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0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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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14 7:01:13
 
2023年4月14日

兰州黄河(000929)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兰州黄河(000929)最新利空

兰州黄河(000929)违规记录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6
标题关于对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69号
批复原因收到关于对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6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5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5-04
标题关于对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甘肃监管局[2018]1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你公司2003年收购原控股股东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集团”)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郑家庄108号的77.84亩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该宗土地”)。上述交易完成后,你公司一直没有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该宗土地目前仍登记在黄河集团名下。上述信息,你公司未及时对外披露。 2.2003年至2012年,该宗土地由你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兰州黄河麦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麦芽”)租用,年租金为185万元。2013年7月起,该宗土地由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租用至今。2013年下半年,2014年和2015年租金分别为200万元,600万元和600万元。但是,你公司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该宗土地2003年以来一直由兰州麦芽租赁使用,租金一直是185万元,公司信息披露不够真实,准确、完整。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现提醒你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你公司应当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5-04
标题关于对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等3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甘肃监管局[2018]2号
批复原因1.兰州黄河2003年收购原控股股东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集团”)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郑家庄108号的77.84亩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该宗土地”)。上述交易完成后,兰州黄河一直没有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该宗土地目前仍登记在黄河集团名下。上述信息,兰州黄河未及时对外披露。 2.2003年至2012年,该宗土地由兰州黄河原控股子公司兰州黄河麦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麦芽”)租用,年租金为185万元。2013年7月起,该宗土地由兰州黄河控股子公司兰州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租用至今。2013年下半年,2014年和2015年租金分别为200万元,600万元和600万元。但是,兰州黄河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该宗土地2003年以来一直由兰州麦芽租赁使用,租金一直是185万元,公司信息披露不够真实,准确、完整。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杨世江、牛东继、魏福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提醒上述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你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5-04
标题甘肃证监局关于杨世江敏感期买卖股票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甘证监函字[2018]162号
批复原因杨世江: 你控制的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及兰州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黄河”)2017年半年报业绩预告公告前十日(2017年7月4日至7月13日),以及兰州黄河2017年半年报公告日前三十日(2017年6月28日至7月27日),合计增持兰州黄河股份307万股,增持金额合计4115.89万元。上述主体增持行为,构成敏感期买卖股票行为。
批复内容你作为上述增持主体的实际控制人,现对你出具监管函。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3-09
标题关于对魏福新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32号
批复原因魏福新: 经查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 年修订)》规定的行为。你作为兰州黄河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2.2条的规定,对兰州黄河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3-09
标题关于对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28号
批复原因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黄河”)原控股股东,2008年与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涉及兰州黄河未来重组及控制权安排等事项,但你公司未及时告知兰州黄河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批复内容你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3-09
标题关于对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29号
批复原因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黄河”)间接控股股东,2008年与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涉及兰州黄河未来重组及控制权安排等事项,但你公司未及时告知兰州黄河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批复内容你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3-09
标题关于对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30号
批复原因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黄河”)第二大股东,2008年,你公司子公司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涉及兰州黄河未来重组及控制权安排等事项,但你公司未及时告知兰州黄河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批复内容你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3-09
标题关于对陈衣峰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31号
批复原因陈衣峰: 经查明,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2月12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黄河”)披露了《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关于与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等签订<股权置换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显示,兰州黄河拟以2,068.78万元的价格向其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转让77.84亩土地。针对前述关联交易,你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委托关联董事牛东继代为表决,从而导致委托表决无效。
批复内容你作为兰州黄河时任董事,在上述委托表决事项中未审慎地选择受托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1.6条及《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3.3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3-08
标题关于对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8]11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黄河”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2月12日,兰州黄河披露了《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关于与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等签订<股权置换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公告》”)。公告显示,兰州黄河拟以2,068.78万元的价格向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工贸”)转让77.84亩土地(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前述土地为兰州黄河在2003年10月以评估值4,032.36万元自公司原控股股东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集团”)处收购所得;而本次交易中,兰州黄河拟以2,068.78万元的价格将上述土地转让给新盛工贸,定价依据为甘肃天马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给出的估价结果。评估机构对本次交易估价对象的地价定义为:在估价期日2017年8月31日,作为出让工业用地、无他项权利的状态下,宗地红线外“七通”、红线内“场地平整”等条件下的10.8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并未在估价时考虑土地规划因素及出租情况。兰州黄河在涉及本次交易的《关联交易公告》中未充分、准确披露影响土地价值的重要现实因素,包括:(1)该宗土地已被规划为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前均可以申请土地性质变更成住宅用地。本次交易所涉土地位于兰州市老城区,周边地块的工业企业大部分都在实施“出城入园”,甘肃省已出台新的“出城入园”文件,兰州市正在准备相关配套政策。兰州市2020年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中,该宗地块已被规划为住宅用地。(2)该土地2013年下半年的租金实际为200万元,2014、2015年的年租金实际为600万元,2016年、2017年的租金将在公司与承租方兰州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协商确定后于2018年一并收取;而兰州黄河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该地块自2003年以来的年租金一直为185万元。此外,前述土地截至目前仍登记在黄河集团名下,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导致兰州黄河重要资产权属不清;关于相关土地使用权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信息,兰州黄河经我所督促直至2018年1月19日才进行补充披露。 兰州黄河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8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的规定。兰州黄河董事长杨世江、董事牛东继和时任董事杨世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3.1条和第3.3.7条的规定,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兰州黄河独立董事王重胜,时任独立董事周一虹、张新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3.1条、第3.3.7条、第3.5.4条、第3.5.5条的规定,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兰州黄河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世江、董事牛东继和时任董事杨世涟,独立董事王重胜,时任独立董事周一虹、张新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兰州黄河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2-19
标题兰州黄河: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73号
批复原因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73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我公司已按照关注函的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于2017年12月15日以书面形式向深交所进行了回复。现将公司对关注函的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19
标题兰州黄河: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问询函[2017]第327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7]第32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我公司已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于2017年12月15日以书面形式向深交所进行了回复。现将公司对问询函的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2-13
