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普(30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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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13 7:02:01
 
2023年3月13日

新开普(300248)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新开普(300248)最新利空

新开普(300248)违规记录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12-22
标题新开普: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误操作导致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杨文寿先生出具的《关于因误操作导致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其配偶因误操作杨文寿先生的股票账户,导致杨文寿先生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违规减持公司股票10,000股。
批复内容1、本次违规减持的股票为杨文寿先生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从二级市场买入并持有至今,成本价格为14.68元,本次违规减持成交均价为10.81元/股。此次误操作行为未产生收益。 2、杨文寿先生对公司业务发展充满信心,持续看好公司长期价值,本次减持公司股份非主观故意违规,发生上述违规减持股份行为后,杨文寿先生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主动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检讨,并表示日后将进一步加强自身及配偶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管理好个人股票账户,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就本次违规减持股票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3、公司董事会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实相关情况。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遵守规定,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审慎操作,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05
标题马明海、李晖内幕交易新开普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山西证监局[2020]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马明海、李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8月10日,新开普董事长杨某国带队赴杭州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宝的母公司,以下简称蚂蚁金服),与蚂蚁金服副总裁、支付宝总裁倪某军等会面,主要讨论双方的业务合作以及下一步的投资合作。 2018年8月30日,蚂蚁金服副总裁纪某带队对新开普进行了考察,与杨某国等进行会谈,会议内容涉及:“完美校园”的业务推进及拓展汇报;业务合作方向和投资方案;蚂蚁金服投资新开普和完美数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数联)等事项。 2018年9月6日,蚂蚁金服向新开普发送投资完美数联的保密协议。 2018年9月19日,蚂蚁金服投资经理孔某仁带队赴郑州与新开普杨某国等会谈合作事宜。 2018年9月21日,蚂蚁金服将核心条款清单、投资评估资料清单等发送给新开普。随后持续推进上述合作事宜。 2018年10月30日,杨某国带队赴杭州与蚂蚁金服副总裁纪某、投资经理孔某仁等会谈合作事宜。 2018年11月6日,确定上市公司股份交割定价原则、比例等范围。 2018年11月9日,讨论蚂蚁金服对完美数联的投资金额和占股比例。 2018年11月15日,确认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东部分股份的具体事项及完美数联估值范围。 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月5日,由蚂蚁金服确定的中介机构对新开普等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对相关协议进行讨论。 2019年1月6日,签署《增资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等。 2019年1月7日晚间,新开普披露以下信息: 《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国等共八名股东拟转让6.28%的股份给蚂蚁金服的全资子公司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云鑫)。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杨某国; 《关于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完美数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上海云鑫拟出资人民币25,000万元对新开普持股85.71%的子公司完美数联增资,增资完成后,新开普持有60%股权,上海云鑫持有30%股权,天维恒瑞持有10%股权; 《关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上海云鑫与新开普、完美数联签署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共同打造基于“教育信息化2.0”为核心的校园服务和教育服务。 2019年1月7日晚间,新开普披露的上述事项,在信息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一项及第八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其中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涉事项为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1月7日。杨某国为新开普董事长,在上述事项推进中参与、讨论并决策,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马明海、李晖内幕交易“新开普”情况 (一)马明海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杨某国相识多年,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联络接触 马明海与杨某国是2012年清华EMBA的同学,合作密切。两人有共同投资的公司,且有大额债权债务关系。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明海与杨某国有见面和电话联络。 2018年10月2日马明海与杨某国在郑州光华酒店见面。 2018年11月6日马明海与杨某国在郑州新开普公司见面。 内幕信息敏感期间,杨某国尾号为9898的手机号与马明海尾号为3688的手机号有过2次联系,与马明海使用的尾号为2978的台湾手机号有过31次通话。 (二)账户信息及资金来源 马明海和李晖关系密切,两人在询问笔录中的经常居住地一致,在同一公司任职。同时,二人电话联系频繁,资金往来金额较大,且马明海的证券账户由李晖管理、操作,马明海中银国际证券开户资料其他联系人为李晖。 马明海三个证券账户分别于2015年6月8日开立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2016年3月14日开立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北海路证券营业部;1998年2月11日开立于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潍坊东风西街证券营业部(现改名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风西街证券营业部)。李晖证券账户于1997年8月4日开立于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潍坊东风西街证券营业部。 马明海三个账户交易“新开普”下单电脑MAC地址、李晖账户交易“新开普”下单电脑MAC地址与李晖提供的电脑设备中的MAC地址一致,以上交易由李晖在其提供的电脑下单操作。李晖账户还使用了本人尾号为3900的手机号下单。 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2月27日,马明海中银国际账户共转入7,950万元,其中来源于马明海银行账户4,600万元,李晖银行账户2,700万元。马明海招商证券、中泰证券账户均为自有资金;2018年10月8日,李晖中泰证券账户转入理财赎回资金20万元,其余资金来自该证券账户卖出其他股票资金。 (三)马明海、李晖账户的交易情况 马明海、李晖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新开普”11,266,749股,买入金额6,442.29万元。截至2019年9月18日(我局调查发函日)卖出“新开普”818,148股,金额520.42万元。经计算,上述账户违法所得为21,590,259.50元。 2018年10月8日,马明海和杨某国第一次见面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李晖账户当天转入20万元,买入“新开普”35,000股,金额为19.14万元。10月22日至11月6日期间共12个交易日,马明海账户在其中11个交易日,大额连续集中买入“新开普”2,852,181股,金额为1,408.48万元。 11月7日,马明海与杨某国第二次会面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马明海账户买入“新开普”2,065,424股,金额为1,152.63万元。11月7日至15日期间的7个交易日,马明海账户买入“新开普”5,777,228股,金额为3,348.98万元。 11月27日至12月27日期间,马明海账户持续大额买入“新开普”2,337,437股,金额为1,491.79万元。 12月26日至28日,李晖账户买入“新开普”264,903股,金额为173.90万元。买入“新开普”的资金大部分为亏损卖出其他股票的资金,且在10月8日至12月28日仅买入“新开普”一只股票,买入占比为100.00%。 综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明海、李晖交易“新开普”的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与新开普公开披露的信息明显背离,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且其未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人员通讯记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和资金划转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批复内容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责令马明海、李晖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马明海、李晖违法所得21,590,259.50元,其中,马明海承担21,155,088.16元,李晖承担435,171.34元,并处以43,180,519.00元罚款,其中马明海承担42,310,176.32元,李晖承担870,342.68元。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06
