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太退(000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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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1 7:00:48
 
2023年6月21日

斯太退(000760)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斯太退(000760)最新利空

斯太退(000760)违规记录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7-06
标题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湖北证监局[2022]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斯太尔未能在2020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法律规定报送并公告2020年年报。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孟江波予以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10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杨海龙、王雅栋)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1]52号
批复原因一、中兴财光华为斯太尔出具的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中兴财光华在审计斯太尔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时未勤勉尽责 (一)未按规定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二)未按规定保持职业怀疑并审慎评价已获取的审计证据 (三)函证和访谈获取的证据可靠性受到被审计单位的影响 (四)未获取重大、非常规收入交易标的作价依据
批复内容一、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8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 二、对杨海龙、王雅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05
标题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1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07-15
标题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三、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披露不真实
批复内容一、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杨寿军、董事兼代理董事会秘书孟江波、董事王礼春、时任董事贺东亮、时任董事张海军、时任董事长刘晓疆、时任总经理吴晓白、时任财务总监姚炯、时任董事会秘书孙琛、时任董事冯文杰、时任董事邹书航、时任董事李晓振,时任监事高立用、时任监事陈序才、时任监事王茜、时任监事王厚斌、时任监事邓娟娟,时任副总经理刘一民、时任副总经理楼新芳、时任副总经理伊浩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前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前实际控制人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7-15
标题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三、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披露不真实
批复内容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刘胜元、独立董事王志强、独立董事李喜刚,监事金申燕、监事李冲锋、监事李鑫、时任监事钮秉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7-15
标题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三、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披露不真实
批复内容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刘晓疆、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吴晓白给予公开认定其在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红筹公司信息披露境内代表等职务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06-24
标题斯太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鄂证调查字2021025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5-28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刘晓疆、吴晓白)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21]6号
批复原因一、2014-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二、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
批复内容对刘晓疆、吴晓白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05-24
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山东英达钢构有限公司、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晓疆、吴晓白、姚炯、孙琛、冯文杰、邹书航、李晓振、高立用、陈序才、王茜、王厚斌、刘一民、楼新芳、伊浩丰、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 经查, 山东英达钢构有限公司作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斯太”)控股股东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规定的行为。 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山东英达钢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11条、4.2.12条规定的行为。 刘晓疆作为*ST斯太董事长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吴晓白作为*ST斯太总经理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姚炯作为*ST斯太财务总监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孙琛作为*ST斯太董事会秘书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规定的行为。 冯文杰作为*ST斯太董事及名义实际控制人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规定的行为。 邹书航作为*ST斯太董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李晓振作为*ST斯太董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高立用作为*ST斯太监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陈序才作为*ST斯太监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王茜作为*ST斯太监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王厚斌作为*ST斯太监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刘一民作为*ST斯太副总经理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楼新芳作为*ST斯太副总经理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伊浩丰作为*ST斯太副总经理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唐万新作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号)认定的*ST斯太实际控制人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规定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11条、第4.2.12条行为。 张业光作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号)认定的*ST斯太实际控制人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11条、第4.2.12条规定行为。 唐万川作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号)认定的*ST斯太实际控制人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规定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11条、第4.2.12条行为。
批复内容对你们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拟公开认定刘晓疆、吴晓白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红筹公司信息披露境内代表的职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04-13
标题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2019年度业绩预警违规 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三、年度审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批复内容一、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郝鹏、时任董事长刘晓疆、时任总经理吴晓白、时任财务总监尹彤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01
标题*ST斯太: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21]13号
