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300481)最新利空
濮阳惠成(300481)违规记录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10-15 |
标题 | 濮阳惠成: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获悉,公司副总经理王国庆先生的父亲王效坤先生于2021年10月12日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1.此次短线交易系王效坤先生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王国庆先生的父亲王效坤先生买卖公司股票时,没有获悉公司2021年三季度业绩预告或2021年三季度报告的财务数据,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谋求利益的情形。经向公司副总经理王国庆先生了解,王国庆先生事先并不知晓上述交易,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王国庆先生及王效坤先生已认识到上述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就此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王国庆先生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自身及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由于王效坤先生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卖出均价为20.2元/股,买入均价为20.6元/股),本次短线交易不存在需上缴公司的收益。
3.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人员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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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20 |
标题 | 濮阳惠成:关于对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8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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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8-19 |
标题 | 关于对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4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8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河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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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1-25 |
标题 | 关于对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4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关于对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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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10-08 |
标题 | 关于对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397号 |
批复原因 |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月2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未来二年不减持全部限售股份及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控股股东濮阳市奥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城实业”)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择机增持公司股份,本次拟增持比例不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257,064,000股)的2%,增持价格不高于16元/股,增持所需资金来源为自筹方式取得。截至目前,时间已过半, 请公司核实
并说明以下事项:
1.公司控股股东奥城实业截至目前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以
及后续增持计划。 若尚未采取增持行动,请说明原因。
2.奥城实业增持计划中增持数量、金额的具体下限。
3.公司及奥城实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0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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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06 |
标题 | 关于对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张国民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63号 |
批复原因 | 张国民:
你作为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惠成”或“公司”)监事,于2018年7月3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所持公司股份2,000股,减持金额为23,500元,但未在减持股票前提前十五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你的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3.1.11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你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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