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国祯(300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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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17 7:02:09
 
2023年3月17日

节能国祯(300388)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节能国祯(300388)最新利空

节能国祯(300388)违规记录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12
标题关于对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46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1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3-17
标题关于对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5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5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3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20
标题关于对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253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25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9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5-07
标题国祯环保: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文件批号皖建罚字[2015]第12号
批复原因公司承建的庐江县乡镇污水处理厂(含湿地)DBO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于2014年9月5日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庐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已于2015年2月1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相关管理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5-012号)。 近日,针对上述事件,公司收到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该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公司对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和管理不到位,并对项目工程进行了分包,未认真落实施工方案,未将行政主管部门的停产指令落实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等的规定,对公司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为: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6月20日。履行地点和方式为:公司将安全生产许可证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处理人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1-08
标题关于对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126号
批复原因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7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乌海市易嘉水务环保有限公司提供借款1亿元,该笔借款于2017年12月29日到期。截至2017年12月29日,你公司未收回该笔借款,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进展情况,直至2018年4月20日才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7.7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1.10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1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谢一峰)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60号
批复原因2015年期间,谢一峰控制账户组,采用盘中拉抬、虚假申报及大额封涨停等多种方式操纵“红宇新材”等7只股票,累计盈利6,543,998.61元。
批复内容没收谢一峰违法所得6,543,998.61元,并处以19,631,995.83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01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利辛县税务局出具利国税简罚(2017)73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利国税简罚[2017]730号
批复原因发行人因逾期申报
批复内容被处罚款20元整。
处理人国家税务总局利辛县税务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2-23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灵璧县税务局出具灵国税简罚(2017)2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灵国税简罚[2017]24号
批复原因发行人因逾期申报
批复内容被处罚款500元整。
处理人国家税务总局灵璧县税务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30
标题芜湖市环境保护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芜环罚字[2016]47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芜环罚字[2016]47号
批复原因2016年10月19日,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执法人员在对芜湖麦王水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芜湖麦王水务有限公司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干扰。
批复内容决定对该企业处罚款叁万元整,该企业罚款已缴纳到位。
处理人芜湖市环境保护局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09-1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肖海东)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11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肖海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1月29日至7月14日,肖海东控制使用7个账户 肖海东控制使用“肖某昌”“杨某平”“杨某程”“陈某秀”“杨某”证券账户及“肖某昌”“杨某”信用账户等7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账户组各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与去向相互交叉且集中,资金主要直接来源为肖海东、杨某(肖海东妻子)。证券账户委托下单使用的交易地址存在交叉相同且与肖海东出入境记录和航班信息高度吻合。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的开户留存电话存在交叉相同。账户组各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姻亲或其他紧密关系。“肖某昌”“杨某平”“杨某程”“杨某”账户的名义持有人或操作人均称肖海东对涉案账户进行决策、操作,并称“陈某秀”账户根据肖海东或杨某建议操作。肖海东承认控制和使用涉案账户并操作了大部分账户,并对“陈某秀”账户的操作决策有重要影响。账户组绝大多数操纵交易由肖海东本人操作,少量交易由杨某按其指令操作。 二、肖海东控制使用账户组交易“通光线缆”等12只股票,获利13,413,747.87元 (一)账户组交易“通光线缆”的情况 2015年5月6日至5月26日,账户组通过在短时间内大量发出买入委托指令,买入价格呈阶梯式上升,迅速大幅推高股价,然后迅速对尚未成交的买入委托指令撤单,对通光线缆股价造成影响,获利8,724,484.65元。 (二)账户组交易“永贵电器”的情况 2015年3月23日至4月17日,账户组在3月31日、4月3日、4月9日、4月10日、4月15日、4月16日等6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18,817,942.27元。 (三)账户组交易“汉得信息”的情况 2015年5月22日,账户组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314,826.24元。 (四)账户组交易“司尔特”的情况 2015年1月29日至3月19日,账户组在3月6日、3月9日、3月10日等3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1,106,774.16元。 (五)账户组交易“力源信息”的情况 2015年4月8日至4月27日,账户组在4月20日、4月21日、4月23日等3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4,861,364.33元。 (六)账户组交易“宜安科技”的情况 2015年3月26日至4月16日,账户组在4月8日、4月9日等2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2,517,723.97元。 (七)账户组交易“国祯环保”的情况 2015年5月11日至5月28日,账户组在5月15日、5月19日、5月21日、5月25日等4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6,460,400.31元。 (八)账户组交易“快乐购”的情况 2015年1月15日至7月14日,账户组在2月17日、5月19日、5月20日、5月26日、5月27日、5月28日、5月29日、6月3日、6月5日等9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3,711,816.34元。 (九)账户组交易“云海金属”的情况 2015年4月2日,账户组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597,366.43元。 (十)账户组交易“万邦达”的情况 2015年3月18日至5月27日,账户组在4月29日、5月7日、5月8日等3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1,191,279.95元。 (十一)账户组交易“凯发电气”的情况 2015年5月21日至7月14日,账户组在5月22日、5月27日、6月1日、6月2日、6月23日、6月25日、6月30日、7月2日等8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4,274,944.17元。 (十二)账户组交易“卫士通”的情况 2015年3月24日,账户组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467,398.66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账户交易流水、硬件信息、相关交易数据、交易所计算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肖海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肖海东违法所得13,413,747.87元,并处以40,241,243.61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8-17
