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成城(60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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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1 7:02:38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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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03
标题R成城1: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22]粤03执恢260号
批复原因其他规避执行
批复内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处理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3-19
标题*ST成城: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2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成清波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0年6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披露公告》《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称,2011年4月,公司为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中金公司)、深圳市益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益峰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2年8月3日,法院受理有关诉讼。2015年7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偿还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亚伦公司)借款本金4.9亿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及案件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用;同时,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金额占公司201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8.99%。2018年10月17日,江苏亚伦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述生效判决,申请执行金额12亿元,执行金额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为1,691.72%。2011年5月,公司为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技科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5,700万元,占公司201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51%。2015年9月1日,法院受理有关诉讼。2016年3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深圳中技科技应偿还许烈雄借款本金5,700万元、逾期违约金及律师费;同时,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此后,许烈雄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深圳市虹联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虹联盟科技)。深圳虹联盟科技于2019年1月20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已生效判决,执行金额为1.17亿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为1,577.36%。根据公司于2020年8月22日披露的《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前述两项担保事项均为原实际控制人成清波未告知公司董事会、未经决策程序做出的担保。鉴于上述两笔违规担保等事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公司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年12月19日,公司补充披露《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披露公告》称,2017年5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相关债务纠纷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对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实业)(系原实际控制人成清波所控制的公司)所欠原告深圳市海聚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聚联)、肖巧兰的债务在人民币2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公司核查内部文件,该诉讼所涉及的担保事项未经公司决策程序审议。根据公司相关说明,2008年10月、11月,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成清波、中技实业、海聚联、肖巧兰等相关方签订协议,约定公司、成清波及相关方为中技实业对海聚联、肖巧兰的2亿元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涉诉担保金额占公司200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3%,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为95%。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大额担保,未按照规则要求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成清波、时任公司董事长成卫文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成清波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曙光、韩海霞、徐昕欣,时任财务总监黄俊岩、刘莉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03-19
标题*ST成城: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2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成清波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0年6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披露公告》《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称,2011年4月,公司为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中金公司)、深圳市益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益峰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2年8月3日,法院受理有关诉讼。2015年7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偿还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亚伦公司)借款本金4.9亿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及案件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用;同时,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金额占公司201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8.99%。2018年10月17日,江苏亚伦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述生效判决,申请执行金额12亿元,执行金额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为1,691.72%。2011年5月,公司为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技科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5,700万元,占公司201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51%。2015年9月1日,法院受理有关诉讼。2016年3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深圳中技科技应偿还许烈雄借款本金5,700万元、逾期违约金及律师费;同时,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此后,许烈雄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深圳市虹联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虹联盟科技)。深圳虹联盟科技于2019年1月20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已生效判决,执行金额为1.17亿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为1,577.36%。根据公司于2020年8月22日披露的《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前述两项担保事项均为原实际控制人成清波未告知公司董事会、未经决策程序做出的担保。鉴于上述两笔违规担保等事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公司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年12月19日,公司补充披露《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披露公告》称,2017年5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相关债务纠纷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对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实业)(系原实际控制人成清波所控制的公司)所欠原告深圳市海聚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聚联)、肖巧兰的债务在人民币2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公司核查内部文件,该诉讼所涉及的担保事项未经公司决策程序审议。根据公司相关说明,2008年10月、11月,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成清波、中技实业、海聚联、肖巧兰等相关方签订协议,约定公司、成清波及相关方为中技实业对海聚联、肖巧兰的2亿元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涉诉担保金额占公司200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3%,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为95%。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大额担保,未按照规则要求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成清波、时任公司董事长成卫文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成清波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曙光、韩海霞、徐昕欣,时任财务总监黄俊岩、刘莉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25
标题*ST成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22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12-29
标题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吉证监决[2020]17号
