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基智农(00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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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17 7:00:22
 
2023年3月17日

京基智农(000048)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京基智农(000048)最新利空

京基智农(000048)违规记录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6-11
标题京基智农:关于独立董事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总调查字200544号
批复原因因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3-09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3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3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1-23
标题康达尔: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批复原因康达尔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时任董事长罗爱华和时任总经理季圣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一、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二、对罗爱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三、对季圣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8-24
标题*ST康达:关于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深检刑不诉[2019]108号、109号、110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2018年8月15日分别收到深圳市公安局信息,公司原董事长罗爱华、原董事李力夫和原监事张明华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先后被采取刑事拘留;2019年4月,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送达的《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称公司原董事长罗爱华、原监事张明华等4人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一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移送审查起诉。
批复内容1、对于被不起诉人李力夫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一案,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力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力夫不起诉。 2、对于被不起诉人张明华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一案,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明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明华不起诉。 3、对于被不起诉人徐春燕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徐春燕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春燕不起诉。
处理人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8-08
标题*ST康达: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闽厦环罚[2019]415号
批复原因根据2019年5月5日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签发的《检测报告书》,经对牧新实业2019年4月30日检测采样分析,发现牧新实业在生产时雨水排水渠1#内的污水氨氮、化学需氧量超过《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2-2011)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
批复内容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和《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法〉等六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厦环法规[2019]3号)的规定,对牧新实业作出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捌拾肆万元整。
处理人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7-24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43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不及时,2017年度及2018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3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42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4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5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4-12
标题*ST康达:关于收到《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近期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送达的《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称公司原董事长罗爱华、原监事张明华等4人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一案。
批复内容已由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移送审查起诉,向本公司告知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处理人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1-28
标题*ST康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8]16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康达尔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如下:2017年10月27日,康达尔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拟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瑞华所)作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提请后续股东大会审议。2018年2月8日,康达尔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等议案,议案内容为聘请瑞华所为康达尔2017年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公司另一大股东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因瑞华所不符合公司选任审计机构相关制度要求,在该次股东大会上投弃权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率为47.57%,该议案最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审议。2018年4月9日,康达尔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拟聘请瑞华所作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提请后续股东大会审议。2018年4月11日,康达尔收到京基集团提交的关于聘请立信所为公司2017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康达尔公告称,因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曾江虹为立信所合伙人,京基集团该议案违反有关法规规定的独立性原则,故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将该议案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18年4月14日,康达尔电子邮箱收到京基集团关于聘请信永中和所为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4月16日,康达尔收到京基集团的相关书面文件。康达尔公告称,康达尔董事会以京基集团相关提案不符合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常选聘程序、提案中的信永中和所在未就年审工作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事先接洽与沟通的情况下便出具相关承诺函(同意承接康达尔2017年年报审计业务)系不负责任的行为、在距离年报披露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频繁要求临时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不考虑年审工作的实际操作性、公司收到京基集团书面材料距离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不足10日等四大方面理由,决定不将该议案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18年4月25日,康达尔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议案内容为聘请瑞华所为康达尔2017年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公告,公司于4月24日再次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要求康达尔不得在4月25日举行的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剥夺京基集团的表决权,并应当将京基集团所持康达尔123,677,371股全部计入该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总数。京基集团在该次股东大会上基于同样原因再次投了弃权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率为42.9655%,该议案最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审议。2018年4月28日,康达尔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载明,公司原定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但基于2018年4月25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公司无法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导致公司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相关定期报告。截至2018年4月30日,康达尔未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8月31日,康达尔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上事实,有康达尔相关公告、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和说明等证据证明。康达尔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康达尔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披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康达尔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中时任董事长罗爱华、时任总经理季圣智、时任财务总监李力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馨、李邑宁、祝九胜、潘同文、曾江虹、胡隐昌、陈扬名、栾胜基、何光明、张明华、夏希忠、李晓锋、蒋艳华、胡琴、廖益平作为康达尔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一、对康达尔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二、对罗爱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三、对季圣智、李力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四、对黄馨、李邑宁、祝九胜、潘同文、曾江虹、胡隐昌、陈扬名、栾胜基、何光明、张明华、夏希忠、李晓锋、蒋艳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五、对胡琴、廖益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19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25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25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9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8-16
