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阳泉(60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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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日

泉阳泉(600189)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泉阳泉(600189)最新利空

泉阳泉(600189)违规记录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18
标题泉阳泉: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55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9-15
标题关于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关于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27
标题关于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269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关于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参股公司重整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16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吕美庆、周学良、黄亮)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1]37号
批复原因当事人:吕美庆,男,1957年9月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周学良,男,1972年8月出生,住址:浙江省磐安县。 黄亮,男,1981年10月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5月9日至7月6日,当事人控制使用以下34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交易“吉林森工”。案账户组自2017年5月9日开始买入“吉林森工”,6月23日持有的“吉林森工”比例达到6.04%,之后仍反复交易,至7月6日,涉案账户组将所持有的“吉林森工”全部卖出。当事人在持有吉林森工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及其所持吉林森工已发行股份减少5%时均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且继续交易该股票,累计卖出“吉林森工”金额为808,087,973.88元。涉案账户组在2017年5月9日至7月6日期间累计亏损2,894,094.33元。
批复内容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披露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对吕美庆处以40万元罚款,对周学良、黄亮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二、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限制期内交易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对吕美庆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周学良、黄亮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12-30
标题泉阳泉:关于对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2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2019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更正披露不及时 (二)关联交易重大进展披露不及时
批复内容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姜长龙、时任总经理王尽晖、时任财务负责人白刚、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张忠伟、时任董事会秘书时军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03
标题关于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80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80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0年7月6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7月13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3-19
标题关于对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业绩预告事项的二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25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披露函件,并于3月27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0-03-06
标题中国证监会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采取监管谈话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证监会[2018]34号
批复原因因新三板挂牌公司山东二十度智慧供热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报审计,2018年2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文号“证监会[2018]34号”监管措施文件。
批复内容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采取监管谈话。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3-03
标题吉林森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更换审计机构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209号
批复原因2020年2月28日,你公司提交公告称,拟将年审审计机构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本次更换审计机构距离公司年报预约披露时间不足两个月。鉴于上述情况,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等规定,对你公司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批复内容更换年审审计机构事项是对上市公司披露年报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年报披露情况进而影响到公司股价和投资者预期。请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落实上述监管要求,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1-20
标题关于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12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12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披露函件,并于1月31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20
标题关于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312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12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披露函件,并于12月27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4-18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19]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刘旭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年1月,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森工”)完成公司人造板资产剥离工作,并准备择机注入优质资产。   2016年4月,于某军出任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工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吉林森工董事长。于某军上任以后一直在寻找合适资源进行重组。   2016年5月初,于某军邀请张某军到森工集团负责资本运作相关工作(张某军于2016年7月到森工集团担任副总经理)。张某军了解到苏州工业园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园区园林”)一直有借助上市公司平台扩大业务的想法。   2016年5月15日,张某军向于某军和森工集团副总经理兼吉林森工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姜某龙(2016年9月26日姜某龙接替于某军担任吉林森工董事长)汇报苏州园区园林的资产情况,探讨了并购的可能性。于某军和姜某龙认为公司质量较好,盈利能力较强,有较好的成长空间,可以作为重组标的,并决定择机进一步了解。   2016年5月27日,姜某龙、张某军等人考察苏州园区园林,向于某军汇报了考察情况,确定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与之前了解的相符,符合重组要求,并着手安排进一步的尽职调查。   2016年6月15日,姜某龙、张某军等人再次到苏州园区园林作进一步尽职调查,详细查阅财务数据,初步确定合作意向。