批复原因一、未及时披露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公司借贷纠纷诉讼 二、未按规定披露深圳市海联聚投资有限公司、肖巧兰等诉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诉讼
批复内容对你公司及董事长方项、董事会秘书赖淑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22
标题*ST成城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243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并做出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2-10
标题吉林证监局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周方奇、王庆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文件批号吉证监决[2020]2号
批复原因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周方奇、王庆华: 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成城”或“公司”)2018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项目(亚会A专审字〔2019〕0054号)及财务报告审计项目(亚会A审字〔2019〕0072号)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重大投资后续监督管理相关内控进行测试 二、未充分考虑资产减值损失相关的错报(如存在)对ST成城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未充分考虑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错报(如存在)对ST成城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合并报表合并范围审计存在的问题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周方奇、王庆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提醒你们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执业质量,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1-19
标题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吉证监决[2019]005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临时报告披露不准确 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董事长方项、董事会秘书赖淑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上述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6
标题关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67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9]067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19年5月23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02-18
标题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1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8年2月14日,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成城或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外投资相关议案并发布公告,拟设立全资孙公司武汉瀚翼瑞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翼瑞虎),投资金额为5亿元,经营范围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公司同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将该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公告发布后,公司股票价格于2018年2月14-27日连续5个交易日涨停,由6.39元/股涨至8.16元/股,涨幅近28%。2018年3月2日,经多次监管督促后,公司才发布本次对外投资公告的补充公告称,对瀚翼瑞虎项目将先期投资500万元,实际拟参与投资的领域是为科技公司提供相关办公租赁及配套服务,并不直接参与科学技术研究。上述信息发布后,公司股价当日跌停。 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仅372.70万元,拟对外投资5亿元,涉及金额巨大,对公司生产经营将产生重大影响,是影响市场及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确保相关事项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公司在2018年2月14日对外投资公告中披露,瀚翼瑞虎经营范围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与实际投资的租赁业明显不属于同一行业。期间,公司多次发布公告,提示资金、人才储备不足的风险,并表示将招聘相关人员进行补充,但却继续隐瞒其实际从事的业务为租赁行业、先期仅投资500万元等关键信息,并对相关投资的具体投向、投资进度等关键信息均未予披露,严重误导投资者。公司对投资巨额资金设立瀚翼瑞虎事项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偏差和不准确,对投资者决策产生严重误导。 综上,公司重大对外投资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且经多次监管问询、督促后,仍未如实披露投资的关键信息,对投资者决策产生严重误导。在此期间公司股价大幅波动,影响恶劣。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17.1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方项作为公司负责人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赖淑婷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在公司办理对外投资信息披露业务时,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方项、时任董事会秘书赖淑婷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15
标题*ST成城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2494号
批复原因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8】2494号《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18年9月18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2-15
标题ST成城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182号
批复原因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8】0182号《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全资孙公司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请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之前向我部书面回复本问询函,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16
标题ST成城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诉讼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072号
批复原因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8】0072号《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18年1月17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06
标题ST成城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务清偿相关事项二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051号
批复原因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8】0051号《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清偿相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18年1月8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04
标题ST成城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务清偿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021号
批复原因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8】0021号《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清偿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18年1月4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21
标题ST成城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第二次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725号
批复原因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7】0725号《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第二次事后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就《问询函》中有关问题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3
标题ST成城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第二次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725号
批复原因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7】0725号《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第二次事后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6月19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0
标题ST成城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663号
批复原因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7】0663号《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就《问询函》中有关问题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7
标题ST成城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七号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公告》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682号
批复原因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7】0682号《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就《问询函》中有关问题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6
标题ST成城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七号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公告》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682号
