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00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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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30 7:01:37
 
2023年5月30日

伊戈尔(002922)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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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戈尔(002922)违规记录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20
标题关于对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21]第10号
批复原因2020年9月,你公司与广东益建置地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广东可安建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建置地”)签署《转让协议书》,拟出售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根据《转让协议书》的约定,益建置地应最迟于2020年12月8日向共管账户支付14,500万元剩余款项,但其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向共管账户支付剩余款项。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逾期付款情况,迟至2020年12月31日才披露益建置地逾期付款情况及相关付款安排。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1】第10号。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05
标题关于对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7-01
标题伊戈尔:关于深交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94号
批复原因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伊戈尔”)董事会于2019年6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94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对问询函关注事项进行认真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部分关注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专项意见。公司现就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回复说明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6-13
标题伊戈尔: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时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9年6月11日13点57分,邓国锐先生由于操作失误,误买入一笔1000股公司股票,成交价为14.66元/股,成交金额1.466万元,本笔交易构成了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邓国锐先生在实施减持计划过程中买入公司股票虽属操作失误所致,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笔买入公司股票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公司依照从严的原则,按照“最高卖价减去最低买价”的计算方法,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11日,邓国锐先生实施减持计划期间,以其最高卖价14.66元/股减去最低买价14.66元/股乘以1000股,邓国锐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经公司自查,邓国锐先生的上述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因涉及金额较小,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9-19
标题伊戈尔:关于收到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
文件批号南环罚[2018]260号
批复原因佛山市南海区环保局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在扩建、改造过程中,存在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公司存在将危险废物废油漆桶混入纸箱等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情况,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第十一条及《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一部分环境管理的规定,南海区环保局对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775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四部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部分的规定,南海区环保局对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7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人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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