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60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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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 7:02:43
 
2023年6月2日

金发科技(600143)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金发科技(600143)最新利空

金发科技(600143)违规记录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05-27
标题金发科技:金发科技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取保候审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收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袁志敏先生通知,因2016年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批复内容被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立案调查,深圳市公安局对其出具《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自2022年5月25日起算。
处理人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04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聂德林)〔2021〕17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1]17号
批复原因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二、聂德林内幕交易“金发科技”情况
批复内容责令聂德林依法处理“李某丽”账户和“王某玲”账户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358,404.19元,并处70万元罚款。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02
标题关于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志敏、李南京、何勇军、张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监管局[2021]55号
批复原因没有对应的物流凭据证明相关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金发科技、袁志敏、李南京、何勇军及张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7-31
标题金发科技:金发科技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1]55号
批复原因经查,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在确认2012年至2015年期间部分贸易性质营业收入时,没有对应的物流凭据证明相关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导致金发科技2012年度至2015年度财务报告分别多确认营业收入5,058.89万元、8,010.43万元、12,860.9万元、8,271.14万元,多确认营业成本5,053.2万元、7,977.02万元、12,812.76万元、8,231.42万元,少确认营业外收入5.69万元、33.41万元、48.14万元、39.72万元。
批复内容广东证监局对金发科技及董事长袁志敏,总经理及时任财务总监李南京,时任公司财务总监何勇军、张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3-24
标题金发科技:关于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26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志敏、宁凯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30号)查明的事实,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5月18日,公司披露《关于子公司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公告》称,控股子公司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金发)于5月16日收到美国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关于KN95口罩的采购订单,合同金额9.75亿美元;双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广东金发将根据合同约定向买方出售KN95口罩,并约定买方收到广东金发提供的形式发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广东金发支付订单金额40%的前期款项。2020年5月23日、6月11日,公司2次披露《关于子公司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称,买方因资金归集及大额支付流程的原因,将迟延支付相关前期款项,公司复函同意延迟支付申请并督促买方尽快完成支付。2020年8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子公司特别重大合同终止的公告》称,因买方未按约定支付相关前期款项且未就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予以有效回复,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终止。根据公司公告,上述合同金额9.75亿美元,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另经查明,2020年7月10—11日,买方向公司发来电子邮件表示要取消上述口罩订单。后续,公司多次尝试与买方沟通是否继续履约,但买方一直未予回复。 经监管督促,公司在2020年8月14日披露的《关于特别重大合同终止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中,仍未披露前期已收到买方拟终止合同的相关情况。
批复内容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袁志敏、 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宁凯军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9-24
标题金发科技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0]130号
批复原因经查,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0年5月18日,金发科技发布《关于子公司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公告》,披露子公司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金发)于5月16日收到美国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关于KN95口罩的采购订单,订购金额9.75亿美元,双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广东金发将根据合同约定向买方出售KN95口罩。金发科技后续披露,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采购订单金额40%的前期款项。核查发现,7月10日至11日,买方向金发科技发来电子邮件,表示要取消9.75亿美元的KN95口罩订单,后续金发科技多次尝试与买方沟通是否继续履约,但买方一直未予回复。这一重大合同进展披露不及时、风险揭示不充分。8月10日,金发科技发布《关于子公司特别重大合同终止的公告》,披露该合同订单终止。 金发科技在知悉买方拟取消重大合同订单的情况下,未及时履行重大合同进展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袁志敏作为金发科技董事长、宁凯军作为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金发科技和袁志敏、宁凯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10
标题金发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重大合同终止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及时披露。你公司和董事会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落实上述监管要求,尽快核实有关事项,并于2020年8月13日之前回复函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09
标题关于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宁凯军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9]013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同月23日,公司披露回购报告书称,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00元/股,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2019年4月5日,公司披露回购报告书修订稿称,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将回购实施期限变更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19年7月5日,公司实施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将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6.00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5.90元/股。 2019年11月11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称,本次回购股份已于2019年11月7日届满。截至2019年11月7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数量为143,162,4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7%,回购累计支付的资金总额约人民币7.27亿元。公司实际回购完成金额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72.7%,公司未完成原有回购计划。 公司未按已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的回购计划存在差异,且经过延期后仍未完成回购计划,可能影响投资者及市场预期。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会秘书宁凯军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17