批复原因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7】0682号《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6月6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7
标题ST成城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663号
批复原因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7】0663号《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6月6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13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成清波、徐才江)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成城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关联担保 三、2004年至2012年年度报告关于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存在虚假记载 四、未及时披露与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土地合作开发协议终止的重大信息 五、虚构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交易事项,导致虚增2012年度收入18,444万元、利润总额5265万元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成清波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徐才江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1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清波、徐才江等16名责任人员)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2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成城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关联担保 三、2004年至2012年年度报告关于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存在虚假记载 四、未及时披露与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土地合作开发协议终止的重大信息 五、虚构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交易事项,导致虚增2012年度收入18,444万元、利润总额5265万元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成城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成清波作为成城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成清波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成城股份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两项合并,对成清波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 三、对徐才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成卫文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黄俊岩、曹峰、韩海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闫家英、王淑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七、对李曙光、方一轩、倪永梅、郑江明、姜明辉、艾勇、徐昕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1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才江、黄俊岩等11名责任人员)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2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成城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成城股份原定2014年3月中旬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开展2013年年度审计业务工作,准备与其签订业务约定书。由于成城股份拖欠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等原因,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成城股份原定计划进场审计。2014年4月初,为了尽快开展审计工作,成城股份时任财务总监黄俊岩提议更换审计机构。2014年4月3日至4日,成城股份联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其同意对成城股份进行2013年年度报告审计,并告知最少需要四十五天才能出初稿。 对于成城股份未按期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成城股份时任董事长徐才江表示“没有办法”,时任财务总监黄俊岩表示“无能为力”并且称向成城股份董事会提醒过及时履行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义务。时任董事兼财务经理曹峰、董事会秘书徐昕欣表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是迫于无奈的选择,已向董事长或财务总监提示过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问题。时任董事成卫文表示是在2014年4月1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前才知道要更换审计机构。时任独立董事郑江明、姜明辉表示,曾提出过公司要及时履行年度报告披露义务,2014年2月或3月初,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了解过2013年年度报告审计的情况,其回复审计工作正在安排。时任董事方一轩提供的说明称,其董事身份是其上司安排的,其与成城股份无任何关系、未参与成城股份的经营决策,对延期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的原因毫不知情。时任总经理闫家英表示不清楚更换审计机构的具体情况,在2014年4月底知道要延期披露年度报告。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成城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徐才江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三、对黄俊岩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闫家英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成卫文、曹峰、方一轩、郑江明、姜明辉、艾勇、徐昕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1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清波、徐才江等11名责任人员)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2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成城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与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预认购框架协议》 二、2013年至2014年4月,成城股份对外开出商业承兑汇票59张,票面金额共计70,840万元,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成城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成清波、徐才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黄俊岩、曹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成卫文、方一轩、倪永梅、郑江明、姜明辉、韩海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9-12
标题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4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3年11月28日,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成城)为武汉晋昌源经贸有限公司提供5亿元连带责任担保;2015年9月20日,该担保项下的债务逾期,涉及逾期金额为3.31亿元。2014年7月14日,公司为天津晟普祥商贸有限公司提供5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2015年7月13日,该担保项下的债务也发生逾期,涉及逾期金额为5000万元。对于前述逾期事项,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迟至2016年4月28日发布的2015年年度报告才对外充分披露。 公司对外担保涉及金额巨大,相关担保债务逾期后,公司长期未对外披露,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9.15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方项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徐昕欣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董事长方项、董事会秘书徐昕欣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02
标题ST成城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6]82号、处罚字[2016]83号、处罚字[2016]84号
批复原因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3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赣证调查通字(2014)21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上述信息本公司已于2014年3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4-012)。 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吉证调查字2014002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按期披露年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上述信息本公司已于2014年5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4-041)。 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吉证调查字201405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上述信息本公司已于2014年10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4-078)。
批复内容2016年9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分别针对上述三项立案调查的三份《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82号、处罚字[2016]83号、处罚字[2016]84号),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18
标题ST成城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有关年报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754号
批复原因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0754号《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年报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就《问询函》中有关问题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15