批复原因一、 2014-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二、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
批复内容一、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罚款;二、对刘晓疆、吴晓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孙琛、姚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四、对冯文杰、邹书航、李晓振、高立用、陈序才、王茜、王厚斌、邓娟娟、刘一民、伊浩风、楼新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五、对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19
标题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1.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于2021年2月26日前将核查意见报送我部、抄送派出机构并对外披露,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31
标题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1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1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17
标题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13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14
标题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12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07
标题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12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作出书面说明,于2020年12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提供堂堂所、亚太所对你公司函询的书面回复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抄报湖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11-11
标题*ST斯太: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湖北证监局[2020]39号
批复原因我局在监管中发现以下违规事实: 2020年2月3日,你公司发布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为-9500万元至-8000万元。4月16日,你公司发布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9年净利润修正为700万元至1000万元。4月30日,公司公告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披露全年净利润为1217万元。6月13日,你公司再次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9年净利润修正为-19000万元至-17000万元。 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预告出现大幅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郝鹏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及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郝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09
标题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湖北证监局[2020]7号
批复原因朱晓红内幕交易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没收朱晓红违法所得34,301.12元,并处以102,903.36元的罚款。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06
标题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湖北证监局[2020]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孙泽军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年12月底,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沙泽洺)、珠海润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润霖,当时名为长沙泽瑞)、宁波贝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贝鑫)、宁波理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理瑞)等四家机构(以下统一简称珠海润霖等四家机构)持有的斯太尔股权已过限售期,开始考虑退出事宜。 2017年12月25日,宁波理瑞委派代表许某通知珠海润霖等四家机构的委派代表,表示已经找到一家有意收购斯太尔股权的公司,要求一起前往北京开会商量相关事宜。 2017年12月26日,宁波理瑞委派代表许某、珠海润霖委派代表江某明、宁波贝鑫委派代表傅某、长沙泽洺委派代表郭某伟等人在北京仰山公园开会商议,达成基本意向,即以9.5元/股左右的价格,向成都众诚泰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泰业)转让股权。 2017年12月28日,许斌致电众诚泰业总经理周某平,邀请其到仰山公园水吧楼当面商谈股权转让事宜,周某平表示同意。 2017年12月29日,珠海润霖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会议一致决议授权湖南瑞庆(江某明控制的公司,珠海润霖合伙人)与意向方协商,以不低于8.5元/股的价格转让不少于40,000,000股斯太尔股票,合伙人会议由隆某勇主持。 同日晚间,众诚泰业的谈判代表周某平和张某与珠海润霖等四家机构委派代表许某、傅某、江某明等,就购买股权的细节展开谈判,初步达成了由众诚泰业收购4家股东所持有的斯太尔股权,价格9.5元/股。 2018年1月4日,周某平和张某再次与许某等人谈判,就相关收购细节问题达成一致后,众诚泰业与珠海润霖等四家机构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意向书。 2018年1月4日晚,珠海润霖等四家机构将与众诚泰业新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等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斯太尔证券事务代表冯某飞的邮箱。   2018年1月6日,斯太尔发布《关于5%以上股东解除前次股权转让协议暨重新签署股权转让意向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分别收到珠海润霖等股东分别与成都众诚泰业签署的《股权转让意向书》等文件,本次协议转让交易涉及斯太尔股份数量共计197,875,260股(其中珠海润霖拟转让41,500,000股)。   我局认为,珠海润霖与成都众诚泰业签署的《股权转让意向书》涉及的股份,超过了上市公司总股本(788,000,000股)的5%,构成了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发生较大变化”,为内幕信息。上述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12月29日形成,2018年1月6日公告后,内幕信息无法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月5日。孙泽军在2017年12月29日珠海润霖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决议上签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孙泽军所控制账户内幕交易“斯太尔”情况 孙泽军在公司使用自己的办公电脑(MAC地址74E50B3CE3A9),通过自己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留芳岭营业部申请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为21036519,深市股东代码为0035109115,沪市股东代码为A314532892)下单交易斯太尔股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8年1月2日)交易“斯太尔”275,500股,买入金额1,605,101.00元,公司公告后共卖出275,500股,卖出金额1,909,102.35元,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300,335.14元。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基本资料及交易记录、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批复内容根据孙泽军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没收孙泽军违法所得300,335.14元,并处以901,005.42元的罚款。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03
标题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19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7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04
标题*ST斯太: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文件批号处罚字[2020]3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斯太尔、刘晓疆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斯太尔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具体情况如下:一、2014-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一)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二)2015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外收入及利润(三)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二、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
