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高环能(0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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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29 7:00:52
 
2023年5月29日

山高环能(000803)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山高环能(000803)最新利空

山高环能(000803)违规记录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4-20
标题山高环能:关于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23]29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董事长匡志伟作为相关议案关联股东,担任了此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整改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4-20
标题关于对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23]29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董事长匡志伟作为相关议案关联股东,担任了此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8-02
标题关于对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1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8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6-08
标题关于对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2]第6号
批复原因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5月25日,你公司直通披露了《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19
标题北清环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5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11-30
标题北清环能: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因误操作违规减持股份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收到公司副总裁甘海南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北清环能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甘海南先生因误操作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违规减持公司股票20,000股。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遵守规定,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审慎操作,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2-10
标题关于对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1年2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04
标题关于对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55号
批复原因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时任董事长胡先林:你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显示,你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胡先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8号)及《关于对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9号),显示你公司时任董事长胡先林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组织实施以上市公司名义向民间个人借款。其中,2014年你公司向民间个人借款合计100万元,2015年你公司向民间个人借款合计2,263万元。上述事项未纳入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核算,导致你公司对应期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等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10-28
标题关于对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1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1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10-22
标题*ST北能:关于收到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20]48号、[2020]49号
批复原因胡先林:经查,在你担任原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名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你组织实施以上市公司名义向民间个人借款,其中,2014年向民间个人借款合计100.00万元,2015年向民间个人借款合计2263.00万元。上述事项未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核算,导致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等财务数据不准确。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2014年、2015年向民间个人借款。其中,2014年向民间个人借款合计100.00万元,2015年向民间个人借款合计2263.00万元。上述事项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核算,导致你公司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等财务数据不准确。
批复内容现对你公司、胡先林予以警示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9-21
标题关于对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10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9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09
标题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20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7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2-05
标题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1-18
标题厦门十方收到厦门市翔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因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从2017年4月开始新增了2台发电机组
批复内容厦门十方被厦门市翔安区环境保护局罚款人民币6,000元
处理人厦门市翔安区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1-18
标题厦门十方收到厦门市翔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闽厦环罚[2018]21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闽厦环罚[2018]211号
批复原因因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
批复内容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处理人厦门市翔安区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1-18
标题厦门十方收到厦门市翔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闽厦环罚[2018]274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闽厦环罚[2018]274号
批复原因因违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定
批复内容罚款人民币2万元
处理人厦门市翔安区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1-18
标题青岛十方收到青岛市李沧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李沧)应急罚告[2019]017号
相关法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李沧)应急罚告[2019]017号
批复原因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批复内容罚款人民币1万元
处理人青岛市李沧区应急管理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25
标题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5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2-19
标题关于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韩秋科、李叶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19]47号
