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8-10 |
标题 | ST康美:关于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102号 |
批复原因 | (一)2019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二)2020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三)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四)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马兴田,时任董事长马兴谷,时任财务总监庄义清、万金成,时任董事会秘书唐煦,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江镇平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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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18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徐文流)[2022]5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2]5号 |
批复原因 | 康美药业被托管导致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23日,徐文流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0年7月13日。
徐文流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ST康美”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徐文流违法所得26,394.27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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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18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裴泽建)[2022]4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2]4号 |
批复原因 | 康美药业被托管导致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23日,裴泽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0年7月13日。
裴泽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ST康美”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裴泽建处以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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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18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锦云、杨皓凌)[2022]6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2]6号 |
批复原因 | 康美药业被托管导致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23日,李锦云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0年7月10日。
李锦云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泄露内幕信息,杨皓凌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ST康美”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李锦云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杨皓凌处以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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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06-08 |
标题 | *ST康美:关于拟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时任年审注册会计师杨文蔚、张静璃、刘清、苏创升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200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51号 |
批复原因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至2018年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中珠江)及其时任年审注册会计师杨文蔚、张静璃、刘清、苏创升在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公司2016年至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6年和2017年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年审注册会计师未对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实施相应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2016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
四、对公司2017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
五、对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 |
批复内容 | 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时任年审注册会计师杨文蔚、张静璃、刘清、苏创升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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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2 |
标题 | *ST康美:康美药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46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立即披露,在5个交易日内,对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对外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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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4-17 |
标题 | ST康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康美业绩预告更正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33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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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3-19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杨文蔚、张静璃、苏创升)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1]4号 |
批复原因 | 一、正中珠江出具的康美药业2016年至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6年和2017年年报审计期间,正中珠江未对康美药业的业务管理系统实施相应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正中珠江对康美药业2016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部分审计底稿存在缺陷
(二)货币资金科目的风险应对措施存在重大缺陷
(三)营业收入科目的风险应对措施存在重大缺陷
四、正中珠江对康美药业2017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部分审计底稿存在缺陷
(二)货币资金科目的风险应对措施存在重大缺陷
(三)营业收入科目的风险应对措施存在重大缺陷
五、正中珠江对康美药业2018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部分审计底稿未认定营业收入科目存在舞弊风险或特别风险,未就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执行相关的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二)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
批复内容 | 对杨文蔚、张静璃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苏创升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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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3-19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杨文蔚、张静璃、刘清、苏创升)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1]1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正中珠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正中珠江出具的康美药业2016年至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6年和2017年年报审计期间,正中珠江未对康美药业的业务管理系统实施相应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正中珠江对康美药业2016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
四、正中珠江对康美药业2017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
五、正中珠江对康美药业2018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 |
批复内容 | 一、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425万元,并处以4,275万元罚款;
二、对杨文蔚、张静璃、苏创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刘清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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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30 |
标题 | ST康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177号 |
批复原因 | 近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177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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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1-03 |
标题 | ST康美: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00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全体董监高勤勉尽责,高度重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归还事项,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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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9-03 |
标题 | ST康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ST康美控制权变更和经营托管等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250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同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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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27 |
标题 | ST康美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2451号 |
批复原因 | 近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245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5个交易日内,对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对外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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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8-15 |
标题 | ST康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ST康美股权激励回购注销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0年8月14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关于对ST康美股权激励回购注销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3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同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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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07-21 |
标题 | 关于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马兴田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td>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65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4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6号)查明的事实和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康美或公司)有关披露信息,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马兴田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暨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许冬瑾在信息披露、承诺履行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务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
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
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
