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8-11 |
标题 | 三房巷: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窗口期买入公司股票并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2年8月3日,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卞永洪先生买入了公司股票100股,成交价格2.99元/股,成交金额299元。因公司拟于2022年8月30日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上述买入公司股票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第十条中有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卞永洪先生已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卞永洪先生就本次交易构成的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给上市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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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11 |
标题 | 三房巷: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449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苏三房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江苏三房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449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工作函》的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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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12 |
标题 | 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收到江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阴交道罚字[2019]00583号) |
相关法规 | 《江苏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江阴交道罚字[2019]00583号 |
批复原因 | 车辆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 |
批复内容 | 江阴市交通运输局决定给予海伦石化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江阴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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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07 |
标题 | 关于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45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0年5月8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5月16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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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11 |
标题 | 三房巷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2729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72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9月18日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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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1 |
标题 | 三房巷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719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5月2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71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9年5月25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作相应修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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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0 |
标题 | 海伦石化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出具的澄税罚[2018]19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澄税罚[2018]198号 |
批复原因 | 海伦石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决定给予海伦石化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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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9-10 |
标题 | 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收到江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澄环罚书字[2018]督04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澄环罚书字[2018]督041号 |
批复原因 | 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 |
批复内容 | 罚款5万元 |
处理人 | 江阴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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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9-10 |
标题 | 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收到江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澄环罚书字[2018]督073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澄环罚书字[2018]督073号 |
批复原因 | 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
批复内容 | 罚款60万元 |
处理人 | 江阴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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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公告日期:2018-09-03 |
标题 | 兴宇新材料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张家港海关出具的张关港办通关当违字[2018]0024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张关港办通关当违字[2018]0024号 |
批复原因 | 出口申报手册号申报错误 |
批复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张家港海关处以警告。 |
处理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张家港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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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公告日期:2018-08-10 |
标题 | 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收到无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锡环罚决[2018]57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锡环罚决[2018]57号 |
批复原因 | 厂区未采取相应污染防治措施,且无危废识别标志 |
批复内容 | 给予海伦石化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
处理人 |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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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03 |
标题 | 江苏兴业塑化有限公司收到江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澄环罚书字[2016]第207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澄环罚书字[2016]第207号 |
批复原因 | 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
批复内容 | 罚款10万元 |
处理人 | 江阴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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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6-27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卞建峰、关联方江阴新伦化纤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35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10月16日,因2014-2015年度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房巷或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房巷集团)及其子公司江阴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江苏三房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海伦化纤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有关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公司及其时任公司董事长卞平芳、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卞刚红、时任财务总监束德宝、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民、控股股东三房巷集团及其子公司江阴海伦化纤有限公司、江阴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江苏三房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对于上述违规事项予以补充认定:2014年度,江阴新伦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伦化纤)采用期间占用形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一笔,金额800万元,占2013年三房巷经审计净资产的0.67%。新伦化纤作为上市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等相关规定。时任公司总经理卞建峰(任期2015年9月15日至2017年10月27日)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日常经营管理的决策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的全部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卞建峰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卞建峰、江阴新伦化纤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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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2-07 |