批复原因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韩秋科、李叶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行的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车城或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商誉审计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韩秋科、李叶梅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就公司对商誉相关资产组的认定及商誉分摊不合规的情况采取适当的审计程序;二是未对公司实施商誉减值测试所采用的相关假设、参数及依据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未根据你所聘请的外部专家复核意见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四是底稿记录的有关审计程序未实施;五是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不到位;六是未充分关注并识别公司对商誉减值测试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韩秋科、李叶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1-07
标题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2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2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前就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10-30
标题金宇车城: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南充市嘉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文件批号嘉城综执理告字[2019]第BA18号
批复原因你单位于2014年7月在嘉陵区嘉南路1号“盛世天城”综合体4楼和商场东侧、南侧分别搭建砖混结构房屋5290.81㎡和4780.52㎡,共建1层;在内庭上空加盖了网架玻璃屋顶3823.62㎡,搭建面积共计1.4㎡。框架结构,永久建筑。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1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依法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理决定。
处理人南充市嘉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3
标题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4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4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5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4-24
标题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69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6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4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28
标题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8号
批复原因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你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11月10日披露《累计诉讼情况公告》并分别于11月23日、12月1日对前述公告予以补充,相关公告显示你公司及你公司控股子公司自2017年10月以来发生多项诉讼事项,其中作为被告的部分累计涉诉金额分别为2,675.66万元、5,381.14万元。经查,你公司未在前述诉讼事项累计金额达到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于2018年12月15日披露《重大诉讼公告》及后续补充公告显示,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临电气”)于11月9日收到法院相关诉讼传票,涉诉金额为2,192.90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8%。你公司未在该诉讼事项发生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1条、第11.1.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1-21
标题关于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韩秋科、李叶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19]4号
批复原因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韩秋科先生,李叶梅女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承接的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车城)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中喜审字〔2018〕第0427号)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及该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韩秋科、李叶梅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对银行存款或借款未函证也未说明合理理由 (二)对大额往来款项未函证也未实施替代测试 (三)询证函由被审计单位人员发出 (四)询证函回函存在异常或不符,但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四、其他执业问题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韩秋科、李叶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管理措施。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1-21
标题关于对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张武平、李国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19]3号
批复原因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张武平,李国胜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我局近期对你公司承接的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车城)投资性房地产评估项目(报告文号:中和谊评报字〔2018〕21002号)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及该项目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张武平、李国胜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项目承接和计划阶段 1.未在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前明确业务基本事项 2.未就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风险进行评估 3.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内容缺失 4.未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二、项目实施阶段 1.采用市场法评估的依据不充分 2.比较案例缺乏可比性 3.关于比较案例相关情况的描述缺乏证据支持 4.未结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对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期限、规模与权利限制等情况进行修正。 三、报告阶段 1.评估报告未披露评估对象受限状况 2.内部审核日期晚于评估报告出具日期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张武平、李国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28
标题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61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6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1月2日前将书面材料报送我部并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21
标题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51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5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12月24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并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13
标题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3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12月14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并对相关公告进行补充完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1-21
标题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117号
