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03-07 |
标题 | 关于对曹昶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3]50号 |
批复原因 | 曹昶辉:
经查,你担任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拓红外)董事会秘书期间,你的母亲曾超雄名下证券账户于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2月20日买入、卖出康拓红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2-22 |
标题 | 康拓红外: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买卖方向交易数量(股)交易均价(元/股)交易金额(元)2023年1月13日—2023年1月16日集中竞价买入52,6007.87413,7782023年2月20日集中竞价卖出52,6008.35439,080注:交易均价采取四舍五入计算。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曾超雄女士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其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的收益为25,302元,计算公式为:(卖出均价-买入均价)*短线交易股份数量。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曾超雄女士的交易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短线交易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曾超雄女士已将此次交易所得收益25,302元人民币上交给公司。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1-07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3号 |
批复原因 | 关于对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22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16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16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0-13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丰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7]第63号 |
批复原因 | 截至2017年5月31日,你公司持有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拓红外”)5.22%的股份。2017年6月2日和6月5日,你公司分别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康拓红外股票5,000股、205,000股,减持金额合计244万元。你公司在首次减持康拓红外股份15个交易日前未向本所报告,也没有披露减持计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3-01 |
标题 | 《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顺地税稽限改[2016]8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顺地税稽限改[2016]8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轩宇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责令限期在2016年4月5日前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65,400.54元。 |
处理人 | 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3-01 |
标题 | 《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顺地税稽罚[2016]8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顺地税稽罚[2016]8号 |
批复原因 | 轩宇空间因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被责令限期在2016年4月5日前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65,400.54元。被处罚款82,700.27元。 |
处理人 | 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01 |
标题 | 《北京市顺义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顺国税稽罚[2016]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顺国税稽罚[2016]2号、顺国税稽处[2016]5号 |
批复原因 | 轩宇空间因2014年为员工购买电影票(卡)取得7份“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
批复内容 | 顺义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轩宇空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北京市顺义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