标题关于对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73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7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12月15日前将相关核查结果书面提交我部对上述核查情况进行补充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12-13
标题关于对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世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杨世江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杨世江控制的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和兰州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润地产”)在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黄河”)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日(2017年7月14日)前十日内(2017年7月4日至7月13日,以下简称“敏感期”)合计买入兰州黄河股票1,430,700股,成交金额合计19,677,508.63元。其中,新盛投资在敏感期买入兰州黄河股票22,500股,成交金额301,025元;富润地产在敏感期买入兰州黄河股票1,408,200股,成交金额19,376,483.63元。 作为兰州黄河的实际控制人,杨世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21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世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9-29
标题兰州黄河:关于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更正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08号
批复原因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兰州黄河”)于2017年8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对公司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发出的《关于对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0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2017年8月18日,新盛投资就《关注函》涉及的有关问题向深交所提交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8-17
标题关于对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08号
批复原因收到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08号。
批复内容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如下事项进行核查并于8月19日前将核查情况书面回复我部:一是说明在前述增持期间内,富润地产、新盛工贸和你公司每日的增持数量和交易金额;二是说明你公司与湖南昱成是否是一致行动人,并提供证明材料。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5-08
标题关于对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甘肃证监局[2017]1号
批复原因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作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2016年10月27日、10月28日,通过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卖出非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6.43万股,成交金额2490.35万元。该减持行为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批复内容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现提醒你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股份,主动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当在2017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5-08
标题关于对杨世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甘肃证监局[2017]2号
批复原因杨世江:经查,你于2016年11月10日通过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234股,且你实际控制的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10月28日通过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卖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6.43万股,成交金额2490.35万元。该股票减持行为违反了你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不减持承诺。
批复内容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现提醒你严格履行承诺,杜绝违反承诺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当在2017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01-05
标题关于对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杨世江给予公开谴责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黄河”或“公司”)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杨世江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新盛投资持有3954.74万股兰州黄河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1.29%,且为非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股票。2016年10月27日、10月28日,新盛投资通过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卖出公司股票126.43万股,成交均价19.86元/股,成交金额2490.35万元。新盛投资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第八条的规定。 2016年10月1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世江通过其控制的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兰州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票并承诺在增持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016年11月10日,杨世江通过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票5234股,且因新盛投资同为杨世江实际控制,新盛投资于2016年10月27日、10月28日的减持行为也构成违反不减持的承诺。 新盛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杨世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杨世江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4-22
标题兰州黄河: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6]第39号
批复原因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6】第39号)。
批复内容现就该函关注的2015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补充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21
标题兰州黄河: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回复
相关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文件批号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16号
批复原因根据有关监管要求,深交所需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核。2016年3月3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发来的《关于对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16号)。
批复内容本公司协同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独立财务顾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君合律师”)就本次问询函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分析说明,现就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回复说明如下,请贵所予以审核。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04
标题兰州黄河:关于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停牌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16号
批复原因根据有关监管要求,深交所需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核。2016年3月3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发来的《关于对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16号)。
批复内容现公司正在组织、协调交易对方和有关中介机构积极准备对该问询函进行书面回复。截止本公告日,上述回复工作尚未完成。根据相关规定,股票将继续停牌,具体复牌时间,待公司本次回复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后,另行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12-11
标题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方面 二、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方面 三、关联交易方面 四、信息披露方面
批复内容 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此次现场检查,帮助公司发现了在上述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公司规范运作是一次有益的促进,进一步深化了公司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对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公司将以此次现场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强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贯彻,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信息披露,进一步规范运作,使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29
标题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 1、公司治理方面的部分制度有待建立和完善。   2、公司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3、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日常运作和职能发挥有待进一步加强。   4、需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增强规范意识,提高治理水平。
批复内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2007 年10 月24日《关于对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情况的综合评价及整改要求》,公司董事会组织人员按照《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等有关文件要求,并结合公众评议的情况,对《要求》中所提出的问题作了进一步自查,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07-24
标题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整改工作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三会”运作不规范;信息批露存在错误、不一致的问题;与控股子公司的资产置换未经过资产评估或评估机构无证券评估资格;募资项目进度、效益与承诺的情况差距较大;对下属控股和参股公司管理不善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于2004年6月3日至6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检,并于2004年6月18日对我公司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接到《通知》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十分重视,于7月15日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做了传达并认真学习讨论。对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规章和《公司章程》,本着规范运作,对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针对《通知》中指出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已经2004年7月22日五届十六次董事会议、五届五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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