批复原因西藏瑞东财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瑞东财富资本投资管理中心、上海北信瑞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车城”)于2016年2月26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西藏瑞东财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瑞东”)作为瑞东梧桐一号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梧桐一号”)的管理人与北信瑞丰瑞东麒麟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麒麟1号”)当时的投资顾问北京瑞东财富资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瑞东”)之间存在关键股东、人员的重合等关系,因此西藏瑞东与北京瑞东为一致行动人,梧桐一号与麒麟1号具有一致行动关系,其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应合并计算。梧桐一号与麒麟1号于2016年1月28日到1月29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了金宇车城股份合计持有公司6,400,090股,占金宇车城总股本的5.01%。西藏瑞东及麒麟1号的管理人上海北信瑞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信瑞丰”)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了上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8年9月4日,金宇车城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公告》显示,金宇车城于2018年8月31日收到西藏瑞东《关于一致行动关系已解除相关情况的说明函》,函件称2018年6月20日,麒麟1号的各个当事方(包括资产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原投资顾问)签署了《北信瑞丰瑞东麒麟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三》,该协议导致梧桐一号与麒麟1号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已终止。截至2018年8月31日,梧桐一号持有金宇车城股份为7.10%,麒麟1号持有金宇车城股份为2.71%并不再为金宇车城5%以上的股东。西藏瑞东、北信瑞丰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瑞东作为麒麟1号的投资顾问未能将相关一致行动关系变化的情况及时告知金宇车城,导致金宇车城未能及时披露5%以上股东变化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的规定及《主板规范运作指引》第4.1.6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补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8-11-01
标题关于对刘猛、韩开平和姬晓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18]43号
批复原因刘猛先生、韩开平先生、姬晓辉先生: 经查,你们分别作为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车城)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以下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一)金宇车城控股子公司对高压电极锅炉外壳的销售业务存在提前确认收入和利润的情况 (二)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增值的会计处理依据不足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0-31
标题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107号
批复原因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8月29日披露的《关于对<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报告全文>的更正公告》公告显示,你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报告全文》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公司对2017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差错更正。该调整事项导致201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489.91万元,占调整前净利润的22.53%。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规定。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8-10-27
标题*ST金宇:关于公司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18]38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股子公司对高压电极锅炉外壳的销售业务存在提前确认收入和利润的情况 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临电气)于2017年12月份向沈阳飞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飞驰)销售高压电极锅炉核心组件及锅炉壳体并全部确认为当年销售收入。经查,沈阳飞驰2018年1月才对锅炉外壳予以实地验收,智临电气存在多计2017年销售收入、成本、和毛利292万元、205万和87万元情况。 二、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增值的会计处理依据不足 你公司在聘请评估机构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时,会计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评估方法、评估依据履行必要的复核工作,直接采用评估结论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期末价值并确认相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具有可靠、合理的依据。经公司自查,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增值调减614.68万元。 以上事项导致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报出现重大会计差错,多计2017年末总资产738.23万元,多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489.91万元,多计2017年度营业收入292.91万元,多计净利润513.57万元,多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89.91万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你公司已于2018年8月29日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并予以公告,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10
标题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1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1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前将书面材料报送我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12
标题*ST金宇: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对公司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川证监公司[2018]22号
批复原因2018年4月11日,公司收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川证监公司〔2018〕2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事项书面材料报送我局,同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4-09
标题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宇”)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7年12月1日,*ST金宇与其控股股东之一南充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国投公司竞买农业银行对*ST金宇的已逾期债权(本息合计人民币1979.77万元),国投公司以自筹资金进行竞买,且竞买目标债权的实际对价不得高于716万元。竞买成功后,*ST金宇向国投公司支付716万元作为目标债权对价款,目标债权在农业银行债务资产交割之日起自动消灭。本次关联交易增加*ST金宇营业外收入及税前利润1263.77万元,公司迟至2017年12月27日对外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本所认为,*ST金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10.2.4条的规定。*ST金宇总经理韩开平、财务总监姬晓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金宇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ST金宇董事会秘书吴小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韩开平、财务总监姬晓辉、董事会秘书吴小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3-15
标题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10号
批复原因收到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1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3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3-08
标题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7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6号
批复原因收到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2018年3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2-29
标题*ST金宇: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87号
批复原因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87号)。
批复内容根据函件要求,现对该函中有关《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提出的相关问题予以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2-22