批复内容一、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斯太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刘晓疆、吴晓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孙琛、姚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对冯文杰、邹书航、李晓振、胡道琴、吴振平、孙钢宏、高立用、陈序才、王茜、王厚斌、邓娟娟、刘一民、伊浩风、楼新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张迎华、王远明、朱丽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三、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刘晓疆、吴晓白的上述违法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并在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刘晓疆、吴晓白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董事、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29
标题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6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5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15
标题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5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同时提交相关方的书面说明等附件。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16
标题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6号。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05
标题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6-27
标题*ST斯太: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深专调查通字2019140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4
标题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4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4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31
标题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24号
批复原因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你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披露的《2018年度业绩预告》公告显示,你公司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亏损约12.9亿元,亏损原因为:(1)因资金较为紧张,公司终止了部分未完成研发项目,导致研发费用增加约54,000万元,存货减值增加约9,000万元;(2)因奥地利斯太尔存在重组、清算风险,公司对合并报表商誉计提减值约9,716.56万元,并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约12,480万元;(3)因1.3亿元委托理财事项,法院一审判决未支持公司收回理财本金及剩余投资收益的诉讼请求,公司对全部理财本金1.3亿元计提减值准备。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9年2月12日前将上述说明材料报送我部。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0-29
标题关于对宁波贝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104号
批复原因2018年10月17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太尔”)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你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14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斯太尔股份7,651,8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本次权益变动前,你公司持有斯太尔43,795,900股股份,占斯太尔总股本的5.67%,本次减持后,你公司持有斯太尔36,144,094股,占斯太尔总股本的4.68%。你公司在9月13日减持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且停止交易,反而于9月14日继续减持斯太尔414,573股股份。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3条和第2.7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9-28
标题斯太尔:关于公司董事长失联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鲁滨公北(邢)取保字[2018]21号
批复原因公司无法与董事长李晓振先生取得联系,其处于失联状态。 2018年9月26日,公司收到李晓振先生书面通知,获悉因公司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涉及与某自然人的经济纠纷,李晓振先生作为该事项的曾经当事人,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自2018年8月11日起强制拘留协助调查。同时,根据李晓振先生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鲁滨公北(邢)取保字[2018]21号)显示,李晓振先生未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已于2018年9月17日起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李晓振先生仍需配合相关调查,并接受保证人的监督。
批复内容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山东省滨海公安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8-21
标题斯太尔:关于公司董事长失联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近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法与董事长李晓振先生取得联系,其处于失联状态。
批复内容截至目前,公司尚未能了解到李晓振先生失联的具体原因。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14
标题关于对宁波贝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79号
批复原因宁波贝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7年9月29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太尔”)披露公告称,你公司拟于未来6个月期间以集中竞价等方式减持斯太尔公司股份1,576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其中每3个月减持78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截至2018年5月2日,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共减持斯太尔公司股份1,490.43股,占斯太尔公司总股本的1.93%,合计减持金额为8,045.19万元。其中,你公司于减持期间届满后的4月26日至5月2日合计减持斯太尔公司股份15.08万股,减持金额为59.11万元,你公司就上述期间的减持事项未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6条和第3.1.8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04
标题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08号
批复原因近期,我部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如下事项: 1、2018年6月1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显示,公司两家全资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主要原因为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公司两家子公司银行存款18000万元予以冻结。 2、根据新潮能源(股票代码:600777)于5月31日披露的《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显示,2017年6月,长沙泽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沙泽洺”)以其持有你公司的股票提供质押担保,向浙江众义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5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3个月。因借款到期未偿还,浙江众义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长沙泽洺及其合伙人等相关方作为共同被告。请你公司补充披露长沙泽洺以其持有你公司的股票提供质押担保的信息披露及目前进展情况。请在函询相关股东的基础上说明其持有的你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被冻结、执行质权或司法拍卖等情况。 3、请你公司自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纠纷等情况,如有,请及时披露并说明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或说明相关事项。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6
标题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72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7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5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2-26
标题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44号