标题金发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2755号
批复原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9】2755号问询函《关于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9月24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6-25
标题金发科技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3号
批复原因袁志敏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同交易“金发科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袁志敏先生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违法所得327,294.99元,并对袁志敏先生处以589,130.98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6-19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袁志敏、王宗明)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3号
批复原因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金发科技董事长袁志敏在2014年以来开始了解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但一直没有开展员工持股计划。 2016年2月3日左右,袁志敏让金发科技董事会秘书宁某军准备员工持股计划的介绍材料。2月4日,宁某军电话联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赖某玲,询问市场上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并约定春节后赖某玲到金发科技就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宣讲。当日,赖某玲通过电子邮件将《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项目建议书》发送给宁某军,建议金发科技设立员工持股计划从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票,并提供了两种方案设计。 2月15日下午,赖某玲等人到访金发科技,向袁志敏、宁某军等人就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宣讲。宣讲结束后,袁志敏请广发证券按三年期制定一个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此方案的时间表。 2月16日下午,金发科技召集广发证券、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三家中介机构在金发科技办公楼会议室开会,讨论出具金发科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时间问题,广发证券介绍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分工。2月16日至19日,中介机构按照分工准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职工代表大会等材料。 2月19日下午收市后,袁志敏确定启动员工持股计划,安排停牌事项,金发科技证券事务代表曹某颖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月22日起停牌。 2月19日晚,赖某玲向袁志敏等人介绍将于2016年2月20日(周六)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宣讲的金发科技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月20日上午,金发科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赖某玲对金发科技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发放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意向函和风险提示函,通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于2月22日下午17点前提交认购意向函和风险提示函,参会人员同意并签署了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2月22日,金发科技发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回收员工签署的参与持股计划的认购意向函和风险提示函。 2月23日至25日,中介机构起草并完成员工持股计划定稿、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安排签署《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和《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2月26日,金发科技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非公开发行方式认购)》及其摘要等13项议案。 3月1日,金发科技公告《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非公开发行对象为袁志敏和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该公司以其拟设立并管理的广发原驰·金发科技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该资产管理计划拟由金发科技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全额认购)。同日,“金发科技”复牌。 金发科技于3月1日公告《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显示,本次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53,928,961股(含153,928,961股),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2,560,000,000股)约6.01%,若非公开发行成功,公司股权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2016年12月21日,金发科技实际非公开发行股票156,784,786股,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6.12%)。因此,金发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具有重大性。 金发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决议在2016年3月1日之前并没有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因此,金发科技筹划实施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过程具有未公开性。 综上,金发科技筹划实施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所列“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2月3日,于2016年3月1日公开(以下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袁志敏在内幕信息形成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情时间不晚于2016年2月3日。 二、袁志敏与王宗明共同内幕交易“金发科技”的情况 (一)袁志敏、王宗明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通讯联系 王宗明承认其和袁志敏关系比较好。王宗明的姐姐王某慧与袁志敏有密切关系,二人同在广州市工商联,王宗明在王某慧实际控制的广州睿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袁志敏与王宗明有多次通讯联络。 (二)袁志敏提供资金,王宗明操作“王宗明”“李某玲”证券账户交易“金发科技” 1. “王宗明”“李某玲”证券账户交易“金发科技”的资金来源于袁志敏。 2015年12月21日,袁志敏向上海本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朱某明借款,2016年1月28日,袁志敏给朱某明发送短信,提供“王宗明”“李某玲”“王某慧”“汤某”的银行账号,1月29日至2月2日,上海本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3,200万元直接或者通过“汤某”“王某慧”“李某玲”等账户汇入王宗明银行账户。 2016年2月2日,袁志敏致电王宗明,当日,王宗明和李某玲同时以本人名义开立了证券账户和三方存管银行账户。2月3日,王宗明将前述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转入证券账户,并向袁志敏发送短信:“老板你好、昨天转给工商联450万、股票账号上各1,350万和1,400万,共计3,200万”,袁志敏短信回复王宗明:“好”。 综上,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宗明”“李某玲”证券账户买入“金发科技”的资金全部来自于袁志敏。 2. 王宗明操作“王宗明”“李某玲”证券账户交易“金发科技”。 “王宗明”证券账户于2016年2月2日在广发证券广州天河路证券营业部开立。2016年2月3日至15日买入“金发科技”1,663,600股,占该期间其账户股票资产的100%,成交金额9,826,638.00元,占其账户资金的70.19%。 “李某玲”证券账户于2016年2月2日在广发证券广州天河路证券营业部开立。2016年2月3日至15日买入“金发科技”957,300股,占该期间其账户股票资产的100%,成交金额5,645,050.20元,占其账户资金的50.50%。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宗明”“李某玲”两个账户买入“金发科技”的IP地址、MAC地址、硬盘序列号均一致,王宗明承认上述两账户一直由其操作。综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宗明操作上述两个账户买入“金发科技”2,620,900股,占该期间两个账户股票资产的100%,成交金额15,471,688.2元,以“金发科技”复牌日(2016年3月1日)收盘价(6.04元)计算,上述两账户账面盈利327,294.99元。 (三)“王宗明”“李某玲”两账户买卖“金发科技”交易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2016年1月29日至2月2日,袁志敏向朱某明借款转入指定银行账户,2月2日袁志敏致电王宗明,“王宗明”“李某玲”证券账户开立,并转入资金。2月3日左右,袁志敏让宁某军准备员工持股计划的介绍材料。涉案账户集中于2016年2月3、4、5、15日买入“金发科技”,占该期间其账户股票资产的100%。 