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河环保(300137)最新利空
先河环保(300137)违规记录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9-16 |
标题 | 先河环保: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22]第8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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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7-30 |
标题 | 关于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31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8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河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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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27 |
标题 | 关于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8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河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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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5-06 |
标题 | 关于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2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河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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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04 |
标题 | 关于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55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河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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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20 |
标题 | 关于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202号 |
批复原因 |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8月16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就“临汾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件”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约谈指出公司作为临汾市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单位,在该案件中负有重要责任,并终止公司在山西省25个国家空气站委托运维服务,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问题进行核查并作出书面说明:
1、请详细说明你公司在“临汾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件”存在的具体问题,你公司是否就上述问题受到有关行政或刑事处罚,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2、请结合你公司存在的具体问题补充说明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是否不存在缺陷,如否,请补充说明是否构成重大缺陷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
3、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前期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企业生产经营中因涉嫌环保违法违规问题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情况,是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否,请详细说明。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8月23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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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16 |
标题 | 先河环保: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8年8月15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就临汾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件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约谈指出公司作为临汾市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单位,在该案件中负有重要责任,并终止公司在山西省25个国家空气站委托运维服务,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公司出于谨慎性考虑,为充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权益,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公司拥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自动监控气和水的一级运营资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分别于2015年12月17日、2016年12月6日和2017年12月6日与公司签订了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项目委托合同,委托公司于2016年-2018年期间对合同中规定的国家城市站提供运行维护服务。基于上述委托合同,公司对山西临汾市6个国家城市站进行运行维护。在“临汾数据造假案”中,公司原两名运维员工因涉案被判刑。 |
批复内容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就临汾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件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
在“临汾数据造假案”中,公司原两名运维员工因涉案被判刑。 |
处理人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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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3-26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冯志浩)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3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6月18日11时8分50秒至11时18分48秒,“冯志浩”账户全部以第1档涨停价格30.67元分4笔申报买入3,100,000股,略高于或等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和前一刻买1档申报价。期间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的30.66%,申买委托最短驻留时间为13秒。期间成交1,041,357股,占市场成交量的15.30%。成交价格为当日涨停价30.67元或接近涨停价,成交金额31,934,078.31元。期间撤单量2,058,643股,占申报买入量的66.41%,占市场撤单量的39.42%。期间股价由30.63元上升至涨停价格30.67元。
2015年6月19日9时35分14秒至9时46分15秒,“冯志浩”账户分21笔以接近委托前一笔成交价格的价格卖出6月18日买入的全部1,041,357股,成交金额29,331,320.64元,亏损2,815,885.19元。 |
批复内容 | 冯志浩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冯志浩违法所得18,024,704.92元,并处以36,049,409.84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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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3-17 |
标题 | 关于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张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张文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2年5月23日,张文被聘任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河环保”)监事。2015年12月31日,张文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竞价交易减持先河环保股票2,625股,减持金额55,387.5元。张文的减持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8号公告中有关“自2015年7月8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张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1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8.1条、第3.8.17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张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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