标题*ST康达:重大事项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批复内容被采取刑事拘留。
处理人深圳市公安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8-14
标题*ST康达:重大事项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董事长罗爱华女士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批复内容被采取刑事拘留。
处理人深圳市公安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07-25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尔”)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康达尔未能在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康达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6.1条、第6.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1条、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以及《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7-24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未能在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批复内容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罗爱华,董事兼总裁季圣智,董事兼财务总监李力夫,董事黄馨、李邑宁、潘同文、祝九胜,独立董事栾胜基、曾江虹、胡隐昌、陈扬名,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张明华、夏希忠、何光明、李晓锋、蒋艳华,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胡琴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02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26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2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就上述问题进行说明,请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就前述1-3项逐一发表结论明确的法律意见,并于2018年7月5日前书面回复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6-11
标题康达尔: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深证调查通字[2018]105号
批复原因未在法定期限内即2018年4月30日之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信息。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5-02
标题深交所对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4月30日是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一季度报告的最后“交卷日”。 4月27日晚间,深圳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尔)披露无法在限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公告。
批复内容深交所在第一时间启动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纪律处分程序,并提请立案稽查。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04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72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7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8年4月9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并抄送深圳证监局。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2-09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34号
批复原因收到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3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月13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7-20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98号
批复原因近日,我部再次接到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关于你公司侵犯其司表决权的投诉。京基集团反映,你公司在回复本所7月4日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93号)中所述的公司剥夺其司表决权合法有据的理由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于7月24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如存在不规范之处,请你公司及时予以规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7-05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公司法》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93号
批复原因6月30日,你公司披露了《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法律意见书。近日,我部接到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投诉。京基集团表示,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你公司再次未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9.80%股份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投诉你公司不顾深圳中院终审判决及广东高院再审裁定,再次擅自违法剥夺其司表决权。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请你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于7月11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和律师的核查意见书面回复我部。如存在不规范之处,请公司及时予以规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6-26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83号
批复原因6月20日,你公司刊登《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事项的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6月16日收到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送达的《关于提请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及附件,要求在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三项临时提案,内容分别为:(1)《关于责成董事会罢免季圣智总裁职务的议案》;(2)《关于要求公司立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调整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的议案》;(3)《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你公司董事会对前述临时提案材料等进行审核后认为该等临时提案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定不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83号。
批复内容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请你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于6月29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和律师的核查意见书面回复我部;如存在不规范之处,请公司及时予以规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6-15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8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请你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于6月19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和律师的核查意见书面回复我部;如存在不规范之处,请公司及时予以规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5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5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5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幵在5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2-15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尔”〕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6年6月25日,康达尔披露了《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公告》,称鉴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在收购康达尔股票过程中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尚在调查之中,在监管部门就京基集团披露的其与林志等12名自然人的关系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结论做出之前,董事会目前认定涉嫌违规的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可以行使表决权或不可以行使表决权都可能导致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存在瑕疵,董事会于2016年6月24日召开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延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将原定于2016年6月29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延期。