综上,涉案账户存在突击开户、突击转入大额资金、集中单项买入“金发科技”等明显异常行为,其交易“金发科技”情况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上述违法事实,有金发科技相关会议材料及公告、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银行转账记录、相关人员通讯记录、询问笔录以及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王宗明依法处理“王宗明”“李某玲”账户下非法持有的“金发科技”,没收袁志敏、王宗明违法所得327,294.99元,并对袁志敏处以589,130.98元罚款,对王宗明处以392,753.99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1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永江)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9]1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王永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王永江内幕交易“金发科技”情况 王永江是管某玮的父亲,与管某玮共同居住。 “王永江”普通账户、信用账户分别于2012年3月28日、2015年3月27日开立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为同名建设银行账户。“王永江”账户交易“金发科技”资金来源于王永江本人,交易由王永江本人决策和操作。 2016年10月14日,“王永江”信用账户买入“金发科技”20,000股,成交金额134,900元;2016年10月17日,“王永江”信用账户卖出“金发科技”股票20,000股,成交金额135,800元,经计算亏损53.31元。“王永江”账户买入“金发科技”时点敏感,且是开户后首次买入“金发科技”,内幕交易特征明显,王永江未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交易“金发科技”。王永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王永江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1-24
标题金发科技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9]18号
批复原因2018年4月11日,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袁志敏先生因涉嫌内幕交易公司股票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通知书》(桂证调查字2018037号)。
批复内容2019年1月23日,公司收到公司董事长袁志敏先生报告,袁志敏先生于2019年1月23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18号)。证监会拟决定没收袁志敏先生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违法所得327,294.99元,并对袁志敏先生处以589,130.98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2-21
标题金发科技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金发科技与海越能源签署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2739号
批复原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8】2739号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披露本问询函,于12月27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0-24
标题关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2581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58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披露本问询函,于10月29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4-12
标题金发科技关于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桂证调查字2018037号
批复原因2018年4月11日,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董事长袁志敏先生的报告,袁志敏先生于2018年4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桂证调查字2018037号):“因你涉嫌内幕交易‘金发科技’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批复内容证监会决定对袁志敏先生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7-27
标题金发科技关于对网络媒体报道的说明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7年7月22日,国家环境保护部组织相关人员,对广东金发进行了环保检查。检查组认为,广东金发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1、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不完善,运行不规范,部分生产废气直接排放; 2、该公司加工塑料使用含毒性助剂(BDP双酚A双(磷酸二苯脂)),经批复的环评报告书将废过滤网确定为危险废物,该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4日和2017年5月18日将挤塑工段产生的废过滤网10.1吨和10.83吨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清远绿由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理; 3、部分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 4、危险废物未按规定申报登记; 5、挤塑工段产生的废过滤筛混入非危险废物混合贮存。
批复内容收到以上通报后,公司高度重视,要求广东金发成立专项小组,与环保部门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核实,确认各项问题是否属实。
处理人国家环境保护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7
标题金发科技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522号
批复原因金发科技于2017年5月5日下午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2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现就《问询函》提及的问题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6
标题金发科技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关联交易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522号
批复原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7】0522号问询函《关于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之前,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9-09-22
标题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005号文
批复原因高管人员涉嫌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 夏世勇、李建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有关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从事短线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夏世勇、李建军分别给予警告。 本公司董事会决定: 责成夏世勇、李建军将其获利(获利确认原则:夏世勇、李建军构成短线交易当日收市后,本公司股票当日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额为其构成短线交易部分的每股获利)8,464元、46,000元上交公司,并各处以罚款10,000元;黄险波虽无获利,但鉴于其违规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罚款10,000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9-04-03
标题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005号文
批复原因高管人员涉嫌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11
标题广州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函[2007]582号
批复原因完善以下方面: 1、结合新会计准则,修订《财务管理制度》与《会计制度》。 2、完善对应收账款、存货与备用金的管理,促进负债结构的合理化,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降低财务风险。 3、充实完善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 4、加紧办理公司控股子公司绵阳长鑫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的资产权属过户手续。 5、改变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提高决策效率。 6、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7、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
批复内容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和广东证监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本公司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认真学习和讨论,全面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深入开展加强本公司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针对公司过去在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本着严格自律和对股东高度负责的精神,研究制定了有效整改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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