批复原因2月12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你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增加如下条款:“董事会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但是因董事任期届满改选、辞职、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条规定被解除职务或因上述情况造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组成人数不足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人数而补选,导致董事会当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的情况除外。”该事项拟提交你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上述问题请你公司于2月27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并披露。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1-06
标题斯太尔: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鄂证监公司字[2018]1号
批复原因我局关注到,近期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先后辞职,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职责暂由他人代行,总经理缺位,日常经营管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批复内容一、你公司和经营管理层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相关规定,尽快完成新任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选聘工作,在关键岗位高管缺位期间,做好经营管理及信息披露工作。 二、你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应充分发挥作用,在公司重大事项中勤勉尽责,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你公司和管理层应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英达钢构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并承担违约赔偿等法律责任,保障上市公司权益。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01-03
标题关于对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及冯文杰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太尔”)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钢构”)及斯太尔实际控制人、英达钢构控股股东冯文杰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5年6月,斯太尔与英达钢构签署了《利润补偿协议》,英达钢构承诺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3亿元、3.4亿元和6.1亿元。若未实现承诺利润数,英达钢构以现金形式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偿。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标的公司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2,324万元,与英达钢构承诺利润数差额为48,676万元,触发了英达钢构的2016年度业绩补偿义务。根据《利润补偿协议》,斯太尔于2017年5月12日向英达钢构发出业绩补偿的书面通知,要求英达钢构需在规定期限内(2017年6月11日前)将48,676万元全额支付给斯太尔。但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英达钢构仍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英达钢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的规定。 冯文杰作为英达钢构控股股东、斯太尔实际控制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的规定,对英达钢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文杰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2-06
标题斯太尔: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鄂证监公司字[2017]64号
批复原因我局在监管中发现你公司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钢构)未按期履行2016年业绩补偿承诺,已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在后续监管中,我局对此持续关注,并采取约见谈话、现场检查等方式不断传导监管压力。
批复内容截至目前,英达钢构仍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你公司和管理层应立即采取起诉英达钢构、冻结其持有股权等司法手段,督促英达钢构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并承担违约赔偿等法律责任,保障上市公司权益。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9-19
标题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24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24号。
批复内容截至9月18日,你公司尚未作出回复,请你公司督促中银九方等相关股东尽快落实相关问题并回复我部问询,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8-15
标题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07号
批复原因8月14日,你公司公告称青岛中银九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银九方”)已分别与你公司股东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沙泽洺”)、珠海润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润霖”)、宁波贝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贝鑫”)、宁波理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理瑞”)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中银九方拟以9.75元/股、共计20.67亿元受让长沙泽洺所持有的你公司73,375,260股股份、宁波贝鑫所持有的你公司58,700,180股股份、宁波理瑞所持有的你公司40,000,000股股份以及珠海润霖所持有的你公司40,000,000股股份;转让协议完成后,中银九方将持有你公司2.12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90%。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于2017年8月21日前将相关书面说明材料连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报送至我部并对外披露,涉及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请一并补充披露或更正。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6-15
标题斯太尔: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湖北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湖北证监局[2017]14号
批复原因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作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未按时履行2016年业绩补偿承诺。2016年度,业绩承诺标的资产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23,234,944.97元,与承诺利润数差额为486,756,055.03万元。截至2017年6月11日,你公司已超期未履行2016年业绩补偿承诺。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2017年9月1日前予以改正,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并承担违约赔偿等法律责任。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6-10
标题斯太尔: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77号
批复原因2017年6月5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斯太尔”)收悉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77号),要求相关方就控股股东变更业绩补偿有关问题进行详细说明。
批复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指示,公司及时与控股股东、独立董事、中介机构等进行了充分沟通,现将关注函所涉问题逐条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6
标题斯太尔: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89号
批复原因2017年5月22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我公司”、或“股份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89号)。
批复内容根据深交所指示,公司及时与各职能部门、控股股东、年审会计师、以及技术授权许可方进行沟通,现就2016年度报告涉及有关问题逐条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6-05
标题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77号