标题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8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8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12月25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并对相关公告进行补充更正。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2-10
标题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114号
批复原因2016年4月22日,南充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南充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公司”)签署了《无偿划转国有股份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将市财政局所持公司7,513,45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88%)无偿划转给市国投公司。本次划转后,市国投公司持有公司15,508,45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14%。你们签订划转协议后未及时披露协议签订情况,也未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2017年9月26日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7]995号)后才告知公司上述事实。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7-12-09
标题*ST金宇:关于公司股东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17]35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单位于2016年4月22日与南充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无偿划转国有股份协议书》,约定将你单位所持金宇车城751.35万股(占总股本5.88%)无偿划转给南充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划转后你单位将不再持有金宇车城股份。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该事实发生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但是,你单位直至2017年9月26日才通知金宇车城公司有关事实并对外披露,违反了上述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单位应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7-12-08
标题*ST金宇:关于公司股东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17]34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与南充市财政局签署了《无偿划转国有股份协议书》,约定南充市财政局将所持金宇车城751.35万股(占总股本5.88%)无偿划转给你公司,划转后你公司持有金宇车城1550.8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14%。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你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在该事实发生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但是,你公司直至2017年9月26日才通知金宇车城公司有关事实并对外披露,违反了上述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公司应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21
标题*ST金宇: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44号
批复原因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金宇车城”)于2017年11月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4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现就上述关注函所涉及的问题予以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09
标题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44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11月7日直通披露了《关于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11月12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并对相关公告进行补充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0-23
标题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修订)》
文件批号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21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2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0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8-07
标题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金宇车城控股股东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控股”)因与庄士发展(惠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庄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庄士发展(四川)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庄士发展(惠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庄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庄士发展(四川)有限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冻结金宇控股持有的金宇车城30,026,000股股权,并于2016年6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冻结手续,金宇控股在股份被冻结时未及时告知金宇车城相关事宜。2016年11月28日,法院裁定解除对上述股权的冻结。2017年1月3日,金宇控股向金宇车城出具了解除冻结的告知函,金宇车城于2017年1月4日对相关股份解除冻结的事项进行了信息披露。
批复内容金宇车城未及时查询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相关事项,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11.11.4条的规定;金宇控股未就股份冻结情况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的规定;金宇车城时任董事长胡智奇、时任副董事长兼代理董事会秘书彭可云以及总经理彭扶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二、对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三、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扶民、时任董事长胡智奇、时任副董事长兼代理董事会秘书彭可云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4
标题*ST金宇:关于四川证监局问询函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川证监公司[2017]26号
批复原因2017年6月12日,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金宇车城权益变动报告书的问询函》(川证监公司【2017】2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内容,本公司偕同信息披露义务人就相关问题作出回复。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3
标题*ST金宇: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川证监公司[2017]26号
批复原因2017年6月12日,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金宇车城权益变动报告书的问询函》(川证监公司【2017】2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将根据问询函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及时间要求,及时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6
标题*ST金宇: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司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94号
批复原因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2017】第94号。
批复内容根据交易所的要求,现对该函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3
标题*ST金宇: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94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94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就《年报问询函》所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于2017年5月2日前报送有关说明材料。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年报问询函》后,积极组织各相关部门及年审会计师共同对其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由于《年报问询函》涉及的内容较多,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同时部分内容需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因此,公司无法在2017年5月2日前完成报送有关说明材料及信息披露。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将延期回复《年报问询函》,同时承诺尽快完成《年报问询函》回复工作,预计于2017年5月5日之前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4-08