四、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五、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暨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未按前期承诺履行增持义务。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马兴田,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暨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许冬瑾,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邱锡伟,时任财务总监庄义清,时任监事、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温少生,时任监事马焕洲,时任董事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时任独立董事、监事李定安,时任独立董事江镇平、张弘、郭崇慧、张平,时任监事会主席罗家谦,时任副总经理林国雄、李建华、韩中伟,时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王敏,时任总经理助理唐煦、陈磊予以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马兴田,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暨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许冬瑾,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邱锡伟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时任财务总监庄义清,时任监事、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温少生,时任监事马焕洲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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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7-10 |
标题 | ST康美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批复内容 | 马兴田先生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
处理人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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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0-06-08 |
标题 | ST康美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0]74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度经营业绩多次出现大幅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开说明导致你公司披露的经营业绩发生多次大幅变动的原因、具体项目和金额,以及针对该问题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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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06-05 |
标题 | 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康美药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2016年至2018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货币资金、固定资产等,导致在银行间市场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等相关财务报告及“17康美MTN001”等9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6年至2018年期间,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亿元,导致上述财务报告及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相关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资产独立性情况的信息披露不真实。
三、未能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完整提交自律调查所需材料。 |
批复内容 | 依据相关自律规定,经2020年第6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康美药业予以公开谴责、暂停其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并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对康美药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马兴田,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许冬瑾予以公开谴责,永久认定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不适当人选;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邱锡伟,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总监庄义清,债务融资工具分管领导、副总经理温少生予以严重警告,认定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不适当人选3年;对时任董事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李定安、张弘、郭崇慧、张平予以警告。 |
处理人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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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16 |
标题 | ST康美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508号 |
批复原因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康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508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应立即披露。公司及全体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勤勉尽责,引以为戒,依法诚信经营,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你公司及相关方应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本工作函要求,对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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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15 |
标题 | ST康美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4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康美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
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
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
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马兴田、许冬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邱锡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四、对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五、对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李定安、罗家谦、林国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六、对张弘、郭崇慧、张平、李建华、韩中伟、王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的罚款;
七、对唐煦、陈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下同)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其职责、具体实施行为直接相关,其行为与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紧密联系,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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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14 |
标题 | 证监会对康美药业作出处罚及禁入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6年至2018年期间,康美药业虚增巨额营业收入,通过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将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工程项目纳入报表,虚增固定资产等。同时,康美药业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上述行为致使康美药业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
批复内容 | 对康美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将康美药业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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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5-08 |
标题 | 关于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兴田、庄义清、唐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0]6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0年1月23日,康美药业发布2019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披露公司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为-13.5亿元至-16.5亿元。4月30日,康美药业发布2019年度主要经营业绩报告,披露全年净利润修正为-36.48亿元。公司披露的2019年度净利润经修正后出现大幅变动,此前披露的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马兴田作为康美药业董事长兼总经理,庄义清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唐煦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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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30 |
标题 | ST康美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426号 |
批复原因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康美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426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披露。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审会计师等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并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于查实的信息披露违规问题,我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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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23 |
标题 | ST康美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167号 |
批复原因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等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167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披露。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年审会计师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并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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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18 |
标题 | ST康美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122号 |
批复原因 | 于2020年1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付息及回售风险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122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10 |
标题 | ST康美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066号 |
批复原因 | 于2020年1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回售资金安排等有关重大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066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提示有关风险。”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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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10-31 |
标题 | 关于对许冬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93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19]93号 |
批复原因 | 有关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风险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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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8-17 |
标题 | ST康美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19]11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
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
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