批复原因公司5月27日披露收到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钢构”)《关于变更业绩补偿支付斱式暨提请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函》,英达钢构对你公司2016年度业绩补偿承诺无法如期(即于6月11日前支付)完成,提出后续业绩承诺补偿款支付计划,即2017年6月26日前支付12,000万元,2017年7月28日前支付16,000万元,2017年8月28日前支付剩余206,756,055.03元及按0.3‰/日计算的利息。5月3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变更业绩承诺补偿款支付斱式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公司及相关方说明相关问题。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继续督促英达钢构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并于2016年6月9日前函复我部并补充披露。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5-23
标题斯太尔: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68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发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68号。
批复内容现将深圳证券交易所问题逐条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2
标题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89号
批复原因收到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8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5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抁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5-11
标题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68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发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6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对以上问题进行详细说明,5月16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幵公开披露。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4-28
标题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28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未按照分阶段披露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股票复牌。
批复内容违反了本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第九条的规定。本所要求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及时整改,尽快按照规定复牌;同时,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3-08
标题斯太尔:关于股东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湖北监管局[2017]2号
批复原因宁波理瑞于2016年12月29日披露了减持公司股份计划,拟在股份解除限售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00万股,占总股本的1.01%。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2月20日期间,宁波理瑞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870.018万股,达到总股本的1.103%,减持数量超出减持计划范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第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宁波理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2-25
标题斯太尔:关于股东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11号
批复原因2017年2月24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宁波理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理瑞”)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宁波理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1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2016年12月29日,宁波理瑞作为公司5%以上股东,通过公司公开披露减持计划,拟在股份解除限售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800万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1%。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2月20日期间,宁波理瑞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870.018万股,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103%;宁波理瑞实际减持股份数量超过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上限,超出股数为70.018万股。
批复内容宁波理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第三条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3条的规定。深交所希望宁波理瑞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02-22
标题斯太尔: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达到1%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由于员工操作失误,宁波理瑞在减持计划期限内,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票870.018万股,超出减持计划范围,违反了其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批复内容宁波理瑞针对上述减持事项,做出如下整改措施: (1)严格规范其内部管理流程,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杜绝今后发生类似事件; (2)继续严格遵守2016年12月29日出具的减持计划,在2017年6月30日前不再进行减持。 4、宁波理瑞未做出过最低减持价格承诺。 5、本次减持完成后,宁波理瑞仍为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2-22
标题斯太尔: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14号
批复原因2016年12月9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悉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1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就本次与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关村”)进行柴油发动机技术授权许可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批复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指示,公司及时与高级管理人员、技术许可小组成员、江苏中关村、年审会计师进行了沟通,现将贵所问题回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7
标题斯太尔: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105号
批复原因2016年4月28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悉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105号),要求公司对控股股东业绩补偿承诺履行情况、2015年相关财务处理事项,以及2015年年报相关披露事项进行说明。
批复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指示,公司管理层在与证券部、财务部相关人员、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以及年审会计师充分交流的基础上,及时梳理了督促控股股东履行承诺的过程、2015年财务报表编制和审计的过程、2015年年度报告制作和披露的过程,现将深圳证券交易所问题回复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5-14
标题斯太尔: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68号
批复原因2016年5月4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悉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6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对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钢构”)业绩补偿承诺履约能力和是否损害中小股东权益进行说明。
批复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指示,公司及时与英达钢构、独立董事、保荐机构进行了沟通,现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6-05-10
标题斯太尔: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湖北证监局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湖北监管局[2016]6号
批复原因2016年5月9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抄送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6]6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作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未按期履行再融资时做出业绩补偿承诺。2015年度,江苏斯太尔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亏损额1,056.93万元,与承诺利润数差额为35,056.93万元,触发你公司现金补偿义务。截至2016年5月1日,你公司已超期未履行2015年业绩补偿承诺。
