各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加强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学习和理解。今后,公司将在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广大投资者的关心支持下,进一步强化公司治理,全面提高公司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实现公司规范、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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