标题 | 三房巷关于有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结案字[2018]1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卞惠良,董事兼副总经理薛凤娟,独立董事陶惠平、刘斌、奚庆,监事会主席何红波,监事卞永洪、杨进,原董事兼副总经理卞国宏,原独立董事沈晓军、马丽英,原监事会主席薛国平,原监事薛喜庆于2017年7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批复内容 | 2018年2月6日,公司接到上述人员通知,已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的《结案通知书》(结案字[2018]1号),主要内容为:“2017年6月,我局对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立案稽查。经审理,卞国宏、何红波、薛国平、卞惠良、薛凤娟、薛喜庆、卞永洪、杨进、陶惠平、沈晓军、马丽英、刘斌、奚庆的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我局决定结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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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26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三房巷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三房巷股份关联方占用三房巷股份资金情况
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房巷集团”)持有三房巷股份公司50.33%的股权,直接控制三房巷股份。江阴新伦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伦化纤”)、江阴海伦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化纤”)、江阴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兴宇”)、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石化”)、江苏三房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房巷国贸”)均为三房巷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三房巷股份与三房巷集团及上述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2014年度,三房巷集团及其子公司13次占用三房巷股份资金37,800万元,当年全部归还。具体为三房巷集团占用1次,金额3,000万元;新伦化纤占用1次,金额800万元;海伦石化占用3次,累计金额15,500万元;海伦化纤占用4次,累计金额4,500万元;江阴兴宇占用4次,累计金额14,000万元。
2015年度,三房巷集团及其子公司18次占用三房巷股份资金63,500万元,当年全部归还。具体为三房巷国贸占用2次,累计金额5,500万元;海伦石化占用2次,累计金额9,000万元;江阴兴宇占用14次,累计金额49,000万元。
二、三房巷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2014年度至2015年度,三房巷集团及其子公司占用三房巷股份资金,三房巷股份故意隐瞒,未将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记账,由此导致三房巷股份2014年度、2015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三房巷股份故意隐瞒,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三房巷股份董事长卞平芳,副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卞建锋,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卞刚红,时任财务总监束德宝故意隐瞒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规避信息披露义务,是对三房巷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张民获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既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未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补救,是公司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三房巷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卞平芳、卞刚红、卞建峰、束德宝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张民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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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18 |
标题 | 三房巷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苏证监罚字[2018]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三房巷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具体如下:
一、三房巷股份关联方占用三房巷股份资金情况
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房巷集团”)持有三房巷股份公司50.33%的股权,直接控制三房巷股份。江阴新伦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伦化纤”)、江阴海伦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化纤”)、江阴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兴宇”)、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石化”)、江苏三房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房巷国贸”)均为三房巷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三房巷股份与三房巷集团及上述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2014年度,三房巷集团及其子公司13次占用三房巷股份资金37,800万元,当年全部归还。具体为三房巷集团占用1次,金额3,000万元;新伦化纤占用1次,金额800万元;海伦石化占用3次,累计金额15,500万元;海伦化纤占用4次,累计金额4,500万元;江阴兴宇占用4次,累计金额14,000万元。
2015年度,三房巷集团及其子公司18次占用三房巷股份资金63,500万元,当年全部归还。具体为三房巷国贸占用2次,累计金额5,500万元;海伦石化占用2次,累计金额9,000万元;江阴兴宇占用14次,累计金额49,000万元。
二、三房巷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2014年度至2015年度,三房巷集团及其子公司占用三房巷股份资金,三房巷股份故意隐瞒,未将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记账,由此导致三房巷股份2014年度、2015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三房巷股份故意隐瞒,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三房巷股份董事长卞平芳,副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卞建峰,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卞刚红,时任财务总监束德宝故意隐瞒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规避信息披露义务,是对三房巷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张民获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既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未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补救,是公司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 对三房巷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卞平芳、卞刚红、卞建峰、束德宝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张民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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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10-18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5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房巷)、控股股东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房巷集团)等关联方在信息披露方面、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2014年3月起至2015年12月期间,三房巷控股股东三房巷集团及其子公司江阴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江苏三房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海伦化纤有限公司,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无交易背景的情况下,采用期间占用形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0.13亿元。其中,2014年度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3笔,单笔占用金额在500万元至7,000万元之间,累计发生额3.78亿元,约占公司2013年净资产的27%。2015年度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8笔,单笔占用金额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累计发生额6.35亿元,约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3%。直至2015年12月28日,前述资金占用本息才全部归还。此外,公司在2014年、2015年年度报告中,均未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公司与控股股东三房巷集团及其子公司江阴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江苏三房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海伦化纤有限公司等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频繁、数额巨大,且未及时披露,其行为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2.7条等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江阴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江苏三房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海伦化纤有限公司和时任公司董事长卞平芳、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卞刚红、时任公司财务总监束德宝、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民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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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7-05 |
标题 | 三房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苏证调查字2017019号、苏证调查字2017020号-2017037号 |
批复原因 | 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
批复内容 |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全面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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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03-10 |
标题 | 三房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监管局[2017]6号、[2017]7号、[2017]8号、[2017]9号、[2017]11号 |
批复原因 | 苏监管局[2017]6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江阴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江苏三房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海伦化纤有限公司在2014年至2015年间,采用期间占用形式违规占用你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累计10.13亿元,且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