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马兴田、许冬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邱锡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四、对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五、对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李定安、罗家谦、林国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六、对张弘、郭崇慧、张平、李建华、韩中伟、王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的罚款;
七、对唐煦、陈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此外,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在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并实施了涉案违法行为,是最主要的决策者、实施者,其行为直接导致康美药业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下同)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其职责、具体实施行为直接相关,其行为与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紧密联系,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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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5-17 |
标题 | 证监会通报康美药业案调查进展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8年底证监会日常监管发现,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美药业)财务报告真实性存疑,涉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我会当即立案调查。12月29日,康美药业披露有关信息。 |
批复内容 | 现已初步查明,康美药业披露的2016至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涉嫌违反《证券法》第63条等相关规定。一是使用虚假银行单据虚增存款,二是通过伪造业务凭证进行收入造假,三是部分资金转入关联方账户买卖本公司股票。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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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5-15 |
标题 | 汤臣倍健:关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备考审阅报告》的复核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粤证调查通字190076号 |
批复原因 | 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业务中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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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3 |
标题 | 康美药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644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5月12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0190644)。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5月22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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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06 |
标题 | 康美药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574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5月5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5月6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5月14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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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5-01 |
标题 | 康美药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等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571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等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571号。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应当认真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并将核实情况及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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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12-29 |
标题 | 康美药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粤证调查通字180199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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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12-19 |
标题 | 康美药业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总局关于39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的通告的情况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206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12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总局关于39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206号),公司被抽检的生产批号为161208481、170203181的人参(园参)农药残留量五氯硝基苯不符合标准规定。 |
批复内容 | 公司接到不合格报告,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经查涉及批次人参(园参)原料采购入库前均按照药典标准检测合格,生产过程符合工艺与GMP要求,成品出厂前按照药典全检合格。公司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对涉及批号的产品暂停销售,并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启动召回程序和召回工作。 |
处理人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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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15 |
标题 | 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受到亳州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委员会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7年5月15日,发行人子公司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因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
批复内容 | 受到亳州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委员会责令整改、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亳州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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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01 |
标题 | 北京康美制药被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7 年3 月,北京康美制药因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 |
批复内容 | 被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并处以罚款6,000元。 |
处理人 |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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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31 |
标题 | 北京康美制药被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发行人子公司北京康美制药所产部分山豆根、生地黄产品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
批复内容 | 被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为59,128.56元。 |
处理人 | 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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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31 |
标题 | 北京康美制药被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北京康美制药所产部分紫草产品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
批复内容 | 被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127,339.09元。 |
处理人 |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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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8-23 |
标题 | 上海金像收到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120160274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第2120160274号 |
批复原因 | 因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环保验收制度。 |
批复内容 | 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120160274号),责令上海金像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罚款45,000元。后上海金像缴纳罚款并安装环保设施,并补充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
处理人 | 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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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8-02 |
标题 | 康美药业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暨股票复牌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七号——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公告》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898号 |
批复原因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发布《关于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9)因公告中存在重要事项未公布,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早上申请了紧急停牌。当天,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89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的内容如下:
“2016年7月27日,你公司通过直通方式披露公告称,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联通”)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经事后审核发现,你公司对相关事项披露不够充分,为便于投资者投资决策,请你公司对相关事项作进一步补充披露。”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问询函》的内容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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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7-30 |
标题 | 康美药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及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七号——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公告》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898号 |
批复原因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发布《关于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9)因公告中存在重要事项未公布,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早上申请了紧急停牌。当天,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89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的内容如下:
“2016年7月27日,你公司通过直通方式披露公告称,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联通”)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经事后审核发现,你公司对相关事项披露不够充分,为便于投资者投资决策,请你公司对相关事项作进一步补充披露。”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6年8月1日之前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公司将尽快对《问询函》所述相关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回复,及时公告并复牌。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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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31 |
标题 | 北京康美制药被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发行人子公司北京康美制药所产部分山豆根、生地黄产品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