批复内容按照上述规定,现要求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冯文杰于2016年5月19日14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3-16
标题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太尔”)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5年10月15日,斯太尔披露2015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预计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0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479%。10月28日,斯太尔披露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843万元,实际实现业绩与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盈亏性质发生变化。斯太尔未能合理、谨慎、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且未及时发布修正公告。   斯太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的规定;斯太尔董事长刘晓疆、董事兼总经理吴晓白、财务总监姚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斯太尔董事会秘书孙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晓疆、董事兼总经理吴晓白、财务总监姚炯、董事会秘书孙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5-12-31
标题斯太尔: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5]第105号
批复原因因英达钢构履行2014年业绩补偿协议时未在规定的期限向你公司支付全额业绩补偿款,我部曾以《关于对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5】第105号)对其未严格履行承诺的违规行为予以警示。
批复内容2016年5月12日,公司收到英达钢构抄送的《关于深交所关注函若干问题的回复》,英达钢构就后续业绩承诺补偿款支付事项进行了说明:通过追回借款、公司贷款,以及控股股东个人借款的方式,继续履行承诺和承担违约责任。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1-27
标题斯太尔:关于深交所关注函回复暨修订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488号
批复原因近期,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488号),要求公司针对本次股权激励相关问题进行回复。
批复内容公司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股权激励事项进行了严格核查,并及时回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现就相关问题的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0-28
标题斯太尔:复牌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415号
批复原因10月15日,你公司披露2015年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预计2015年前三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479%。对业绩变动的原因,你公司解释“报告期内,根据重新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现金形式向公司全额支付了2014年度业绩补偿款,公司将取得的补偿款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方面作出说明并于10月19日前补充公告: 1、你公司控股股东英达钢构向你公司支付2014年业绩补偿款共计1.55亿元,你公司将取得的业绩补偿款确认为当期损益的原因及会计准则依据,说明该项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证监会会计部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中有关规定;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以上事项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你公司将取得的业绩补偿款计入当期损益,是否符合市场会计处理惯例,如是,请说明具体案例。 3、请补充披露剔除业绩补偿款后你公司实现的前三季度业绩情况,柴油发动机项目、碳酸锂项目及传统车桥业务剥离对业绩的具体影响金额,并就业绩补偿款会计处理的不确定性作出重点风险提示。
批复内容经与相关部门初步沟通后,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2015年前三季度业绩进行了修正,将控股股东2014年业绩补偿款计入资本公积。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10月28日(星期三)上午开市起复牌。
处理人深圳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0-16
标题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415号
批复原因10月15日,你公司披露2015年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预计2015年前三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479%。对业绩变动的原因,你公司解释“报告期内,根据重新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现金形式向公司全额支付了2014年度业绩补偿款,公司将取得的补偿款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方面作出说明并于10月19日前补充公告: 1、你公司控股股东英达钢构向你公司支付2014年业绩补偿款共计1.55亿元,你公司将取得的业绩补偿款确认为当期损益的原因及会计准则依据,说明该项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证监会会计部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中有关规定;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以上事项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你公司将取得的业绩补偿款计入当期损益,是否符合市场会计处理惯例,如是,请说明具体案例。 3、请补充披露剔除业绩补偿款后你公司实现的前三季度业绩情况,柴油发动机项目、碳酸锂项目及传统车桥业务剥离对业绩的具体影响金额,并就业绩补偿款会计处理的不确定性作出重点风险提示。
批复内容待公司披露回函后复牌。
处理人深圳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5-04
标题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湖北证监局[2015]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张军祥、陈利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当事人内幕交易涉案股票的情况 (一)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认定 (二)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及相关知情人 二、当事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涉案股票
批复内容上述违法事实,有交易流水、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公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陈利红内幕交易的行为处以三万元罚款; 二、对张军祥内幕交易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5-01-07
标题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监管要求》
文件批号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17号
批复原因2014年5月16日,公司子公司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斯太尔”)出资4950万元,与杭州珀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300万元)、张玉新(出资2700万元)成立宁波坤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常州斯太尔4950万元出资额来源于募集资金账户转入的注册资本资金,但公司在2014年5月20日公告表述为以自有资金出资,公司信息披露不正确。同时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但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批复内容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监管要求》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决策程序,切实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做好信息披露,确保规范运作。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稽查  公告日期:2014-10-20
标题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被暂停审核的风险提示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面涉嫌违法。
批复内容接中国证监会通知,因参与本次重组的有关方面涉嫌违法被稽查立案,我公司并购重组申请被暂停审核,目前未收到对上市公司的立案调查通知书。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6-11
标题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度报告补充及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针对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已进行了说明、补充、更正,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07-01