根据康达尔2016年8月1日披露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康达尔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最终召开时间为2016年7月29日。 中国证监会2016年11月21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123号)载明:康达尔所称京基集团存在违法行为无法确认其是否具有表决权可能导致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存在瑕疵,不能构成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正当理由。康达尔延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条和康达尔《公司章程》关于“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关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的相关规定。 康达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的规定。康达尔董事长罗爱华,董事兼总栽季圣智,董事兼副总栽黄馨,董事、副总栽兼财务总监李力夫,董事潘同文、祝九胜、李邑宁,独立董事胡隐昌、陈扬名、栾胜基、曾江虹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康达尔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康达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第1.4条的规定。康达尔董事长罗爱华,董事兼总栽季圣智,董事 兼副总栽黄馨,董事、副总栽兼财务总监李力夫,董事潘同文、祝 九胜、李邑宁,独立董事胡隐昌、陈扬名、栾胜基、曾江虹违反了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 康达尔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康达尔董事长罗爱华,董事兼总栽季圣智,董事兼副总栽黄馨,董事、副总栽兼财务总监李力夫,董事潘同文、祝九胜、 李邑宁,独立董事胡隐昌、陈扬名、栾胜基、曾江虹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2-21
标题康达尔:关于深交所公司管理部【2016】第218号关注函的复函公告(一)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18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12月13日下发了《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1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关注函要求“请你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说明,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情形下,你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需要对上述两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和决议效力进行调整和重新认定,如需要,相关决议的生效日如何确定。”
批复内容现本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0-11
标题康达尔:关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61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2016年9月20日向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下发《关于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6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京基集团及其法律顾问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在9月23日前书面回复深交所公司管理部:1、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告中披露的陈华先生向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川联合”)提供过资金的信息是否属实,京基集团历次信息披露及问询答复内容是否与事实相符,京基集团信息披露是否存在违规行为;2、请京基集团的法律顾问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结论明确的法律意见。同时,深交所特提醒京基集团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为便于广大投资者及时了解事实真相,避免错误信息误导投资者。本公司特公开提请京基集团及时就关注函所要求答复的问题进行明确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8-20
标题康达尔:关于深交所公司管理部【2016】第137号关注函涉及事项的处理情况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37号
批复原因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本公司监事会”)于2016年7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37号)。
批复内容现将本公司就关注函相关问题提出的要求及相应处理情况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8-12
标题康达尔: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37号
批复原因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于2016年7月26日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37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根据《关注函》的要求,京基集团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现就《关注函》所述问题予以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8-11
标题康达尔:关于深交所公司管理部【2016】第137号关注函的复函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37号
批复原因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本公司监事会”)于2016年7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37号)。关注函就2016年7月23日公司披露的《第八届监事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监事会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表示关注,并要求康达尔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一步详细说明并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有关问题予以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8-06
标题康达尔:关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复函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37号
批复原因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本公司监事会”)于2016年7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37号)。
批复内容针对本公司监事会于7月23日发出的《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相关事项(该编号为2016-068的公告是基于京基集团2016年7月18日提交的《关于提请召开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附件刊登的),向提出方京基集团和本公司监事会提出问询,并要求回复专项说明和出具法律意见。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7-16
标题康达尔:关于收到《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回复公告》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6]第88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7月4日发出的《 关于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6]第88号)就指出“你公司1月5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中内容不完整,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第2.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批复内容在本次回复中,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依然对媒体关注和本公司依法询问的实质性问题拒绝做出回应,对于媒体关注的有关社保缴纳情况,以向监管部门“如实提供了社保缴纳情况说明等资料”为由避而不答。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7-09
标题康达尔: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38号
批复原因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3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你公司未能于2016年6月30日前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4】46号,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第四条关于年度股东大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的规定。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7月1日我局向你公司告知了拟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此决定后5日内发出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最迟应于7月31日前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7-01
标题康达尔: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14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6月27日下发了《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 114 号)。
批复内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就函中有关事项予以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6-21
标题康达尔: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01号