标题ST成城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有关年报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754号
批复原因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0754号《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年报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前,就《问询函》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公司将根据《问询函》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及时间要求,及时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1
标题ST成城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531号
批复原因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0531号《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公司贸易业务情况 二、债务人清偿公司债务情况 三、账外票据处理 四、长期挂账事项处理 五、流动性风险 六、对外担保情况”
批复内容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就《问询函》中有关问题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8
标题ST成城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531号
批复原因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0531号《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公司贸易业务情况 二、债务人清偿公司债务情况 三、账外票据处理 四、长期挂账事项处理 五、流动性风险 六、对外担保情况”
批复内容《问询函》要求公司在收到函件的5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进行披露。目前由于时间有限,公司无法及时进行回复,公司将于2016年5月31日对《问询函》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3
标题ST成城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531号
批复原因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0531号《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公司贸易业务情况 二、债务人清偿公司债务情况 三、账外票据处理 四、长期挂账事项处理 五、流动性风险 六、对外担保情况”
批复内容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函件的5个交易日,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公司将根据《问询函》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及时间要求,及时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2-25
标题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吉证监决[2016]4号
批复原因我局于2015年对你所执行的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成城股份”或“公司”)2014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你所存在如下执业问题: 一、业务承接阶段 二、计划审计阶段 三、风险评估阶段 四、审计执行阶段 五、质量复核阶段 六、审计完成阶段
批复内容你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所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并于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我局将视情况对你所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09
标题*ST成城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004号
批复原因2015年1月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还款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00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经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请你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 一、请补充披露上述款项收回涉及的相关会计处理及其对公司的具体影响。 二、请结合中技实业于2015年3月向公司作出的承诺,补充披露中技实业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以及后续履行计划。
批复内容公司就《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10-13
标题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4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业绩预告不准确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公司于 2015年1月31日披露了2014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4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200 万元以上。4月28日,公司披露更正公告称,“鉴于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是无法表示意见的类型,公司在对应收款项的真实性和可回收性进行进一步确认后,公司财务部门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对公司2014年度其他应收款进行了大额的计提坏账准备,金额为2.3亿元左右”,并预计201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600 万元左右。4月30日,公司披露2014年度报告,公司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635万元。 公司预告的2014年度业绩与实际业绩差异巨大,严重误导投资者。公司2015年4月28日公告称,公司业绩更正原因涉及对应收款项真实性和可回收性的确认事项。该事项应属长期因素而非突发性事件。公司在2015年1月31日进行业绩预告时,即应根据会计准则对此进行充分的会计估计,并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公司前期披露的业绩预告不谨慎、不准确。公司为此发布的更正公告也严重滞后,不符合及时性的要求。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和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方项、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申方文、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谭旭明、董事会秘书徐昕欣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董事长方项、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申方文、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谭旭明、董事会秘书徐昕欣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9-23
标题*ST成城关于2015年半年报事后审核意见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1685号
批复原因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1685号),要求公司就事后审核意见函中有关问题进行回复。
批复内容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就事后审核意见函中有关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7-10
标题*ST成城:关于吉林证监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吉证监函[2015]114号
批复原因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问询函》(吉证监函【2015】114号)。函中就对公司日常监管及2014年年报审核相关事项进行了问询。 一、你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2013-2014年期间公司账外开具了7.08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多数无真实贸易关系,目前尚有6.13亿元票据无法进行会计核算。请你公司列示6.13亿元票据中无真实贸易的票据明细,并提供支撑该等票据无真实贸易关系的证据资料。同时,请你公司说明6.13亿元票据未进行财务处理的原因,并列示该等票据未进行财务处理的依据,依据应具体到会计政策、会计准则或其他规定的具体条款。 二、你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因商业承兑汇票第三方被背书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你公司一审败诉,并据此账面确认损失2523.40万元;因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持有借款(金额为840万元)证据向法院起诉,你公司一审败诉,并据此账面确认损失847.56万元。汕头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汕阳法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借款人于2012年5月28日向你公司支付借款840万元,同日,你公司出具了收据。但你公司未在借款发生时进行会计核算并披露,请你公司说明是否收到借款840万元借款的去向,未核算及披露的原因。请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就上述事项是否给公司造成损失做出说明;并说明挽回损失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具体措施。 三、你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截止2014年12月31日,你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为3.53亿元,其中对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深圳中技”)、北京天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陶精密科技(香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成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博润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余额合计为3亿元。据了解,前述公司向你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和还款计划。请你公司结合还款承诺书和计划说明前述公司的还款进展情况,评估款项收回可能性,并说明若未按期还款的后续保障措施。 四、你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其他应付款余额为3.51亿元,请你公司说明是否涉及民间借贷,并列示明细。同时,请你公司对其他应付款的完整性及涉诉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自查结果,相关事项对你公司的影响,以及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五、你公司2014年年披露,公司对外担保额度5.5亿元,实际担保3.81亿元,其中为天津晟普祥商贸有限公司担保5000万元,为武汉晋昌源经贸有限公司担保3.31亿元。2014年2月20日,你公司披露为天津北森亿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北森亿”)提供5000万元担保。请你公司说明未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为天津北森亿担保事项的原因。请你公司对担保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进行自查,并评估担保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同时说明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六、2015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曾与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亿元借款提供担保,且己进入诉讼程序。请说明该事项未在2014年年报“或有事项”中披露的原因。请你公司对担保涉诉事项进行全面自查,并评估担保涉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说明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七、你公司2014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请你公司对内控建设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并说明针对前述意见类型的整改工作安排。