标题关于对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主板上公司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38号的认定,嘉利恒德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相关事项(司法裁决、司法冻结及诉讼方面)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构成违规。 嘉利恒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本所《主板上公司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6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胡和建主导了嘉利恒德上述股权担保借款事项并知悉相关诉讼情况,却未向上市公司董事会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报,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本所《主板上公司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13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时任董事赵伟、时任监事长程昌军,对其中一项借款事宜知情,但未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报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本所《主板上公司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13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上市公司时任董事、董事长胡和建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上市公司时任董事赵伟、时任监事长程昌军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嘉利恒德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01-16
标题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相关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及要求中介机构对相关披露事项发表意见。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关注函关注的主要问题,本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中介机构就相关事项进行了回复或发表了意见,具体请参见同日披露的《博盈投资独立董事意见》(以下简称“独立董事意见”)、《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的答复)》(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关注函答复”)等。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01-10
标题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停牌期间工作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及要求中介机构对相关披露事项发表意见。
批复内容关注函收悉后,公司依据关注函的关注重点逐条进行落实,同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就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因正处奥地利圣诞公共假期及国内元旦假期的原因,相关工作未能正常开展,导致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相关工作尚未完成。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2-08-22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利恒德、胡和建、赵伟、程昌军)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2]3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嘉利恒德、胡和建、赵伟、程昌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嘉利恒德未及时告知博盈投资其持有的1,000万股博盈投资股权已用于担保借款并引发诉讼等情况,导致博盈投资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二、嘉利恒德未及时告知博盈投资其持有的1,100万股博盈投资股权已用于担保借款并引发诉讼、股权被冻结等情况,导致博盈投资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嘉利恒德未及时告知博盈投资其持有的1,000万股博盈投资股权已用于担保借款并引发诉讼、股权被冻结等情况,导致博盈投资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嘉利恒德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 胡和建是对博盈投资未及时披露相关诉讼信息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伟、程昌军是博盈投资未及时披露相关诉讼信息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嘉利恒德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胡和建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赵伟、程昌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1
标题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的透明度不高,存在信息披露违规。‘三会’运作存在较多不规范。公司与大股东在资产、财务等方面未完全分开,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批复内容 通过开展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认识到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是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为此,公司将会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长期不懈的坚持下去,把公司治理活动中形成的管理制度和好的做法固化到公司的管理中,切实构建好公司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03-22
标题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专项检查的整改情况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信息披露不规范 二、“三会”运作不规范 三、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对本公司提出的整改意见,有利于公司今后的规范运作及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对于提高公司管理层对规范运作的思想认识,提高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努力塑造自律、规范、诚信的公司形象。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6-09-15
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研究人员在其调研报告《持续高增长商业地产龙头》中披露了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批复内容 2006年6月24日下午,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旭晖在深圳接待了某券商研究人员的调研,在配合调研工作中除提供了公开披露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外,描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浩集团公司的背景和相关商业地产项目内容,展望了公司未来远景规划。6月27日,该研究人员在其调研报告《持续高增长商业地产龙头》中披露了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陈旭晖的上述行为属于向特定对象披露了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违反了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5-08-23
标题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巡回检查的整改情况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法人治理、信息披露、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于2005年4月18日至4月22日对我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5年7月18日向我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我公司针对《限期整改通知书》进行了认真自查,并成立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专题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做好全面整改工作的通知》文件,部署进行全面整改。 湖北证监局认为,荆州轻桥内部职工股问题应由华通集团、嘉利恒德协商解决,双方无权要求博盈投资解决荆州轻桥退还内部职工股股款问题,博盈投资也无解决义务。若博盈投资支付了荆州轻桥内部职工股股款,将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 整改措施:公司拟商地方政府、新老大股东妥善处理该事项,杜绝一切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将结果及时上报湖北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对本公司提出的整改意见,有利于公司今后的规范运作及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对于提高公司管理层对规范运作的思想认识,提高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努力塑造自律、规范、诚信的公司形象。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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