于某军听取情况汇报后,考虑将森工集团旗下的泉阳泉资产与苏州园区园林一并装入吉林森工,决定择机停牌重组。   2016年7月7日收盘后,因吉林森工股价持续上涨,张某军与姜某龙考虑到股价再上涨可能不利于重组推进,向于某军汇报后,决定向交易所申请停牌。   2016年7月8日,吉林森工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股票停牌。   2016年12月6日,吉林森工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披露:“吉林森工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森工集团、睿德嘉信、泉阳林业局合计持有的新泉阳泉75.45%股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赵志华、上海集虹、陈爱莉、赵永春合计持有的园区园林100%股权。同时,吉林森工拟向森工集团、吉林信承、长春誉晟3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2017年1月4日,吉林森工股票复牌。   综上,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动议筹划开始于2016年5月15日。2016年7月8日停牌前,吉林森工未就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对外发布任何公告。吉林森工2016年7月8日停牌所涉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上述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5月15日,公开时间为2016年7月8日。于某军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刘旭伟内幕交易“吉林森工”情况    (一)刘旭伟实际控制并操作“华某栋”和“殷某成”账户交易“吉林森工”   1.账户交易情况    (1)“华某栋”账户,2015年6月9日开立于银河证券长春人民大街证券营业部,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为建设银行。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吉林森工”共128 笔,其中,买入144,500股,金额1,571,403元,卖出4,000股,金额42,300元。   (2)“殷某成”账户,2016年6月17日开立于东北证券长春建设街证券营业部,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为工商银行。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吉林森工”共81笔,其中,买入888,302股,金额9,821,746元,卖出119,000股,金额1,398,998元。   “华某栋”账户和“殷某成”账户的“吉林森工”股票在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合计亏损1,287,656.81元。   2.账户资金情况   (1)“华某栋”账户资金来自刘旭伟和华某栋,分多笔从ATM机现金存入或银行转账。   (2)“殷某成”账户资金来自刘旭伟和华某栋。2016年6月17日华某栋向该账户存入440万元,2016年6月24日刘旭伟通过汇款方式向该账户转入400万元。   3.账户控制关系   (1)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华某栋”账户通过手机下单和电脑下单交易“吉林森工”股票,其中下单手机号是刘旭伟本人手机号,下单电脑MAC地址是刘旭伟工作电脑。   (2)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殷某成”账户通过手机下单和电脑下单交易“吉林森工”股票,下单手机号是殷某成手机号,下单电脑MAC地址是刘旭伟工作电脑。“殷某成”账户在涉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开立,现有证据证明截至我局调查人员于2017年7月20日对刘旭伟等人开展询问谈话前,刘旭伟始终控制使用该账户。   (二)“华某栋”和“殷某成”账户交易特征   “华某栋”账户此前单只股票单日最大成交金额为6万元。在涉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华某栋”账户连续多日买入“吉林森工”股票,单日最大成交金额为35万元,且成交总额明显放大,异常交易特征明显。   “殷某成”账户在涉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开立,自开户至“吉林森工”股票停牌前只交易“吉林森工”和“大华股份”,“大华股份”股票持有时间仅为2天。在涉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殷某成”账户集中买入“吉林森工”,成交总额大,单一持股特征显著,异常交易特征明显。   (三)刘旭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情况   自2016年5月1日至7月8日停牌前,刘旭伟与于某军存在通讯联系12次,其中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联系9次。5月15日,刘旭伟与于某军通话时间达4分钟,该通话时点与内幕敏感期起点高度吻合。
批复内容对刘旭伟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20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高福波)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 吉林森工以人造板业务等向森工集团的人造板集团出资、参股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和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5年6月底形成,公开于2015年12月7日。柏某新担任吉林森工和森工集团的董事长,全面负责人造板业务整合事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吉林信托利用吉林省九圣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九圣)和长春恒信投资中心(以下简称长春恒信)账户内幕交易“吉林森工”的相关事实 (一)吉林信托董事长高福波与柏某新的联络情况 (二)吉林信托控制使用“吉林九圣”和“长春恒信”账户 (三)涉案账户交易“吉林森工”的情况 涉案账户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累计买入“吉林森工”22,230,750股,成交金额279,309,371.84元,累计卖出3,449,396股,成交金额50,362,267.13元,于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全部“吉林森工”,交易盈利43,733,230.05元。 三、吉林信托超比例持股未披露且在限制期内交易股票 2015年8月3日,“吉林九圣”和“长春恒信”两账户累计买入吉林森工已发行股份5%时,吉林信托没有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停止买入,而是超比例买入3,256,354股,成交金额41,024,762.42元。 吉林信托内幕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吉林信托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在限制期内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行为。对吉林信托的违法行为,时任吉林信托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高福波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一、没收吉林信托违法所得43,733,230.05元,并处以43,733,230.05元罚款。二、对高福波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8-23
标题吉林森工关于公司副总经理刘波因行贿罪被刑事拘留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副总经理刘波因行贿罪。
批复内容镇赉县人民检查院于2017年8月16日,对公司副总经理刘波实施刑事拘留。
处理人镇赉县人民检查院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7-17
标题关于对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包卓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7年3月14日,公司总经理包卓在接受e公司记者专访媒体采访时表示,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业绩将得到较大提升,控股股东森工集团可能择机将旗下养老旅游等产业注入上市公司,同时旗下矿泉水企业将与中国石化合作等事项。 经我部监管问询,公司于2017年3月18日披露回复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澄清。 公司澄清 公告显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尚需监管部门批准,是否能在2017年度实施存在不确定性,业绩能否提升也存在不确定性。 控股股东森工集团旗下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泉阳泉公司外,并不存在向上市公司注入其他资产的规划安排。 此外,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计划对森工集团旗下孙公司林海雪原饮品有限公司增资,并在增资完成后对森工集团、泉阳泉相关产品无偿开放销售渠道,目前增资尚未完成,具体产品及相关协议尚未签署。 上市公司业绩变化、资产注入及战略合作等事项属于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和、客观,并由上市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包卓作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在相关信息未经公司详细论证的情况下,以接受媒体采访的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其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4条、第2.6条、第2.14条和、第3.1.4条、第3.1.5条的等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时任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包卓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18