批复内容公司对问询的内容进行了回复并予以披露。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7-02
标题*ST成城: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意见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551号
批复原因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551号),要求公司就事后审核意见函中有关问题进行回复。
批复内容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就事后审核意见函中有关问题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5-26
标题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474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价异常波动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0474号),就近期本公司股价异常事项进行问询: 本公司股价自4月2日起快速上涨,截止5月21日,相比4月1日收盘价累计涨幅已达210%。公司在进一步自查的同时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敏先生进行问询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会进一步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批复内容公司根据《问询函》的要求进一步进行了核查,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4-17
标题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核查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345号
批复原因因近期本公司股价异常,且市场传闻较多,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价异常波动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0345号)的要求,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申请股票于2015年4月16日起停牌核查股票交易情况。同时公司已向公司第一大股东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信托计划受益人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伯乐绿科”)发函问询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批复内容公司现将核查情况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3-20
标题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164号
批复原因2015年3月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前年度审计报告内容出现虚假记载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0164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监管工作函》中提到,公司2011年报和2012年报审计机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3日被江西证监局实施行政处罚并下达决定书。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2011、201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两项虚假记载:一是将对安华保险的1000万元原始投资虚假记载为5000万元;二是虚构向上海科泉出售物华广场一、二层商铺的资产交易事项,该笔虚假交易虚增2012年度收入18444万元、虚增2012年度利润总额5265万元,使公司2012年业绩由亏损转为盈利。 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4月29日进行了换届,公司董事会成员全部发生了变更。由于上述两件事情所涉及年度跨度很大,若要对其来龙去脉做一个全面的调查,存在很多困难,因此短时间内还无法对事情的影响作出一个完整的判断。
批复内容由于目前处罚是由江西证监局对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所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3月起江西证监局对公司进行的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中国证监会也未对公司下达最终的处罚决定。因此公司目前还无法对上述两件事项的影响作出判断。若公司收到相关处罚决定书后,将依据最终结论采取相应措施以符合各种法律法规的要求。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2-26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江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
批复原因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磊所)作为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2011年报、2012年报审计机构,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对成城股份2011年度、2012年度年报审计时,中磊所将成城股份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的投资定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对于成城股份就该笔初始投资会计处理的异常,以及2011年安华保险实收资本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中磊所未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对安华保险的1000万元原始投资虚假记载为5000万元,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成城股份2012年年度报告审计时,中磊所针对成城股份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泉)的重大、异常资产交易未保持对公司舞弊的职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虚构向上海科泉出售物华广场一、二层商铺的资产交易事项,该笔虚假交易虚增2012年度收入18444万元、虚增2012年度利润总额5265万元,使2012年成城股份业绩由亏损转为盈利,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中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0条和第11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 一、责令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李晓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对熊建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12-12
标题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赣证调查通字[2014]21号、吉证调查字2014002号、吉证调查字2014054号
批复原因赣证调查通字[2014]21号文件指出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吉证调查字2014002号文件指出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按期披露年报。 吉证调查字2014054号文件指出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目前上述立案调查,公司方面积极进行了配合,但调查都尚在进行过程中,尚未得出结论。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三十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12-09
标题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吉证调查字2014054号
批复原因经查,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公司尚处于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阶段(详见公告编号2014-012、2014-041、2014-078公告),因此公司目前不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受此影响,自2012年11月16日起筹划的非公开发行事项一直处于停滞状态。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进展,并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4-12-09
标题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2013年年报非标意见相关事项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2489号
批复原因2014年12月3日,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非标意见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4】248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函中提出的问题为: 一、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当前状况,该事项对2014年度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可能的影响; 二、董事会为解决该事项及其影响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相关进展,以及后续安排等; 三、请公司董事会就该事项的进展和处理等情况与审计机构沟通,说明沟通情况,并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专项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就函中的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并予以公告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11-07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1号
批复原因朱建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决定:没收朱建雄违法所得199,970.29元,并处以199,970.29元罚款。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10-10
标题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吉证调查字2014054号
批复原因经查,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8-22
标题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暨股票复牌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吉证监决[2014]4号