批复原因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6月8日披露了《关于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事项进行公开问询的公告》(详见2016年6月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上的《关于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事项进行公开问询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5))。针对上述公告中的问询内容,本公司要求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应在三日内予以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深交所”)于2016年6月7日也下发了《关于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林志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0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林志于2016年6月15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并进行披露。
批复内容根据《关注函》的要求,京基集团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现就《关注函》所述的问题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6-16
标题康达尔:关于股东对问询函回复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01号
批复原因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6月8日披露了《关于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事项进行公开问询的公告》(详见2016年6月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上的《关于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事项进行公开问询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5))。针对上述公告中的问询内容,本公司要求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应在三日内予以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深交所”)于2016年6月7日也下发了《关于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林志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0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林志于2016年6月15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并进行披露。
批复内容2016年6月15日晚,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公司股东京基集团有限公司题为《关于康达尔公开问询的回复》(详见附件)的邮件,该回复未对上述《关于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事项进行公开问询的公告》和《关于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林志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01号)所要求说明的事项做出答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6-04-26
标题康达尔: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根据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王东河于2015年8月31日签署的《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显示:(1)林志在2015年6月期间买入康达尔股票15,600,000股,价格区间为23.3元/股至29.5元/股,于2015年6月期间卖出11,000 股,价格区间为28.19元/股;(2)林志的配偶曹燕梅在2015年3月至6月期间买入康达尔股票39,400股,价格区间为14.52元/股至23.8元/股,在2015年4月6月卖出康达尔股票39,400股,价格区间为16.11元/股至24.6元/股。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林志、曹燕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六个月内买进康达尔股票又卖出康达尔股票的所得收益应收归上市公司。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要求林志、曹燕梅及其一致行动人上缴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在林志、曹燕梅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按公司要求上缴短线交易所得收益的情况下,同意公司向监管部门进行反映并及时提起诉讼。
处理人其他机构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1-22
标题康达尔: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格式准则16号》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550号
批复原因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林志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12月28日下发的《关于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林志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55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问题1:逐条说明前述媒体报道的信息是否属实;京基集团是否存在借用自然人证券账户的情形;你们对在康达尔拥有的权益及其变动信息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问题2:林志在2014年12月4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你们在9月7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一致行动人信息、资金来源信息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你们在9月28日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公告》中“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项下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 问题3:请京基集团按照《格式准则16号》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财务信息。
批复内容对于京基集团和林志在媒体多次质疑、监管部门要求澄清披露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本公司将向监管部门进行反映,并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1-06
标题康达尔: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1月2日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根据关注函的要求,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现就关注函所述“公司是否涉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情形等作出详细说明”的问题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1-06
标题康达尔: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号
批复原因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2016年1月2日下发的《关于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号)。
批复内容根据关注函的要求,京基集团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现就本次关注函所述的问题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1-05
标题康达尔: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格式准则16号》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550号
批复原因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林志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12月28日下发的《关于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林志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55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问题1:逐条说明前述媒体报道的信息是否属实;京基集团是否存在借用自然人证券账户的情形;你们对在康达尔拥有的权益及其变动信息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问题2:林志在2014年12月4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你们在9月7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一致行动人信息、资金来源信息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你们在9月28日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公告》中“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项下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 问题3:请京基集团按照《格式准则16号》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财务信息。
批复内容根据关注函的要求,京基集团、林志、王东河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现就关注函所述的问题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5-12-10
标题康达尔: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被告十四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林志相互串通,非法利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涉嫌操纵股价,严重损害公司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隐瞒重大事实,涉嫌虚假陈述,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违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且该违法状态仍在继续,严重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各被告通过此等违法行为获得了巨大的违法收益,不仅侵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妨碍了公司正常的发展与治理,而且其利用优势市场地位,损害了众多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民法最基本的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不但如此,各被告的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益”的法律精神,更使得证券监管制度沦为空文,为交易公平计,为证券市场健康有序运行计,各被告违规持有股票的行为均应得到否定性评价,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无效,否则,将会造成极为恶劣的示范效应,证券法律制度乃至公平市场交易行为将遭受极大的破坏。因此,各被告的收购行为无效,各被告应负责恢复原状,即各被告应减持至合计持股比例5%以下,预计减持约77,387,291股。
