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制药(00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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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13 7:01:30
 
2023年3月13日

精华制药(002349)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精华制药(002349)最新利空

精华制药(002349)违规记录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2-06
标题关于对海安瑞海城镇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65号
批复原因海安瑞海城镇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华制药”)于2022年12月3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公司作为精华制药持股5%以上股东,在2022年6月2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精华制药41,617,200股,持有精华制药股份的比例由10.56%降至5.45%,权益变动比例5.11%。你公司持有精华制药股份的比例累计变动到达5%时,未能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5-26
标题精华制药: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薛红卫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导致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获悉薛红卫先生的女儿薛倩玉女士于2022年5月24日买入公司股票,其爱人钱晓玲于2021年12月22日卖出公司股票。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经核查了解,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薛红卫亲属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自主投资行为,未发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定期报告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情况。但本次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薛红卫先生及其亲属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声明将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薛红卫先生承诺未来卖出股票如产生收益将上交公司。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7-0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7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监局[2021]7号
批复原因蔡某洋内幕交易“精华制药”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没收蔡某洋违法所得419,961.92元,并处以罚款839,923.84元。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11-09
标题精华制药: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0]104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经审计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13
标题关于对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95号
批复原因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范围为-2.25亿至-1.55亿元。2020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经审计净利润为-3.94亿元。你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差异较大,且未能按规定及时修正。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02
标题精华制药:关于控股子公司被收回GMP证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9年11月19-21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亳州保和堂开展GMP有因(飞行)检查,发现2条严重缺陷、1条主要缺陷、3条一般缺陷,经综合判定该企业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批复内容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收回该企业的《药品GMP证书》。
处理人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1-19
标题精华制药: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三季报问询函[2019]第10号
批复原因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关于对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问询函》(中小板三季报问询函【2019】第10号)。
批复内容经认真分析与核查后,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1-15
标题南通季德胜科技有限公司受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局行政处罚(开市监案字[2016]第003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开市监案字[2016]第003号
批复原因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批复内容罚款2000元、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处理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0-22
标题南通东力被如东县环保局处罚(东环罚字[2018]34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东环罚字[2018]341号
批复原因因焚烧的危险废物没有如实进行网上申报。
批复内容被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如东县环保局
警告  公告日期:2018-10-11
标题南通宁宁大药房有限公司受到南通市安监局行政处罚(崇市监当处字[2018]11-32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崇市监当处字[2018]11-32号
批复原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或处方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
批复内容处以警告的处罚。
处理人南通市安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05
标题南通东力被如东县环保局处罚(东环罚字[2018]172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东环罚字[2018]172号
批复原因因焚烧炉温度未达环评批复的要求。
批复内容被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如东县环保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03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高勇)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8号
批复原因综上,高勇使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组,在2015年1月12日至2月17日期间,大量建仓买入“精华制药”,并在建仓过程中存在集中资金优势,拉抬“精华制药”股价的行为。5月25日至6月4日,在“精华制药”复牌后,高勇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连续9个交易日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以涨停价进行大笔申报,每日申报数量均远超市场实际成交可能。6月5日至7月22日,高勇账户组将前期建仓股票集中卖出,并在6月19日上午9:43至10:07:51期间,集中资金优势,以连续交易方式拉抬、维持“精华制药”股价。高勇的上述操纵行为,共计获利897,387,345.82元。
批复内容对高勇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0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勇)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47号
批复原因一、高勇账户组实际控制情况 二、高勇账户组操纵“精华制药”情况 (一)持续建仓并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交易“精华制药”阶段 (二)集中资金优势、以连续封涨停方式拉抬“精华制药”股价阶段 (三)集中、大量出售“精华制药”,实现操纵获利阶段
批复内容没收高勇违法所得897,387,345.82元,并处以罚款897,387,345.82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13
标题精华制药:关于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0号