标题*ST金宇: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四川监管局[2017]7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2016年6月8日因与庄士发展(惠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庄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庄士发展(四川)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你公司持有的金宇车城30,026,000股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2016年12月28日上述股份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解除轮候冻结。前述冻结事项你公司直至2017年1月3日才函告金宇车城,金宇车城2017年1月4日进行了信息披露。 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2007]第40号令)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2007]第40号)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加强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上市公司作好信息披露工作。 你公司应当在2017年4月14日前,向我局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整改落实情况。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3-20
标题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16号
批复原因因筹划重大事项,你公司申请股票自2016年6月23日起停牌,并于7月7日明确相关重大事项构成重组并披露重组停牌公告。你公司8月23日披露的《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公告》显示,本次重组标的为北京恺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和武汉泛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以下合称‘原标的公司’),你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机构为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9月22日,你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12月22日,你公司与原标的公司相关股东签署《终止收购协议》,同日与新标的公司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安必平’)股东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12月23日,你公司直通披露《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显示,重组标的为广州安必平,独立财务顾问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机构为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根据《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以下简称‘《9号备忘录》’)第七条第(九)项规定:‘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可以更换重组标的,但应当在自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起累计停牌3个月前披露预案并复牌。’你公司于7月7日明确相关重大事项构成重并披露重组停牌公告,但迟至12月23日才在披露的重组预案中明确更换重组标的,累计停牌时间达到6个月。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2-31
标题金宇车城: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25号
批复原因2016年12月26日,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或“金宇车城”)收悉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25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公司按照《关注函》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现将相关问题予以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08
标题金宇车城:关于对《2016年半年度报告全文》的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6]第27号
批复原因2016年11月4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6]第27号)。
批复内容根据函件要求,现对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全文》第五节“重要事项”之“担保情况”遗漏的数据进行补充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18
标题金宇车城: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司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
文件批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2016]第312号
批复原因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2016】第312号。
批复内容根据交易所的要求,现对该函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06-06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易向军、周岭松)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77号
批复原因穗富投资控制使用账户组违法交易情况   账户组交易“金宇车城”的情况 7月15日14点46分57秒至58分54秒,账户组申报买入该股共计8笔,委托买入量为3,000,0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盘时段市场申买量的比例为59.99%,成交数量1,800,0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盘时段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53.21%,申报撤单1,200,000股,占期间市场撤单比例66.91%,委托均价为19.46元,动用资金量为35,126,994.65元。 穗富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易向军、周岭松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穗富投资违法所得10,168,569.86元,并处以30,505,709.58元罚款; 二、对易向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周岭松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4-25
标题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6]第43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显示,你公司关联方四川锦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对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中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金额36.5万元。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7.4.5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5-11-24
标题关于对金宇车城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金宇车城董事、董事会秘书罗雄飞在董事长胡先林的指使下,安排金宇车城原员工唐均分别于2015年4月24日、5月4日和5月17日,在东方财富网股吧编造发布“金宇车城股权之争引发重大资产重组”、“剑南春借壳金宇车城可能已经谈妥”等虚假信息。2015年5月19日,金宇车城又针对上述消息专门发布澄清公告,当日金宇车城股价下跌4.41%,同日深证A指上涨2.65%,偏离值为7.06%。 金宇车城董事长胡先林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金宇车城董事会秘书罗雄飞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金宇车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胡先林及董事会秘书罗雄飞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5-10-23