标题吉林森工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273号
批复原因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森工”、“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27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经公司自查核实,现就有关报道情况进行澄清,并就问询函提出问题进行答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16
标题吉林森工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273号
批复原因2017年3月1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273号)。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在2017年3月16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做出书面回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1-10
标题关于对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柏广新、总经理毛陈居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何健芬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5]006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 2015年4月23日,公司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年报显示,公司净利润为1,060.68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约74%。公司迟至2015年3月4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未按规定于会计年度结束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11.3.1条等有关规定, 董事长柏广新、总经理毛陈居、董事会秘书时军、财务总监薛义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何健芬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公司董事长柏广新、总经理毛陈居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何健芬予以监管关注。 另外,因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时军及财务总监薛义对公司未及时披露获得政府补助情况的违规行为也负有相应责任,结合本案的违规事实,已予以另案处理。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11-10
标题关于对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5]4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如下违规事实: 一、未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2015年4月23日,公司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为1,060.68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约74%。公司迟至2015年3月4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未按规定于会计年度结束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二、未及时披露获得政府补助情况 经核实,公司2014年度累计收到各类政府补助资金为5,919.99万元,其中2,889.04万元计入当期损益,达到2013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导致公司2014年度扭亏为盈,对公司业绩有重大影响。但公司迟至2015年4月11日才披露前述获得政府补助事项,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12.7条、第11.3.1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时军、财务总监薛义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业绩预告不及时和未及时披露政府补助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时军及财务总监薛义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0-16
标题关于对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4]008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森工”)的控股股东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工集团”)存在如下股份减持违规行为: 森工集团自2007年1月15日起减持吉林森工股份,至2014年8月29日,已累计减持吉林森工已发行总股份的6.73%。森工集团在减持吉林森工股份达到其总股本的5%时未停止买卖,并直至2014年9月2日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不符合《证券法》第86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等规定要求。另外,森工集团作为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减持达到1%时,亦未遵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39条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森工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6条等有关规定,不过,考虑到森工集团减持行为时间跨度较长,在2007年已减持32921501股,占吉林森工已发行总股份的4.92%,后续减持发生于2014年,公司未将2007年已减持部分累计计算,主观上出于疏忽大意,而非故意为之,据此,我部决定对森工集团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26
标题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吉证监发[2007]220号
批复原因1、鉴于你公司高管人员曾违规买入本公司股票,建议你公司要继续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关于证券市场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培训。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规则》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2、你公司没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将信息披露文稿及相关备案文件报送我局。你公司今后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公告相关信息后尽快将有关文件报我局备案。
批复内容通过此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公司的治理水平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关规章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规范治理意识普遍增强,日常运作的规范明显改善。公司将以本次专项治理活动为契机,不断加强管理,完善治理结构,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违法  公告日期:2007-06-01
标题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副董事长田树华先生因在2004年初主持集团公司工作期间(时任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决策失误,集团公司出资3.5亿元委托闽发证券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闽发证券公司出现问题,该部分投资暂时无法收回,给集团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批复内容
处理人司法机关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9-17
标题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长春特派办巡检意见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企业会计制度》
文件批号长春证监发[2003]181号
批复原因公司运作不规范;信息披露不符合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 中国证监会长春特派办于2003年8月25日至29日对我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3年9月10日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长春证监发[2003]181号,以下简称"《通知》")。接到《通知》后,我公司对此高度重视,董事会、监事会、管理班子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和研究,逐项逐条进行对照检查,并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和反思。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本着勤勉尽责、严格自律、诚实守信,对股东负责的态度,逐项落实了整改措施。
处理人长春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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