[2017]7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卞平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卞平芳:经查,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至2015年间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江阴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江苏三房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海伦化纤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累计10.13亿元且未按规定披露的情形,你作为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2017]8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卞平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卞平刚:经查,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至2015年间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江阴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江苏三房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海伦化纤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累计10.13亿元且未按规定披露的情形,你作为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2017]9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束德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束德宝:经查,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至2015年间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江阴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江苏三房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海伦化纤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累计10.13亿元且未按规定披露的情形,你作为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2017]11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卞刚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卞刚红:经查,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至2015年间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江阴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江苏三房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海伦化纤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累计10.13亿元且未按规定披露的情形,你作为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1、《关于对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等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关于对卞平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关于对卞平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4、《关于对束德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5、《关于对卞刚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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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04 |
标题 | 三房巷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436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4月29日,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43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作补充披露。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现将核实的情况补充披露,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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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03 |
标题 | 三房巷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436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4月29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436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6年5月4日之前,就上述问题对外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根据《问询函》要求,公司将组织相关各方开展核实答复工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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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7-03 |
标题 | 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收到江阴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澄环罚书字(2015)第160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澄环罚书字[2015]第160号 |
批复原因 | 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使用 |
批复内容 | 罚款5万元 |
处理人 | 江阴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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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5-07 |
标题 | 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收到江阴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澄环罚书字(2015)第098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澄环罚书字[2015]第098号 |
批复原因 | 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产 |
批复内容 | 罚款12万元 |
处理人 | 江阴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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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4-30 |
标题 | 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收到江阴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澄环罚书字(2015)第099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澄环罚书字[2015]第099号 |
批复原因 | 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
批复内容 | 罚款5万元 |
处理人 | 江阴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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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3-06 |
标题 |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阴兴仁纺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和2014年4月23日先后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及中信银行江阴支行签署购买理财产品相关协议,以自有资金480万元人民币向中信银行江阴支行购买中信理财之信赢系列(对公)14115期人民币理财产品和以自有资金1520万元人民币向中信银行江阴支行购买中信理财之信赢系列(对公)14116期人民币理财产品,类型均为保本浮动收益型,期限均为182天,共计2000万元人民币。理财产品到期后,公司向中信银行江阴支行催讨本金及收益,但经银行方面核查,中信银行江阴支行客户经理陈益春私自伪造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合同专用章”、“中信银行江阴支行业务公章”、“中信银行江阴支行办讫章”以及银行柜台经办人员私章和进账单与兴仁公司签订前述理财产品相关协议,并将兴仁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2000万元人民币私自划走并挪作他用,造成兴仁公司不能按时收回本金和收益。 |
批复内容 | 公司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展开追讨工作,经各方努力,截至目前已追回现金2000万元人民币,至此公司被挪用资金已全部追回。 |
处理人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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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4-12-23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卞刚红、董秘张民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14]18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卞刚红、张民: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江阴兴仁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仁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23日分别购买中信银行理财产品合计2000万元,期限均为182天,到期日为10月14日、22日。10月24日,兴仁公司发现购买理财本金及收益未及时到账;11月12日,兴仁公司联系银行核实相关情况,得知理财资金被被涉嫌犯罪的银行客户经理陈益春挪作他用;11月24日,兴仁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上述三个时间点,上市公司均未及时按照规定对可能面临的重大损失予以信息披露。
二、卞刚红、张民未能依法勤勉尽责。对于本次购买理财资金被挪作他用事项,公司已于11月12日得到明确消息,知道公司存在重大损失可能,但卞刚红、张民作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提请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未能做到勤勉尽责。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8条、59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卞刚红、董秘张民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卞刚红、张民于2014年12月30日下午2点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17层江苏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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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4-12-23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14]1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江阴兴仁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仁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23日分别以自有资金人民币480万元、1520万元购买中信银行理财产品,期限均为182天,到期日为10月14日、22日。10月24日,兴仁公司发现购买理财本金及收益未按协议到账;11月12日,兴仁公司联系银行核实相关情况,得知理财资金被涉嫌犯罪的银行客户经理陈益春挪作他用;11月24日,兴仁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上述三个时间点,上市公司均未按照规定及时对可能面临的重大损失予以信息披露。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针对购买理财事项暴露的内控风险积极开展自查和内部整改工作,建立内控长效机制。