批复原因经查,吉林证监局发现公司在规范运作、内部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着重大缺陷,尤其在合同、印章、票据及凭证管理方面内控未能发挥作用,并要求公司应当在2014年6月27日前完成整改,提交书面报告。
批复内容经过公司清查,截止目前,已在公司进行登记的商票共有4张,票面金额共计11200万元;公司已收回的商票共有4张,票面金额共计2000万元;涉及诉讼的商票共有5张,票面金额共计2840万元。公司正在对未在前述范围内的其他商票启动挂失止付程序。公司将及时对清查进展和挂失止付情况进行披露。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7-26
标题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本公司商业承兑汇票进行全面清理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吉证监决[2014]4号
批复原因经查,吉林证监局发现公司在规范运作、内部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着重大缺陷,尤其在合同、印章、票据及凭证管理方面内控未能发挥作用,并要求公司应当在2014年6月27日前完成整改,提交书面报告。
批复内容公司将对公司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全面清查,公司在做好商票的登记工作的同时对没有履行对应贸易合同或无法完成相关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所持本公司的商票进行收回。 公司将通过此次全面清查,加强对公司票据业务的管理,完善内控结构。公司将及时对清查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披露。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7-16
标题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的整改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吉证监决[2014]4号
批复原因经查,吉林证监局发现公司在规范运作、内部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着重大缺陷,尤其在合同、印章、票据及凭证管理方面内控未能发挥作用,并要求公司应当在2014年6月27日前完成整改,提交书面报告。
批复内容公司对于《决定书》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积极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在对以上问题清查整改的过程中,发现公司在规范运作、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着重大缺陷,在此,谨向全体投资者郑重道歉!公司今后将健全公司治理,完善内控制度和重大事项汇报制度,特别是在合同、印章、票据及凭证管理方面加强管理;理顺财务和资金管理体制,完善审批制度,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高效运转;建立健全严格的追责制度,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公司及公司管理层将以此为诫,认真吸取教训,勤勉尽责,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4-06-27
标题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2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成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和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构成重大信息披露违规。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尤其是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在整个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报告信息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历来为市场及投资者所关注。因此,上市公司应当认识到报告编制与披露的严肃性,严格按照规定及时披露。 ST成城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年报、季报的行为打乱了投资者全面获取上市公司年度和季度信息的预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造成了不良市场影响,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6.1条的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徐才江,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黄俊岩,时任董事成卫文、方一轩、曹峰,时任独立董事姜明辉、郑江明、艾勇,时任总经理闫家英,时任副总经理王淑霞、李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徐昕欣未能勤勉尽责、及时编制、审议有关定期报告,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第6.3条、第6.4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长徐才江,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黄俊岩,时任董事成卫文、方一轩、曹峰,时任独立董事姜明辉、郑江明、艾勇,时任总经理闫家英,时任副总经理王淑霞、李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徐昕欣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抄报中国证监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4-06-27
标题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2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成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和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构成重大信息披露违规。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尤其是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在整个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报告信息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历来为市场及投资者所关注。因此,上市公司应当认识到报告编制与披露的严肃性,严格按照规定及时披露。 ST成城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年报、季报的行为打乱了投资者全面获取上市公司年度和季度信息的预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造成了不良市场影响,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6.1条的有关规定。时任监事刘兴亮、王存江、吴蓉虽不是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但未能勤勉尽责、及时督促相关人员编制、审议有关定期报告,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6.4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ST成城时任监事刘兴亮、王存江、吴蓉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6-19
标题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吉证监决[2014]4号
批复原因经查,吉林证监局发现公司在规范运作、内部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着重大缺陷,尤其在合同、印章、票据及凭证管理方面内控未能发挥作用,并要求公司应当在2014年6月27日前完成整改,提交书面报告。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决定书》后非常重视,将加强规范运作、内部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积极按照《决定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进行披露。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违法  公告日期:2014-06-17
标题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的说明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4年6月16日有关媒体刊登了题为《“资本狂人”成清波上海被拘 曾屡登中国富豪榜》的报道,报道中称:“中技实业董事长成清波已于2014年5月被上海公安局经侦部门拘捕,原因是其涉嫌上海优道投资的非法集资项目。”
批复内容成清波现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正对事情真实情况进行核实,待核实清楚后,再进行披露。此事是否会对本公司产生影响暂时无法估计,本公司将对此事表示高度关注。
处理人上海公安局经侦部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4-05-26
标题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才江等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1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或“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公司收购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过程中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披露与工商登记不符 二、全资孙公司江西富源借款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诉讼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江西富源借款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相关诉讼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逾期贷款未及时披露 四、公司为天津晟普祥商贸有限公司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为武汉晋昌源经贸有限公司担保事项未充分披露,决策程序不规范 六、股东资金占用尚未偿还 七、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 经查明,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成清波等未尽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长徐才江、时任董事曹峰、时任副总经理陈栋、时任董事会秘书徐昕欣尽管任职时间较短,时任独立董事姜明辉、郑江明、倪永梅尽管在履职的客观便利程度上不及其他董事,但都未能履行应尽的勤勉义务,对公司长期累积的多项重大违规亦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时任董事长徐才江,时任董事曹峰,时任独立董事姜明辉、郑江明、倪永梅,时任副总经理陈栋,时任董事会秘书徐昕欣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4-05-26