批复原因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高度重视,对《问询函》所关注事项逐一认真分析和核查,并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12
标题鲁化森萱收到滕州市安监局出具处罚决定((滕)安监罚[2018]3003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滕)安监罚[2018]3003号
批复原因因救援物资配备不符合要求、接触高温作业人员血压体检异常未安排职业健康复查
批复内容处以罚款叁万元
处理人滕州市安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1-03
标题精华制药:关于公司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告
相关法规《安全生产法》
文件批号(东)安监罚[2017]s6024号
批复原因南通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发生一起致两人死亡的冲料事故,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对本次事故进行了调查,认为南通公司该起事故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南通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如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8-11
标题精华制药:关于子公司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精华制药集团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氟尿嘧啶车间甲基化岗位于2017年8月10日上午10时50分发生冲料,导致两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场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批复内容事故发生后,南通公司立即启动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并配合安监等部门对本次事故作进一步调查。
处理人安监等部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30
标题江苏森萱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受到泰兴市安监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
批复内容处以罚款二十八万元。
处理人泰兴市安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8-11
标题南通季德胜科技有限公司受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局行政处罚(开市监案字[2016]第017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开市监案字[2016]第017号
批复原因化妆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批复内容被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000元。
处理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6-29
标题鲁化森萱被滕州市环保局处罚(滕环罚字[2016]50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滕环罚字[2016]50号
批复原因因项目未经环评批复擅自投入建设。
批复内容被处以罚款捌万元。
处理人滕州市环保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04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源(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5]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东源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和传递情况 2013年4月22日,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华制药)发布公告称拟向深圳润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驰投资)、聚辉投资、天津兆泽商贸合伙企业非公开发行股票69,582,504股。由于精华制药此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药品批文以及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未能落实,直至同年10月份,精华制药未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非公开发行议题。 10月14日,精华制药收到南通市国土资源开发区分局关于土地取得情况的说明,同日,朱某某向精华制药第一大股东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杜某某汇报了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并表达了倾向终止此次非公开发行的意愿。 10月14日,此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项目负责人施某、尹某某到精华制药与公司董事长朱某某等高管会谈,双方会谈的主要议题是是否继续推进此次非公开发行项目。朱某某等精华制药管理层认为,由于项目的土地证按时取得无望,新药品批文也暂停了,继续推进非公开发行这个项目已经很困难了。 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10月21日,精华制药发布关于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公告。 精华制药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属于“公司增资计划”,该项目的进展变化情况在未公开前亦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内幕信息。10月14日,精华制药在明确本次募投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未能落实的情况后,筹划终止此次非公开发行项目,并向大股东进行了汇报,“终止非公开发行项目”这一内幕信息基本形成,内幕信息敏感期为10月14日-10月21日(公告日)。 尹某某在10月14日与朱某某会谈后得知该信息,并在精华制药召开董事会(10月17日)前一两天,给项目投资方润驰投资的实际控制人赵某、兰某某以及杨成义打电话,告知他们精华制药可能终止非公开发行这个项目,希望他们给精华制药及南通市政府做工作,想办法挽回这个项目。因此,杨成义在精华制药召开董事会(10月17日)之前便知悉了精华制药将终止非公开发行项目这一内幕信息,属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东源投资内幕交易的情况 东源投资为“长城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对该集合资产计划每笔操作提供交易方案设计、交易安排、投资建议等研究顾问服务,是“长城精选1号”实际交易决策人。 10月18日,杨成义代表东源投资亲自签字下达交易指令卖出“长城精选1号”账户精华制药股票100,186股,成交金额1,482,176.80元,以10月21日精华制药公告终止定向增发当天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避免损失94,222.30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交易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源投资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请求我局对其免除处罚:其一,尹某某在给杨成义等人电话沟通时并未告知“精华制药即将终止非公开发行”这一信息;其二,东源投资卖出精华制药股票的指令是基于CPPI投资策略,并非基于内幕信息。 我局认为,东源投资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其一,尹某某、施某、兰某某及杨成义本人的证词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杨成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二,东源投资并未提供其根据CPPI投资策略进行交易的相关证据。根据“长城精选1号”后续交易精华制药股票情况分析,其卖出精华制药股票的止盈点远远超过10%,这与杨成义辩称的“因‘长城精选1号’是保本型产品,盈利有10%的时候就出货了”的交易理由并不相符。因此,东源投资辩称的交易理由不足以采信。 东源投资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精华制药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的情形,杨成义是东源投资内幕交易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一)没收东源投资违法所得94,222.30元,并处以188,444.60元的罚款; (二)对杨成义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5-26
标题南通精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苏证监函[2011]123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需进一步规范三会运作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的执行 (四)其他要求
批复内容通过开展此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发现了过去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经过自查和江苏证监局的检查,公司对各项制度进行了完善,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整改,健全了公司内控体系,使公司治理水平的规范化程度得到了提高。公司深知作为公众公司的责任和使命,并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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