标题证监会拟对12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日前,证监会对“证监法网”第七批专项行动中的12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调查、审理完毕。该12宗案件已进入告知程序。 12宗操纵案件主要发生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包括5种类型: 第一类为3宗操纵ETF案件,包括济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100ETF案、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50ETF案、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涉嫌操纵50ETF案。 第二类为2宗利用融券机制操纵市场案件,包括陈某宇涉嫌操纵“西部证券”股票价格案、江某涉嫌操纵“国元证券”、“吉林敖东”股票价格案。 第三类为1宗境外企业利用QFII操纵B基金案件,系某境外企业涉嫌操纵“银华恒生H股B”价格案。 第四类为1宗特定时间段操纵案件,系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国光股份”、“国农科技”、“鸿特精密”、“金宇车城”、“科恒股份”、“万福生科”等6支股票价格案。 第五类为5宗采取混合方式操纵案件,包括肖某东涉嫌操纵“通光线缆”、“永贵电器”、“汉得信息”、“司尔特”、“力源信息”、“宜安科技”、“国祯环保”、“快乐购”、“云海金属”、“万邦达”、“凯发电气”、“卫士通”等12支股票价格案,吴某乐、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合谋操纵“特力A”、“得利斯”股票价格案,唐某涉嫌操纵“渤海活塞”股票价格案,彭某涉嫌操纵“美都能源”、“石英股份”等2支股票价格案,瞿某淑涉嫌操纵“恒源煤电”、“中科英华”、“东风汽车”、“安阳钢铁”等4支股票价格案。 这些案件具有四个特点:第一,参与主体种类多样,既有公司,也有个人;既有境内公司,也有境外公司。第二,部分操纵行为系不同市场主体合谋进行。第三,涉案金额巨大,手法新颖,当事人通过滥用交易规则,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影响市场机制和作用的正常发挥,对证券市场起到了助涨助跌的作用,加剧了股市的异常波动。第四,部分操纵案件还伴随信息披露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拟对上述违法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济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0,820,449.17元,并处以62,461,347.51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4,011,940.16元,并处以42,035,820.4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中一名责任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责令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违法所得855.87万元,并处以2,567.61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陈某宇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江某处以100万元罚款;没收某境外企业违法所得680,562.36元,并处以2,041,687.0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操纵市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168,569.86元,处以30,805,709.5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3万元罚款;对肖某东操纵市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2,229,148.71元,处以216,987,446.13元罚款;没收吴某乐的违法所得173,544,302.74元,并处以520,632,908.22元罚款,没收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147,415,733.94元,并处以442,247,201.82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唐某违法所得30,591,938.79元,并处以91,775,816.37元罚款;没收彭某违法所得727,735.78元,并处以2,183,207.34元罚款;没收瞿某淑违法所得31,162,865.22元,并处以93,488,595.66元罚款。上述12宗案件罚没款金额总计超过20亿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9-02
标题金宇车城: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渝派介绍字2015055号、中国证监会[2015]2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胡先林等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东方财富股吧“冷眼看市888”账号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二)、胡先林等人利用“冷眼看市888”账号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动机和具体经过 (三)、胡先林等人的行为扰乱了证券市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发贴记录、注册信息、登陆日志、浏览量信息以及情况说明、公告、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1、责令胡先林、罗雄飞改正,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2、责令唐均改正,并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8-05
标题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5]第87号
批复原因据2015年7月3日证监会新闻通报,在你公司董事长胡先林的指使下,你公司董事、董秘罗雄飞安排你公司原员工于2015年4月24日、5月4日和5月17日,在东方财富网股吧编造发布‘金宇车城股权之争引发重大资产重组’、‘剑南春借壳金宇车城可能已经谈妥’等虚假信息。5月19日,你公司针对上述消息专门发布澄清公告,当日你公司股价下跌4.41%。7月6日,我部发函要求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对上述事项予以说明。截至8月5日,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就证监会通报事项涉及的具体实施过程及相关责任人回复我部问询。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稽查  公告日期:2015-07-06
标题金宇车城:关于公司接受重庆证监局稽查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渝派介绍字2015055号
批复原因2015年6月9日,重庆证监局稽查人员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专用介绍信》来我公司调查核实“剑南春借壳金宇车城上市等市场传闻的相关情况”,(介绍信编号:渝派介绍字2015055号。)并向我公司董事长胡先林、副董事长彭可云、总经理陈敏、董秘罗雄飞出据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批复内容在调查期间,我公司积极配合重庆证监局的调查工作。调查结束后,我公司在等待调查结论过程中,于2015年7月3日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发布的《证监会通报近期针对扰乱信息传播秩序执法工作情况》文件中知悉调查结果的一些基本情况。 2015年7月4日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栏目播出了此次调查的具体情况。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7-03
标题证监会通报近期针对扰乱信息传播秩序执法工作情况
相关法规《证券法》、《刑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6月5日,证监会“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集中部署了第四批针对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16起案件,现已查明其中6起案件的主要违法事实,并根据违法事实的性质和情节,将有关机构和个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编造、传播“剑南春借壳金宇车城”虚假信息案。经查,在金宇车城董事长胡某的指使下,公司董秘罗某安排原员工唐某于2015年4月24日、5月4日和5月17日,使用“冷眼看市888”账号在东方财富股吧编造发布“金宇车城股权之争引发重大资产重组”、“剑南春借壳金宇车城可能已经谈妥”等虚假信息。5月19日,金宇车城针对上述消息专门发布澄清公告,当日公司股价下跌4.41%。
批复内容上述有关机构和个人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刑法》相关规定,我会依法将上述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根据司法机关处理意见进一步追究相关机构和个人的行政责任。 发言人介绍,证监会还将会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造谣传谣行为。今天,证监会已集中部署了3起主要针对有关媒体和个人编造、传播、炒作股民炒股亏损后跳楼、伤人等不实传言的案件,有关进展情况,将及时向市场公布。 发言人特别指出,近一段时间以来,市场走势波动较大,高度敏感,一些不法分子乘机散布谣言,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有些将个别事件或案件与股市捆绑,引发市场恐慌情绪,甚至成为做空力量操纵市场的工具。一些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也利用市场机会,开展非法经营活动,获取不法利益。今天公布的6起案件是按照“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从严从快打击的工作要求取得突破的阶段性成果。下一步,证监会将严密跟踪媒体网络舆情,安排专门力量持续开展线索筛查和调查布控工作,会同公安和媒体网络主管机关及时查办案件,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务使谣言乱市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违法  公告日期:2015-05-27
标题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短线买卖股票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近日获悉,公司第二大股东南充市财政局于2015年5月19日至5月22日共减持本公司股票2,262,845股,减持均价为35.58元,成交金额80,521,335.33元。2015年5月20日, 南充市财政局在减持本公司股票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增持了3300股公司股票,出现《证券法》第47条所规定的短线交易的情形,造成短线买卖股票行为。
批复内容南充市财政局的上述行为尽管属于操作失误,但仍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情形。 南充市财政局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因本次失误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而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董事会表示今后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其他机构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1-09-27