你单位应当在2014年1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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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2-16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4]009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4年4月15日和4月23日,公司子公司江阴兴仁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仁纺织”)向中信银行分别购买了期限均为182天的480万元和1520万元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兴仁纺织未能在上述理财产品期限到期日收回上述款项,上述两笔金额分别且累计达到公司201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的10%以上,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 、第9.2条、第9.9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刚红、财务总监束德宝、董事会秘书张民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我部对此予以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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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12-02 |
标题 |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阴兴仁纺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和2014年4月23日先后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及中信银行江阴支行签署购买理财产品相关协议,以自有资金480万元人民币向中信银行江阴支行购买中信理财之信赢系列(对公)14115期人民币理财产品和以自有资金1520万元人民币向中信银行江阴支行购买中信理财之信赢系列(对公)14116期人民币理财产品,类型均为保本浮动收益型,期限均为182天,共计2000万元人民币。理财产品到期后,公司向中信银行江阴支行催讨本金及收益,但经银行方面核查,中信银行江阴支行客户经理陈益春私自伪造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合同专用章”、“中信银行江阴支行业务公章”、“中信银行江阴支行办讫章”以及银行柜台经办人员私章和进账单与兴仁公司签订前述理财产品相关协议,并将兴仁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2000万元人民币私自划走并挪作他用,造成兴仁公司不能按时收回本金和收益。 |
批复内容 | 兴仁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受理并展开了侦查,犯罪嫌疑人陈益春已捉拿归案。公司将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最大限度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目前兴仁公司已追缴回102万元人民币。 |
处理人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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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10-14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鹤坤)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3号 |
批复原因 | 我局认为:刘鹤坤的内幕交易特征明显,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卞某某关系密切,买入三房巷的交易金额、交易习惯、交易时点等均存在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刘鹤坤提出的投入资金占其资金总量比例不高的陈述申辩不能改变上述事实,其关于买入三房巷是基于个人判断的陈述申辩也不足以推翻内幕交易认定,认定刘鹤坤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证据充分,对刘鹤坤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考量刘鹤坤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卞某某的密切关系、两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频繁通话、刘鹤坤交易三房巷股票明显异常、关于交易理由的解释可信度不高等情况,我局认定刘鹤坤从卞某某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刘鹤坤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情形。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鹤坤处以6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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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3-24 |
标题 | 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收到江阴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澄环罚书字(2014)第033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澄环罚书字[2014]第033号 |
批复原因 | 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
批复内容 | 罚款3万元 |
处理人 | 江阴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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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1-09-02 |
标题 | 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收到江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澄环罚书字[2011]第267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澄环罚书字[2011]第267号 |
批复原因 | 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
批复内容 | 罚款7万元。 |
处理人 | 江阴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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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5 |
标题 |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整改情况的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公司独立董事刘刚的股东账户于2007年3月13日卖出4104股,价格6.78元/股,卖出数量超过本人持有股票数量的25%。
2、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尚未完全按照相应议事规则要求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没有形成工作记录,建议进一步加强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3、公司虽设立了内部审计部门,但未设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审计部门未能对内审工作形成书面审计报告,建议公司进一步加强内审部门的工作。 |
批复内容 |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继续强化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运作和决策中的作用,保证独立董事在中工作中的独立性,发挥各独立董事的专业技术才能,定期、不定期对公司重大决策事项、战略规划、内控体系建设等各方面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改进建议,从而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治理绩效,促使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并在以后的工作中持续进行。上述 事项的责任人为董事会秘书。
经此次自查,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中所列整改事项截至2008年6月30日均以按期完成。今后,公司继续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持续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薄弱环节,夯实管理基础,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公司质 量,朝着规范、自律、创新的目标向前迈进。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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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10 |
标题 |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独立董事刘刚的股东账户于2007年3月13日卖出4104股,价格6.78元/股,卖出数量超过本人持有股票数量的25%。该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公司应加强对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买卖股票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严格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的有关规定。
1、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尚未完全按照相应议事规则要求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没有形成工作记录,建议进一步加强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2、公司虽设立了内部审计部门,但未设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审计部门未能对内审工作形成书面审计报告,建议公司进一步加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以本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对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内控制度建设、规范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运作、强化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履职意识,积极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总之,通过此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发现了过去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瑕疵和问题。通过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将会对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各项制度,促进治理水平的提高和健康发展直到明显的推动作用,从而更好的保障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以更优的业绩回报股东、服务社会。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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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7-08-13 |
标题 | 江苏兴业塑化有限公司收到江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澄环罚书字[2007]第333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澄环罚书字[2007]第333号 |
批复原因 | 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
批复内容 | 罚款2.5万元 |
处理人 | 江阴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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