标题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董事成清波等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成清波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1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或“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公司收购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过程中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披露与工商登记不符 二、全资孙公司江西富源借款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诉讼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江西富源借款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相关诉讼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逾期贷款未及时披露 四、公司为天津晟普祥商贸有限公司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为武汉晋昌源经贸有限公司担保事项未充分披露,决策程序不规范 六、股东资金占用尚未偿还 七、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7.5条、第9.11条、第10.1.3条、第10.2.1条、第10.2.2条、第11.1.1条和第11.12.2条等有关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成清波,时任董事长、董事成卫文,时任董事、总经理、董秘李曙光,时任董事、财务总监黄俊岩,时任董事方一轩,时任总经理闫家英,时任董秘韩海霞,时任副总经理王淑霞、李军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尤其是实际控制人、董事成清波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等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成清波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其在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4年3月14日,本所已因其他事项对成清波做出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综合两次认定,不适任期间自本纪律处分决定做出之日重新起算,期间为5年;对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成卫文,时任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曙光,时任董事、财务总监黄俊岩,时任董事方一轩,时任总经理闫家英,时任董事会秘书韩海霞,时任副总经理王淑霞、李军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05-22
标题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吉证调查字2014002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按期披露年报。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在调查期间,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4-05-06
标题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暨股票复牌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于2014年5月6日和7月23日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被裁定划转相关事项的问询函》、《关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的监管工作函》,对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被轮候冻结情况以及执行法院裁定划转需要经过的法律程序和面临的障碍等问题进行了问询,并要求公司尽快向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核实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由于目前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中技持有本公司的股权已被多次轮候冻结,公司无法对轮候冻结对股权划转是否形成障碍作出判断,因此公司认为股权划转过程一切以法院的最终裁定为准。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4-09
标题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0116号
批复原因因2011年借款及担保事项,公司孙公司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被判偿还6750万元本金及利息,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江西富源借款和成城股份担保事项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诉讼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3年1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就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核查时,公司亦未核查出此事项。
批复内容截止目前公司的整改工作尚在进行中。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对上交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尽快完成整改。并且将不断加强公司规范运作,理顺财务和资金管理体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高效运转;健全公司治理,完善内控制度和重大事项汇报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追责制度,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公司将不断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升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3-18
标题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徐昕欣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4]001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徐昕欣作为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所任职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重大事项内部审议程序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非公开发行过程中相关责任人未勤勉尽责 二、非公开发行过程中签订终止收购协议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重大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7.5条等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经进一步查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成清波等相关责任人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本所已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了纪律处分。鉴于你在违规事项发生时未任职或任职时间较短,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对较轻的责任,我部决定对你予以监管关注。 希望你引以为戒,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3-15
标题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规范运作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0116号
批复原因因2011年借款及担保事项,公司孙公司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被判偿还6750万元本金及利息,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江西富源借款和成城股份担保事项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诉讼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3年1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就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核查时,公司亦未核查出此事项。
批复内容收到此文件后,公司高度重视《通知》中所提出的问题,立即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了传达,公司董事长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对《通知》中提到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和分析,安排部署了整改工作并逐步落实,现将整改情况做出报告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4-03-14
标题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董事成清波等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成清波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重大事项内部审议程序方面,以及有关责任人在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非公开发行过程中相关责任人未勤勉尽责 二、非公开发行过程中签订终止收购协议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重大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7.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成清波、董事长徐才江、董事黄俊岩、曹峰、总经理闫家英、董秘韩海霞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尤其是实际控制人、董事成清波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不具备认购资格的情况下参与认购股份的行为,未能遵守诚实信用和善意行使权利的原则,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等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19条、第20条等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成清波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其在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徐才江、董事黄俊岩、曹峰、总经理闫家英、董秘韩海霞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4-03-13
标题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成卫文等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成卫文等相关当事人在作为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期间未能勤勉尽责,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重大事项内部审议程序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非公开发行过程中相关责任人未勤勉尽责 二、非公开发行过程中签订终止收购协议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重大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7.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成清波等相关责任人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而其他时任董事成卫文、方一轩、独立董事姜明辉、郑江明、艾勇、倪永梅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长期以来的一系列违规行为亦负有相应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和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时任董事成卫文、方一轩、独立董事姜明辉、郑江明、艾勇、倪永梅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3-11
标题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0116号