批复内容由于各被告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人利益,其无权更不应取得由违法行为产生的收益,应将该收益收归上市公司所有。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10-10
标题康达尔:关于深圳证监局责令整改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5号
批复原因一、2012年11月,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公司涉嫌存在违反《证券法》的行为,2012年11月21日,我局对你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存在虚列成本套取资金的情况,相关人员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2013年5月7日我局将该事项移送公安机关办理。根据相关部门近期通报,检察机关已做出不起诉决定,你公司也将有关资金认定为向相关人员发放的绩效奖励。虽然该事项的调查程序已经终结,但该事项导致你公司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中关于高管人员薪酬、财务报告中成本费用等多项内容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在2014年年报、2015年1季报中披露林志名下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5.81%,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显示,截至前述两个报告期末,林志名下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为1.34%,你公司定期报告中关于林志名下持股比例的披露存在错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整改决定书后对此高度重视,公司董事会责成公司管理层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召开了专项整改工作会议,针对决定书所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的问题,公司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明确了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间,形成了整改方案,现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整改方案进行了整改。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9-22
标题康达尔:关于公司股东在《澄清公告》中披露的信息不实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股东在《澄清公告》中披露的信息不实。
批复内容就股东存在的违法行为,公司已经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处理人其他机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8-12
标题康达尔: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5号
批复原因一、2012年11月,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公司涉嫌存在违反《证券法》的行为,2012年11月21日,我局对你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存在虚列成本套取资金的情况,相关人员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2013年5月7日我局将该事项移送公安机关办理。根据相关部门近期通报,检察机关已做出不起诉决定,你公司也将有关资金认定为向相关人员发放的绩效奖励。虽然该事项的调查程序已经终结,但该事项导致你公司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中关于高管人员薪酬、财务报告中成本费用等多项内容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在2014年年报、2015年1季报中披露林志名下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5.81%,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显示,截至前述两个报告期末,林志名下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为1.34%,你公司定期报告中关于林志名下持股比例的披露存在错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向你公司下发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你公司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于2015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上述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切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你公司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决策程序和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防范和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三、你公司应及时纠正股东持股信息披露存在的错误,确保定期报告股东及其持股情况相关信息与中登公司提供股东名册的一致性。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27
标题康达尔:关于深交所对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及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证券投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5]第113号、公司部关注函[2013]第329号
批复原因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5】第113号),函中就公司2014年年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公司进行回复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将有关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5-01-30
标题关于对林志给予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林志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自2013年9月5日,林志作出决策,委托匡某某具体操作“林志”账户、“陈某某”账户共13个账户陆续买入“康达尔”股票。至2013年10月10日,以上13个账户合计持有“康达尔”股票首次超过康达尔已发行股份比例的5%,达到5.12%;至2013年10月29日,合计持有“康达尔”股票超过康达尔已发行股份比例的10%,达到10.39%;至2013年12月11日,合计持有“康达尔”股票超过康达尔已发行股份比例的15%,达到15.08%;至2014年7月20日,合计持有“康达尔”股票占康达尔已发行股份比例达到15.81%。对于前述股份及权益变动,林志迟延至2014年12月4日才进行披露。前述当事人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前停止买卖“康达尔”股票。 林志作为上述13个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其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3条和第11.8.1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林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林志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12-13
标题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深证调查通字12490号
批复原因公司因涉嫌虚假陈述。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深圳证监局在调查过程中将公司案件移交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立案侦查。目前,公司案件已退回深圳证监局。同时,针对公司被调查过程中所发现的财务处理存在差错的问题,本公司董事会已经责令公司管理层进行认真自查和整改,公司已经按照董事会的要求将相关财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如本公司存在或涉嫌存在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暂停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11-28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6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林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自2013年9月5日,林志作出决策,委托匡某某在其办公室具体操作“林志”账户、“陈某某”账户等共13个账户陆续买入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尔)的股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至2013年10月10日,以上13个账户合计持有“康达尔”股票19,988,186股,首次超过康达尔已发行股份比例的5%,达到5.12%;至2013年10月29日,合计持有“康达尔”股票40,588,671股,超过康达尔已发行股份比例的10%,达到10.39%;至2013年12月11日,合计持有“康达尔”股票58,928,565股,超过康达尔已发行股份比例的15%,达到15.08%;至2014年3月11日,合计持有“康达尔”股票61,787,291股,占比15.81%,达到峰值后至2014年7月20日未卖出。 林志作为上述13个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未依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通知及公告义务,是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任人。
批复内容林志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林志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08-14
标题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立案调查的进展情况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
文件批号深证调查通字12490号
批复原因2012年12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虚假陈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本公司立案调查。深圳证监局在调查过程中将本公司案件移交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立案侦查,在侦查的过程中,以本公司总裁等四名高管在2008年-2012年共五年期间对经董事会批准给集团总部全体员工发放土地整合专项奖金一事中涉嫌职务侵占,据此移送罗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批复内容本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本公司总裁等四名高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针对公司被调查过程中所发现的财务处理存在差错的问题,本公司董事会已经责令公司管理层进行认真自查和整改,公司已经按照董事会的要求将相关财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本公司董事会督促公司管理层进一步提 升、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信息披露,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5-31