标题关于对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维国及其原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04号
批复原因杨维国、尚卫国、付秋生、华梦阳、葛晓阁、傅常顺、赵利宾、杜建平、刘恩臣、郎金文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04号。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8-29
标题新开普:关于河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文件批号河南证监局[2015]24号
批复原因经查,河南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2014年8月26日,公司收到增值税退税579.75万元,未及时进行披露,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 (二)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对上年度业绩进行介绍,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中层干部均参会。该会议召开时间与公司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悉时间不一致,违反《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讨论。公司董事长亲自组织公司相关人员成立整改工作组,成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监事会成员及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对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决定》中提出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对各项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间做出详细的计划,现将具体的整改情况予以公告。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5-08-04
标题新开普:关于河南证监局对公司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文件批号河南证监局[2015]25号
批复原因河南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2014年8月26日,公司收到增值税退税579.75万元,未及时进行披露,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 (二)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对上年度业绩进行介绍,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中层干部均参会。该会议召开时间与公司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悉时间不一致,违反《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五十八条和五十九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五条规定,河南证监局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杨维国,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华梦阳采取出具了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上述二人应引以为戒,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5-08-04
标题新开普: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文件批号河南证监局[2015]24号
批复原因经查,河南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2014年8月26日,公司收到增值税退税579.75万元,未及时进行披露,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 (二)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对上年度业绩进行介绍,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中层干部均参会。该会议召开时间与公司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悉时间不一致,违反《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五十九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 号)第十五条规定,河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了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着重加强对信息披露和内幕 信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以上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与计划,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河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5-07-30
标题立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26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26号
批复原因该决定涉及公司为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该公司2014年度审计。
批复内容对立信出具“警示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1-14
标题郑州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对公司现场检查结果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文件批号豫证监发[2013]328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收到河南证监局《郑州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情况的综合评价及整改意见》(豫证监发[2013]328 号)(以下简称“《整改意见》”),《整改意见》中指出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1、公司制度需进一步修订完善。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未规定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3、对重大事项签订了《保密协议》,但公司未将该重大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4、董事会中个别董事表决不规范。 5、公司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只有监事,没有股东代表。
批复内容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收到河南证监局《郑州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情况的综合评价及整改意见》(豫证监发[2013]328号)(以下简称“《整改意见》”),要求公司在收到《整改意见》15日内,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并书面报送河南证监局。 公司收到河南证监局的《整改意见》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对《整改意见》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结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深入的分析,积极查找问题的根源,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整改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汇报进行了公告。 通过河南证监局的此次检查和公司整改,促进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将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加强各岗位人员的学习和培训,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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