批复原因因2011年借款及担保事项,公司孙公司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被判偿还6750万元本金及利息,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江西富源借款和成城股份担保事项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诉讼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3年1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就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核查时,公司亦未核查出此事项。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问题对公司提出了整改要求,要求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前披露整改进展,最迟于2014年4月8日前完成整改工作。若到期未完成整改,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03-05
标题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赣证调查通字[2014]21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4-03-05
标题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0083号
批复原因2014年2月2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4】0083号),函中就近期公司公告以及关于公司的一些媒体报道的相关情况进行了问询,并要求公司对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和披露。
批复内容公司就函中问询的问题进行了回复,并就详细情况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4-02-25
标题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0083号
批复原因2014年2月2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4】0083号),函中就近期公司公告以及关于公司的一些媒体报道的相关情况进行了问询,并要求公司对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和披露。
批复内容公司将按照上述要求积极准备回复材料,待相关材料完成后将及时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2-20
标题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我核查及整改情况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吉证监决[2013]10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未就2010年5月向建行吉林省分行借入的三年期1亿元贷款、2012年9月子公司深圳成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南昌银行广州分行借入的一年期0.7亿元贷款处于逾期未偿还状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未就2013年7月为天津晟普祥商贸有限公司向盛京银行天津分行5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2013年12月6日,吉林证监局向公司下发《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公司自2014年1月收到该监管措施后,积极对监管措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予以公告。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11-14
标题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3]0385号
批复原因2013年11月8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发来的《关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3】0385号),要求公司对定期报告披露的重大事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一、公司4.47亿元担保的进展情况、预期风险及相关风险防控措施。 二、公司终止收购深圳中技、大陶精密科技(香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成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的进展情况、回款情况及利息安排、风险防控措施。 三、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担保事项。
批复内容2013年11月8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发来的《关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3】0385号),要求对公司对定期报告披露的重大事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对此进行了回复,并进行了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3-09-05
标题关于给予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成卫文等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重大关联交易内部审议程序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2011年11月23日,公司、吉林市成城观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将上述《商业资产项目合作协议》范围内的债权债务全部终止。但对于上述新协议的签订并终止之前债权债务的关联交易,公司未履行决策程序,且未及时披露。直到2012年10月27日,公司才在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事项进展,并披露:“截止本报告日,根据《商业资产项目合作协议》控股股东及其投股企业给予公司用于收购与建设商业资产项目的资金已全部归还”;而在2013年3月5日,公司在2012年年报中仅披露:“截止本报告日,《商业资产项目合作协议》尚未实施”。2013年5月28日,公司才在本所要求下披露关于《商业资产项目合作协议》进展公告。
批复内容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7.5条、第10.2.5条和第11.12.3条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成卫文,时任董事、总经理李曙光,时任董事、财务总监黄俊岩参加了审议通过《协议书》的总经理办公会;实际控制人成清波知晓《协议书》签订的事实;时任董事会秘书韩海霞未能勤勉尽责。上述人员对公司的违规行为各负有相应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公司时任董事长成卫文,时任董事、总经理李曙光,时任董事、财务总监黄俊岩,实际控制人成清波和时任董事会秘书韩海霞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3-06-27
标题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收购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3]0098号
批复原因一、根据公司6月8日公告,拟终止收购盛鑫矿业的原因说明包括2013年3月12日的律师函,中国证券报《成城股份重组新方案24日见分晓》报道称,盛鑫矿业董事长何劲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盛鑫矿业的股权在法律上没有瑕疵,成城股份此前也已经对公司做了尽职调查,上述律师函所述事项并不存在,请说明具体情况并披露,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根据公司6月8日公告,公司与盛鑫矿业转让方签订了《关于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的终止协议》,请说明并披露协议主要条款。
批复内容2013年6月25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发来的《关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3]009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对公司就置换非公开发行收购资产的事项进行了问询,公司就其中部分问题进行了说明,其中关于《关于贵州凤冈一区、湖南桑植页岩气勘探开发附生效条件合作协议》与《附生效条件增资扩股协议》的说明,公司已在2013年6月26日发布的公告中进行了披露(详见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2013-046),公司将对关于终止收购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盛鑫矿业”)的相关问询进行回复并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3-06-18
标题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暨股票继续停牌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3]0367号
批复原因公司应对置换非公开发行收购资产事项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上交所发来的《关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3]036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对公司就置换非公开发行收购资产的事项进行了问询,公司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复,其中关于资产置换的具体情况以及变更原因也已进行了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28
标题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吉证监发[2007]245号
批复原因公司虽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三会"与经营层之间的运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公司虽然制订了一系列加强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但还要进一步完善对各项制度落实的监督和制约体系的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对分、子公司的控制和管理;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要修订完善公司《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各项制度,实现新旧准则核算的平稳过渡;在与投资者沟通,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2007年公司一名独立董事和一名监事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受到交易所通报批评等等
批复内容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是对公司治理工作的一次全面检查,公司一定认真对待本次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和投资者及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建议,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体系,规范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行为,积极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2-10-26
标题《限期整改通知书》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 
批复内容关于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称《通知》)(长春证监发〖2002〗155号)于2002年10月12日收悉。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和讨论了《通知》中所述整改内容,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逐项落实并制订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处理人长春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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