标题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对本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查中关注到: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实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5267.91万元,要求本公司详细说明该收益发生的具体情况,以及会计处理过程及确认依据。
批复内容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7-02
标题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监局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总结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职工薪酬》、《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13]9号
批复原因—、公司治理方面存在问题 二、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问题 三、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四、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存在问题 五、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方面情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收到《责令改正决定》后,公司对整改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对《责令改正决定》提出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认真查找问题原因,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方案,该整改方案于2013年5月24日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将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效果进行了总结。通过落实上述一系列的整改措施,公司强化了信息披露意识,完善了财务核算和法人治理结构,整改工作取得了较明显的效果。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司将致力于建立规范运作的长效机制,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完善内控建设和法人治理结构,切实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以实现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5-28
标题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2年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方案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职工薪酬》、《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13]9号
批复原因—、公司治理方面存在问题 二、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问题 三、信息披露不及时问题 四、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存在问题 五、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方面情存在问题 六、其他会计基础相关的问题
批复内容收到《责令改正决定》后,公司对整改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对《责令改正决定》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地分析和讨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致认为,此次巡检对公司的规范运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公司应针对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不断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企业管理水平,从而实现公司健康、规范、持续地发展。为此,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责令改正决定》中提出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方案,并于2013年5月24日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内部的问责制度对问题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决定在集团范围内对董事会长兼总裁罗爱华、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朱文学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3-04-25
标题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职工薪酬》、《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13]9号
批复原因—、公司治理方面存在问题 二、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问题 三、信息披露不及时问题 四、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存在问题 五、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方面情存在问题 六、其他会计基础相关的问题
批复内容检查结果表明,你公司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等方面均存在较多问题,其中信息披露违规、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已多次出现,并发生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行为,反映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核心管理人员规范意识淡薄,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要求缺乏学习和掌握。你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罗爱华、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朱文学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有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针对你公司和相关人员存在的上述问题,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罗爱华、财务负责人朱文学予以批评,对你公司釆取责令改正措施,你公司如对上述问题持有异议,可于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诉意见。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2-12-04
标题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
文件批号深证调查通字12490号
批复原因因涉嫌虚假陈述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9
标题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情况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三会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存在的问题(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存在的问题(三)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四)在内部控制方面的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批复内容自2007年开展公司专项治理活动以来,通过自查整改、限期整改、深入整改三个阶段的工作,公司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和提升。随着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进一步深入推进,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和中国证监会本次专项治理活动的要求,继续关注持续性改进问题,以内控制度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治理和勤勉尽责的意识,不断改进和完善公司治理水平,以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步的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1
标题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关于完善和健全公司内控制度问题 2、关于提高信息披露意识问题 3、关于加强三会规范运作问题 4、关于建立和完善机构设置问题 5、关于建立长期激励约束机制问题 6、关于加强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方面问题 7、关于解决公司与大股东资金往来问题
批复内容2007年年报审计监管期间,深圳证监局对本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的通知》。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10-18
标题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3年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深证办发字[2003]194号
批复原因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信息批露存在不及时、不准确、未批露的问题;公司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证监发[2001]46号),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证管办")于2003年8月11日至8月15日对我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3年9月2日下发了深证办发字[2003]194号《关于要求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以下简称"整改通知")。   收到整改通知后,公司对整改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对整改通知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地分析和讨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致认为,此次巡回检查对公司的规范运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公司必须认真整改,以不断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企业管理水平,使公司得以健康、稳步地发展。为此,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整改通知中提出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方案,并于2003年9月26日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处理人深圳证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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