标题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怀住建)罚决字[2016]第10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文件批号(怀住建)罚决字[2016]第10号
批复原因国祯环保在怀远县怀魏路西侧高皇村内开工的工程项目涡北污水处理厂,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扬尘污染问题,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二、三、四项共四项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对国祯环保处以5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经核查,国祯环保已缴纳5万元罚款。
处理人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8-04
标题关于对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李辉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6]第41号
批复原因2016年8月3日,李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票2,600股,交易金额53,326元。公司已预约于2016年8月26日披露2016年度半年报,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1.11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及时组织了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会议,会上首先通报了本次事件的基本情况,说明违规事件的严重性,要求相关人员充分吸取教训,杜绝今后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李辉先生在会议上做了深刻的检查,并向公司递交了《检讨书》,承诺将加强制度学习,严格按照制度操作国祯环保的股票买卖。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违法  公告日期:2016-01-25
标题国祯环保:关于媒体报道的情况说明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5年9月6日,中粮生化收到《蚌埠市环境保护局连续处罚决定书》,就公司下属子公司安徽中粮生化燃料酒精有限公司水处理设施总排口污水超标行为实施连续处罚,罚款214.7688万元”、“中粮生化于2014年5月与麦王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污水处理系统委托运营合同》。根据合同,公司因超排事故所造成的有权机关处罚由麦王公司承担”、“2015年8月30日,国祯环保以自有资金3.7亿元收购麦王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72.31%的股权,而麦王环境拥有蚌埠麦王环境技术有限公司40%股权。
批复内容由于案件尚在办理中,根据该事件的处罚金额、公司与涉事主体的股权关系以及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本次事件的最终结果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处理人蚌埠市环境保护局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5-10-23
标题证监会拟对12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日前,证监会对“证监法网”第七批专项行动中的12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调查、审理完毕。该12宗案件已进入告知程序。 12宗操纵案件主要发生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包括5种类型: 第一类为3宗操纵ETF案件,包括济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100ETF案、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50ETF案、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涉嫌操纵50ETF案。 第二类为2宗利用融券机制操纵市场案件,包括陈某宇涉嫌操纵“西部证券”股票价格案、江某涉嫌操纵“国元证券”、“吉林敖东”股票价格案。 第三类为1宗境外企业利用QFII操纵B基金案件,系某境外企业涉嫌操纵“银华恒生H股B”价格案。 第四类为1宗特定时间段操纵案件,系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国光股份”、“国农科技”、“鸿特精密”、“金宇车城”、“科恒股份”、“万福生科”等6支股票价格案。 第五类为5宗采取混合方式操纵案件,包括肖某东涉嫌操纵“通光线缆”、“永贵电器”、“汉得信息”、“司尔特”、“力源信息”、“宜安科技”、“国祯环保”、“快乐购”、“云海金属”、“万邦达”、“凯发电气”、“卫士通”等12支股票价格案,吴某乐、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合谋操纵“特力A”、“得利斯”股票价格案,唐某涉嫌操纵“渤海活塞”股票价格案,彭某涉嫌操纵“美都能源”、“石英股份”等2支股票价格案,瞿某淑涉嫌操纵“恒源煤电”、“中科英华”、“东风汽车”、“安阳钢铁”等4支股票价格案。 这些案件具有四个特点:第一,参与主体种类多样,既有公司,也有个人;既有境内公司,也有境外公司。第二,部分操纵行为系不同市场主体合谋进行。第三,涉案金额巨大,手法新颖,当事人通过滥用交易规则,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影响市场机制和作用的正常发挥,对证券市场起到了助涨助跌的作用,加剧了股市的异常波动。第四,部分操纵案件还伴随信息披露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拟对上述违法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济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0,820,449.17元,并处以62,461,347.51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4,011,940.16元,并处以42,035,820.4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中一名责任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责令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违法所得855.87万元,并处以2,567.61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陈某宇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江某处以100万元罚款;没收某境外企业违法所得680,562.36元,并处以2,041,687.0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操纵市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168,569.86元,处以30,805,709.5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3万元罚款;对肖某东操纵市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2,229,148.71元,处以216,987,446.13元罚款;没收吴某乐的违法所得173,544,302.74元,并处以520,632,908.22元罚款,没收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147,415,733.94元,并处以442,247,201.82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唐某违法所得30,591,938.79元,并处以91,775,816.37元罚款;没收彭某违法所得727,735.78元,并处以2,183,207.34元罚款;没收瞿某淑违法所得31,162,865.22元,并处以93,488,595.66元罚款。上述12宗案件罚没款金额总计超过20亿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5-22
标题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3年修订)》
文件批号昆环罚字[2015]6号
批复原因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东川公司在线自动检测系统《昆明市东川区国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出水口2015年1月、2月、3月月报表》显示,东川公司化学需氧量超标。 东川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3年修订)》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昆明市东川区国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79,814元的行政处罚。东川公司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人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2-16
标题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管理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文件批号安监管罚[2014]第(31-1)号、安监管罚[2014]第(31-2)号、安监管罚[2014]第(31-3)号
批复原因公司承建的合肥市巢湖流域DBO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一般事故)。公司在该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未认真落实施工方案,未落实行政主管部门的停产指令,并对项目工程进行了分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规定。 公司总经理王颖哲作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公司副总经理刘端平作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未能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给予公司1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给予公司总经理王颖哲1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3、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给予公司副总经理刘端平警告并处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人庐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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