标题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金宇车城于2010年10月25日发布2010年业绩预亏公告,预亏金额为300-600万元;2011年4月15日,金宇车城发布的2010年度业绩快报披露2010年度亏损216万元;2011年4月19日,金宇车城再次发布2010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2010年度业绩亏损为1787万元。金宇车城披露业绩快报修正的主要原因为公司于2010年12月领取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40.9亩土地使用权证时被土地部门要求补缴2026万元土地出让金。金宇车城未及时确认补缴2026万元土地出让金对其2010年度业绩的影响,导致其未能及时发布业绩预警修正公告。
批复内容鉴于金宇车城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金宇车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金宇车城董事兼总经理胡先林、董事长戴凌翔、董事彭可云、杨金珍、独立董事秦启光、陈志坚、周健、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罗雄飞、财务总监刘孝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1-05
标题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四川监管局“提示整改函”及大股东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整改的进展情况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
文件批号川证监上市[2010]46号
批复原因一、董事会决策程序记录不完整 二、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三、关联方未按时履行还款承诺 四、会计处理不够规范 五、聘用的中介机构没有证券业务资格 六、存在的其他风险
批复内容1、关于南充美亚丝绸工业园区土地使用证办理的进展情况 公司正积极启动与嘉陵区政府协调,争取差额土地另行调补。 2、关于南充西部汽车城40.9亩土地使用证办理的进展情况 公司用于经营的南充西部汽车城房产所属的土地使用权证,通过公司不懈努力已于2010年12月30日依法办理完毕,土地使用证号:南充市国用(2010)第031016号,故维持原有帐务处理。 3、关于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敦促并协助成都西部汽车城履行偿还本公司3200万元债务的工作进展情况 为了确保清偿成功,经大股东“金宇控股”申请并得到审核同意,清偿期延至2011年6月30日前(力争在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公告之前完成),大股东“金宇控股”承诺认真接受监管单位的监管意见,并同意将持有的“金宇车城”股票3002.6万股中的12.66%计380万股(按2010年12月31日“金宇车城”公司股票收盘价前20日平均价格测算),接受司法冻结处理,待以上承诺事项完成后予以解冻。在清偿延长期为维护“金宇车城”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大股东“金宇控股”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3200万元债务的利息。 4、关于对停业子公司的资产和帐务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的工作进展情况 关于对停业子公司 “南充美华实业公司”和“南充市华兴综合开发公司”的资产和帐务处理问题,本公司根据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对上述两公司的资产和帐务已经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5、关于本公司子公司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关联方成都西部汽车城签订《联合投资开发协议书》,共同开发成都“香榭春天花园”项目的进展情况 本公司子公司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7年2月公司已投入2560.31万元。该项目因规划调整,新的规划调整方案正在申报过程中。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按照原承诺方案,积极敦促有关方面加快项目推进,实现“成都香榭春天”项目早日开工。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10-08
标题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证监会四川监管局提示整改函的整改计划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
文件批号川证监上市[2010]46 号
批复原因一、董事会决策程序记录不完整 二、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三、关联方未按时履行还款承诺 四、会计处理不够规范 五、聘用的中介机构没有证券业务资格 六、存在的其他风险
批复内容通过此次四川证监局现场检查工作的开展,公司认真对照上述问题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查找存在的不足,增添措施,防微杜渐。今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贯彻专项治理活动的精神,提高公司各部门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向股东负责、向公司负责、向员工负责的责任意识,提高对内控制度严格执行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司内部制度体系,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1
标题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07]12号
批复原因(1)公司“三会一制”运作问题 (2)关于主营业务问题 (3)在制度建设方面,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建立完善各项制度 (4)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公司在不违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不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平等对称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下,拓宽与投资者的沟通渠道 (5)在信息披露方面要加强 (6)应完善公司资产完整性 (7)在内部控制方面,公司应该按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 (8)妥善处理好股权转让事宜
批复内容对整改中发现的八个方面的问题,公司结合公众评议和四川证监局的整改意见,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落实了限期整改时间和责任人。在要求的限期整改时间内,各项整改措施得到了贯彻落实,取得了预期的效果。通过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及四川证监局的现场检查指导,公司的法人治理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公司运作也更加规范。公司将本着“规范、自律、创新、发展”的原则,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根本利益。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2-11
标题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07]12号
批复原因 1、彻底解决土地遗留问题。 2、尽快办理协议受让公司股份的过户手续。 3、公司应规范“三会”会议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妥善保管会议资料。 4、明确责任人及其责任,并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 5、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高管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以及其他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6、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管理,严格防止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利益。
批复内容通过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及四川证监局的现场检查指导,公司的法人治理水平必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公司运作也必将更加规范。公司将本着“规范、自律、创新、发展”的原则,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根本利益。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11-20
标题四川美亚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证监会巡回检查工作中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的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成证办上市[2003]51号
批复原因公司运作不规范;2002年年报业绩预测批露前后不一;个别重大事项未批露;财务管理上未区别对待分、子公司;会计处理及会计核算存在差错及不当之处
批复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的有关要求,成都证管办于2003年7月23日至25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3年10月21日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成证办上市[2003]51号)。本公司接到通知后,高度重视,多次召开有关专题会议,逐条进行分析研究,本着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整改的原则,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2003年11月16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了第四届二十二次会议,再次认真学习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整改报告”进行了专题审议,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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