批复内容 | 被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为22,785.90 元。 |
处理人 | 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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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31 |
标题 | 康美(北京)药业有限公司被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5 年,发行人子公司康美(北京)药业有限公司所产部分山豆根(饮片)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 |
批复内容 | 被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7,839.24元。 |
处理人 | 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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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31 |
标题 | 康美滕王阁被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5年,发行人子公司康美滕王阁所产部分法半夏产品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
批复内容 | 被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35,897.40元。 |
处理人 | 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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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31 |
标题 | 深圳麦金利被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5年,发行人子公司深圳麦金利因发布的广告存在违规。 |
批复内容 | 被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南山食药监”)罚款1,000.00元。 |
处理人 |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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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31 |
标题 | 深圳市麦金利被南山食药监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5年,深圳市麦金利因销售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
批复内容 | 被南山食药监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37,657.25元。 |
处理人 | 南山食药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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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31 |
标题 | 深圳麦金利被南山食药监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5年,深圳麦金利因销售不合格的大豆卵磷脂软胶囊产品。 |
批复内容 | 被南山食药监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1,881.60元。 |
处理人 | 南山食药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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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07 |
标题 | 上海康峰药业有限公司受到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5年12月7日,发行人子公司上海康峰药业有限公司因未申请开工放样复验。 |
批复内容 | 受到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罚款金额1,9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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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4-30 |
标题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补充公告(林下参)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临2015-030)。存在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要求,现对相关情况作出补充说明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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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4-30 |
标题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补充公告(保健品)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临2015-031)。存在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要求,现对相关情况补充说明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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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2-15 |
标题 | 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受到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5年2月15日,发行人子公司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因未经登记发布户外广告。 |
批复内容 | 受到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整改、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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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1-16 |
标题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补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公告》(编号2015-001),对外披露了公司拟投资10亿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建设中国-东盟康美玉林中药产业园项目(下称“产业园项目”)和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下称“设立子公司”)的相关事宜。
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要求,补充披露产业园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设立子公司的相关事宜。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要求,现就上述公告中产业园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设立子公司的相关事宜补充披露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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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1-16 |
标题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康美医药咨询有限公司收购上海金藤通信设备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补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康美医药咨询有限公司收购上海金藤通信设备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编号2015-002),对外披露了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康美医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康美医药”)收购上海金藤通信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金藤”)100%股权的相关事宜。
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要求,补充披露上海金藤的相关基本信息和财务状况。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要求,现就上述公告中上海金藤的相关基本信息和财务状况补充披露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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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4-07-16 |
标题 | 康美药业: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4]1263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7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4】1263号)。
该函指出:“我部注意到:近日证券市场周刊发表了题为《康美药业的项目投资乱账》的报道,文中对你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重大项目投资建设情况表示关注,认为你公司项目投资账面混乱,存在部分重大项目投入金额变动数据难以解释或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有募集资金项目规避账户监管之嫌。请你公司对上述报道提及的募投及非募投项目进行梳理,对项目投入构成、建设进度、资金来源、信息披露等问题一一进行说明,于2014年7月15日前向我部提交书面回复,并披露相应的澄清公告。” |
批复内容 | 公司针对该监管工作函及时提交了书面回复,并披露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41)。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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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5-20 |
标题 | 康美药业: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4]0470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5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优先股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4】0470号)。
该函指出:“近日,我部关注到你公司于5月17日披露了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预案。鉴于媒体对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事宜的高度关注,现提请你公司尽快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针对方案的内容设计,包括发行优先股的意义和目的、发行优先股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募集资金的使用合理性、优先股条款设置的合理性等市场关注热点,进一步向投资者进行解释和说明,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
批复内容 | 公司针对该监管工作函及时召开了投资者说明会,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星期一)10:00-11:3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的“上证e访谈”栏目召开投资者说明会,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了互动交流和沟通,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优先股对老股东权益的影响、优先股条款设置的合理性、募集资金的使用合理性、发行优先股的意义和目的等问题进行了回答。
通过此次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很好的针对优先股事宜向投资者进行了解释和说明,达到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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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3-12 |
标题 | 康美药业: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4]0126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3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近期信访投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4】0126号)
该函指出:“近期,我部接到个别投资者的信访来函,对你公司前期披露回购预案后又终止回购的行为进行质疑,认为你公司公告前后矛盾,造成股价大幅波动。请你公司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上述投诉质疑事项进行说明,并于3月17日前书面回复我部。” |
批复内容 | 公司针对该监管工作函及时提交了书面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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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26 |
标题 | 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函[2007]64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章程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 号)的要求制定制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制度,未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公司章程 132 条规定“公司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经理的任免程序、副经理与经理的关系”,但章程中对该部分内容未予以明确。
公司尚未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审计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公司尚未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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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以上是公司在治理专项活动中的整改情况汇报,公司将以此为契机,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文件要求,继续认真做好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工作,使公司能够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健康稳定持续地发展,以更优异的业绩来回报广大股东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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